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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23-12-19 03:12  

论文总字数:11167字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充实。2012年我国的刑诉法得以修改,其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随着全球范围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广,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资金保障、法律监督、各机关之间的衔接、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这严重阻碍了该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和发展,因此对之进行完善实有必要。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平正义,法律监督

Abstract:With the constant progr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The whol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constantly enrich,In 2012 our country points to modify,With the change of criminal legal aid become a highlight of this modification.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as the global scope,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has obtained the unprecedented attention and promotion,But our country 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in aid money,Legal supervision,Cohesion between agencies,Aid to deal with the quality of case still exist,Seriously hindered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development,So to improve the actual need.

Keywords:legal aid, fairness and justice, legal supervision

目 录

前言 4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4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5

三、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5

(一)拓宽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5

(二)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对象 6

(三)援助阶段得到合理的延长 6

(四)增加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主体 6

四、在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6

(一)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 6

(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及律师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7

(三)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7

(四)办案质量不理想,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8

五、面对现阶段的问题和挑战,应当采取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8

(一)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 8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及律师的衔接机制 10

(三)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10

(四)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前言

结合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相关条文的修改,分析我国在该领域的发展历史,发展过程,以及新法对该制度发展的影响与意义,通过对相关条文的透彻的分析和理解,提出我国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将要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找出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不足,寻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以便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从而来推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实施和发展。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何为法律援助制度呢,在现在的领域内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广义之说,一种是狭义之说,所谓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护的一种制度。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无需支付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律师便可为其辩护的一种制度。作为公益性质的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相对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好的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更好的来保障他们的人权。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有义务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而保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的公正,享受到人权的平等。在法律援助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呢?通过翻阅众多书籍和资料,我认为陈其美在其《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对其的理解是最贴切的,他认为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那些因为经济上的困难以及其他各种不同原因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群体,国家免费为他们进行法律上的帮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1]在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以及这个国家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方面的关注力度。它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2]我国在不懈的努力下,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整个法律体系与当前的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水平。在这其中,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慢慢的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靠近。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回顾,可以发现在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有所体现,该法的第七条则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该制度的雏形便得以形成,伴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该制度便随之慢慢的发展了起来。直到1979年的刑诉法第27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立法,该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并且该条还把被告人是聋、哑或未成年人纳入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增加了援助的对象。对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该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96年的刑诉法又进一步对该制度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确认,使该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步入了发展的正轨。在该法的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将被告人是盲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纳入了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这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而能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做到立法为民。此后,我国又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各种文件,对该制度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我国,审判阶段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的阶段,一直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援助法律条例》的出现,这一现状才得以改变,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该条例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的层面确立审前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该制度的各个方面做了更为细致的说明,这也使得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的规范。通过以往的立法经验以及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我国立法机构在2012年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条文的修改,成为了这次修改的亮点,这次的修改符合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使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三、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我国2012年刑诉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此次对刑事法律援助内容的修改使得该制度更加的完备,更加符合了我们国家当下的发展需求,适应了社会的发展,此次刑诉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拓宽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该法条规定,不但能通过指定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援助,也能通过申请的方式使他们获得援助。这就较之前的只能通过指定的方式获得援助更加的合理,更加的人性化,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立法为民的宗旨。

(二)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对象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本来的基础之上又增添了:“还没有彻底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的人”、“进行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三种主体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在整个诉讼的每个环节,公、检、法各机关根据自身的职责应该通知相关的援助机构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这样,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就大大的增加,这也更加的有利于我国人权的保障,符合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当下的需要。

(三)援助阶段得到合理的延长

随着人权保障在我国得到不断的重视,在本次的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也得到广泛的体现,新刑诉法把原来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的刑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大大延伸了该制度适用的阶段。此次刑诉法对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该制度的规定,更加符合了现阶段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在该领域发展的一次大的跨越。

(四)增加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主体

刑诉法对负有通知义务的主体也做了较大的改动,本法第34条第2、3款把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改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通知……”刑诉法这样的修改把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上升到法律中,这为我国以后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和发展打下了好的基础,更加凸显出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性,这样的修改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紧缺问题,减轻了法院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负担。

