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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困境与出路

 2023-09-25 08:09  

论文总字数:14770字

摘 要

死刑犯的尸体与器官利用问题一直是国内讳莫如深的话题。国内能遵循的只有上世纪的司法文件《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和本世纪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在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方面,国内更是一片空白。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合法、合理性为死刑犯的人权与社会需求,困境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理论上的争议、术后的风险与没有善后事宜。其未来可行的出路为完善立法、扩大受体范围、设立专门委员会、构建监督体系与新的补偿机制等。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移植;活体捐献

The Dilemma and Way out of The Alive Organ Donation of Executed Prisoners

Zhangyif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223001)

Abstract: The use of dead bodies and organs has always been a closely guarded-secret topic in China. Only the last century’s judicial document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use of cadavers of cadaver organs of criminals sentenced to death” and this century’s regulation “regulations on 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 can be followed in China, while in the case of living organ donation of executed prisoners is the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needs of executed prisoners. The dilemma mainly lies in the abs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heoretical disputes, postoperative risks and the lack of follow-up issues. The possible way out in the future is to perfect legislation, expand the scope of recipients, set up committees, build a supervision system and new forms of compensation.

Key Words: condemned prisoner; organ transplant; living organ donation

目 录

一、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制度规范 1

二、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困境 3

(一)制度层面的困境 3

(二)理论层面的困境 4

(三)实践层面的困境 4

三、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理据 5

四、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出路 7

(一)完善立法 7

(二)加强宣传,提升公众意识 7

(三)如何确保真实的意愿表达 8

(四)扩大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的受体范围 8

(五)设立专门审查委员会 9

(六)构建监督体系 .. 10

(七)试建新形式的“补偿金”.. 10

五、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上世纪由于滥用刑、兜底罪、无人监督、各地法院定罪标准不一致等情形,导致我国死刑犯数量较多。而死刑犯没有亲戚,其家属不愿相认、不知情等原因又导致很多尸体无人认领。在利益驱动下,国内一些相关人员对死刑犯器官、尸体进行私下买卖、研究。进入了新世纪,人权成了时代主题,冤假错案陆续被曝光平反,国内意识到长久以来的做法不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的卫生高层会议中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一直利用死刑犯器官移植捐献的事实。随后,中国卫生部门开始了限制并逐步停用死刑犯器官的道路。自2015年,医院全面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然而,这一举动给患者带来了更沉重的负担,也没有尊重死刑犯的意愿。在实务中,拒绝所有有活体捐献意愿的死刑犯、死刑犯器官捐献过程不透明等情形也一直饱受争议。

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利用问题为何会进退两难,活体器官捐献为何遥遥无期、屡遭阻碍?想要找到这些出路,就要从各方面的困境探究。

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不同于遗体捐献的普遍,活体器官捐献的事例十分少见。在我国大陆,尚无前例。

活体器官捐献是指在供体为生者、且自愿情况下,从其身上摘取器官移植到受体上的移植。活体器官移植与遗体器官移植相比,其风险性较高。

本文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制度规范出发,借鉴他国激励活体器官捐献的政策,论证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探究困境产生的根源,提出可行的出路。

一、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制度规范

国内在此方面少有立法。在医学界,由于隐晦性,没有明文的死刑犯器官处理的文件,可以参照以下几条:2006年以前,我国医务人员主要参照的是WTO 1991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其核心是禁止器官买卖与书面同意原则。12006年3月,卫生部下发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强调了医院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如今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构建。此后遵循的法规是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在实务界,上世纪与死刑犯器官捐献有关的司法文件只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第四条规定了办理死刑犯器官移植的程序。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此外涉及到相关内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该规定对死刑犯尸体器官的处置程序做了规定。然而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利益纠纷等问题,常有司法人员私下利用死刑犯尸体器官的事件被新闻曝光,公信力不足,此条文形同虚设。以国内有名的药家鑫案为例,其父亲药庆卫想去认领尸体,“谁知法院不让我们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照片没有相关材料。这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之规定,但是对死刑犯的家属造成了莫大伤害。公权力的不透明导致权力滥用与否无人得知。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国内有了新的立法意见,在未来可能成为参考。2018年发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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