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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欺诈问题的法律规制

 2023-09-01 09:09  

论文总字数:10060字

摘 要

随着社会上教育培训机构的增加,也随着公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培养,教育机构与公众的联系日益紧密,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日渐增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如《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同法》中对于教育培训合同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主要存在违约、欺诈、虚假宣传、显失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等具体行为。本文主要从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欺诈问题进行研究,对欺诈行为进行详细的认定,受培训者可以通过撤销教育培训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育培训合同;欺诈;惩罚性赔偿;

Legal regulation on contract fraud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ongmanli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institutions in the society, as the public pay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ir own training,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ublic are increasingly closely linked, the two sides signed a growing number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ract disputes.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ve system, such as "education law",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contract law"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racts have not made clear provisions,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ract disputes are mainly default, fraud, false publicity, apparent unfairness, recognition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and other specific acts.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problem of fraud in the contrac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makes a detailed determination of the fraud, and the trainees can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withdrawing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ract.

Key Word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ract; fraud;punitive damages

目 录

一、引 言 1

二、教育培训合同之欺诈问题的研究 1

(一)欺诈行为认定之争 1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之争 2

三、教育培训合同之欺诈问题的完善路径 3

(一)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 3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4

(三)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认定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越来越多,行业发展繁荣,但与之而来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教育培训法律纠纷的具体行为很繁杂,主要有违约、欺诈、虚假宣传、显失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等具体行为。本文主要对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欺诈问题进行研究,分别从欺诈行为的认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中的欺诈问题进行展开研究,通过梳理实务中的案例归纳争议焦点,以此来为欺诈问题提供一些可行的司法建议。

二、教育培训合同之欺诈问题的研究

(一)欺诈行为认定之争

1.案例展示

案例一:2015年11月30日,王智慧(乙方)与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学校(甲方)签订《教学协议书》,约定甲方保证乙方本科该学的所有内容完全学会,乙方在甲方学习完毕可申请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本学校的技术鉴定高级毕业证书,并免费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直至上岗为止,确保每个毕业生都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同日,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载明交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交费内容为半永久纹绣班学费工具费,人民币5000元,收款单位北京美博汇培训学校,交款人为王智慧,田庚在收款人处签字。后王智慧主张田庚、田智虚构学校和专业资历、隐瞒事实、办公地点不能办公、收款之后逃逸,经调查发现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经营项目也超出了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在涉案协议签订后,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知晓其经营场地和条件可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将上述情形如实告知了王智慧,培训学校对公司进行了注销,因此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

案例二:2016年12月22日,张雷与浙江浩恒通用航空公司签订《直升机驾驶培训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张雷已支付35万元。此后,张雷于2017年1月5日至7日参加了地面理论学习。2017年2月21日开始张雷多次参加飞行私照课程培训,至2017年5月24日止,张雷已上机及实际训练时间达20小时。另查明,浩恒通用航空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即具有学习、私照飞行培训、训练等资质。张雷身体情况于2017年2月17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体检合格。张雷主张浩恒通用航空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具备培训资质错误,未提供证明其有资质的证明原件,主张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张雷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张雷上诉。二审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浩恒通用航空公司已经具备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直升机私照驾驶培训资质,故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2]

2.争议焦点

案例一、二争议的焦点在于教育培训机构一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撤销教育培训合同。欺诈既包括积极地虚构主要事实,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履行告知消费者事实行为的义务。案例一中王智慧(乙方)是与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学校(甲方)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但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学校是未经注册的主体,公司公章全称是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听起来更像学校,实际使用的公章全称是北京美博汇技术培训学校,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并向消费者真实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并且在公司注销后隐瞒王智慧,违反了向消费者全面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案例二中张雷主张浩恒通用航空公司在与其签订《直升机驾驶培训合同》不具备培训资质,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浩恒通用航空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二审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认定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浩恒通用航空公司已经具备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直升机私照驾驶培训资质。并且在合同成立后,浩恒通用航空公司履行了对张雷的体检义务,该体检通过了航空部门所要求的二级体检,并且还对张雷进行了上机培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张雷也无证据证明浩恒通用航空公司与邵宏燕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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