四、在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由于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延长了法律援助使用的阶段,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从某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援助案件的数量将增加到至少三倍。[3]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运用申请的方式来获得援助,如果是这样的话,将会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数量。通过以上的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将增加四倍以上,根据刑事法律援助网上公布的数据可知,在2011年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13717件中,80%是法院指定,20%是通过申请,[4]通过推算2014年估计会有近55万件,而根据2009年全国办案补贴的平均标准630元计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就高达3.47亿,几乎接近2011年全年3.7亿的办案总支出,因此新诉讼法的实施,将会面临经费严重不足的境地,由于援助资金的不足,在法律援助的工作中,很多援助律师除了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外,还要自己担负办案费用,实际上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将国家的援助责任转嫁给了律师个人,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打击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援助律师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只是重在形式,而不讲究办案的质量,援助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受援助的当事人得不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及律师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通过近些年的协调,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机制,而面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把刑事援助适用的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并没有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公、检、法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他们之间的流畅的沟通和协调,是新法实施后,该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的保障,因此使法律援助机关能与公、检、法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是当下我们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也慢慢的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使其在立法上拥有了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其相应的机构设置,制度存在问题。机构设置对于法律援助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法律援助高效运行的根本,是刑事法律援助的保障。尽管我们国家在各个级别创设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其仍然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机构陈杂,职能交叉,在运作上也缺乏规范,机构间的权限相互交叉,划分不清楚,消极懈怠,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和发展。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法律援助的监督制度相当的不完善,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援助经费的使用上是否有专门的机构监督,援助案件的受理与指派是不是符合法定的流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的过程当中是否积极的作为等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还没有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予以监督,这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在当下极其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完善我们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援助监督制度,只有拥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其才能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四)办案质量不理想,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从而影响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和推进。在具体的案例中,很多相对比较贫困的人员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根本不是法律援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从而来提高公民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和理解。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同,这种现象的严重程度则不尽相同。一些相对比较贫穷的地方对法律援助的需要更为迫切,但与之相关的设置,宣传却很少。在农村,几乎没人知道有关法律援助的信息,这就说明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不到位,这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对办案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标准。据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增加四倍以上,与之相对应的,就需要增加援助律师的办案数量和援助律师数量,在当前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大部分是身兼数职,因此律师资源严重的匮乏,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也尤为重要,因为其是该制度能够存续和健康发展的根本和基础。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控辩平衡、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下,将会有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加强对办案过程以及重要环节的管理、考核,从而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所要面临的一大挑战。

五、面对现阶段的问题和挑战,应当采取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一)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

1.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途径

首先“政府拨款”应当是经费的主要来源途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因此国家是应当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国家财政投资占了很大一部分。英国,法律援助所需的资金是财政预算中不封顶的开放性预算。[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标志,同时,它也是一个社会公正、民主的体现。孟德斯鸠说:“其国家对其提起控诉时,必须给于他所有可能辩护的手段。”[6]只有拥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才能有效的实施,因此国家的财政支出应当成为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其次是“社会捐助”。法律援助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因此应当加大对该制度的宣传,使民间的捐赠成为该制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美国,民间捐赠占法律援助资金11%,民间捐赠主要是社会发展基金,私募基金,私人律师事务所和个人。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民间捐助所占比例不到0.35%,基于这种情况,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民间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募集社会上的资金,来补充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最后就是“行业奉献”,所谓 式进行的法律援助行为。在世界的很多国家都规定律师必须无偿地做一些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行业奉献的经费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中仅占0.09%,因此这方面的提升空间是相当的大,应当加大制度建设,鼓励、引导律师通过交纳资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来支持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方式还有:从胜诉的收益中提取获得、司法保险、律师信托账户的利息、法律援助基金会资金的合法增值等。[7]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该方面的经验,创造出适合我国的一些方法来保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

2.规范资金的使用途径、加强资金运行监督

首先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然后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的规范化,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支出,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应当加大业务经费在整个法律援助经费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支付给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在案件的办理的整个过程中所支付的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贴费等,还有就是宣传、培训、等所支出的费用,经费的支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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