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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策略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06 01:04  

摘 要

近年来,在各类有关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中,常会出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现象,表现为血腥暴力、侵犯隐私等。互联网时代到来,信息的永久性使得新闻报道在对未成年人造成权益损害后,伤害难以完全消失。

本文首先总结了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类型及特点,进而分析了有关未成年人负面新闻的各传播要素;其次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得出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现状:对隐私权的损害、造成二次伤害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倾向。并从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新闻从业者、政府、社会大众四个角度出发,全面剖析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为未成年人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及监护人保护不力,新闻从业者法制意识淡薄、职业素养及业务水平不足,政府监管不力,社会保障不足及大众媒介素养偏低。针对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几大原因,笔者运用文献查阅法,将我国与其他国家对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行业规范及社会保障等进行对比,总结出解决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问题的几大策略:提高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保护意识、提高新闻从业者对涉及未成年人新闻的报道水平、加强政府对有关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监管、完善社会保障及提高大众媒介素养。

关键词:新闻报道;未成年人权益;解决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 various negative news reports about minors, the phenomenon of lack of protection for minors has often emerged, manifested as bloodiness, violence and invasion of privacy.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Internet era, the permanence of information has made it difficult for damages completely disappear after news reports causing harm to minors.

Firstly,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egative news reports involving minors, and then analyzes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communication about negative news involving minors. Secondly, by using case analysis, the author analyzes typical cases and concludes that the negative news reports in relation to minors causing damages to minors: the harm to privacy rights, causing secondary injuries, and increasing the tendency of juveniles to commit crimes; and from four perspectives: minors and guardians, journalists, the government, and public, analysing the reasons for the damage of minors’ rights in negative news reports ,mainly due to weak awareness of the legal of minors and 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guardians, weak awareness of the legal of journalists,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and professional skill, inadequat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adequate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general public media literacy is low. In view of the major causes of damage to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is used to compare the industry norm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rotection to minors in news report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to summarize the several solutions to the violation of minors’rights in negative news reports : Raising the awareness of protection of minors and guardians, raising the level of coverage by news practitioners concerning minors’ news,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supervision on minors’ news coverage, improving social security, and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media literacy.

Key words: news reports;minors’ rights;solutions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1

1.2文献综述 2

1.2.1国内文献综述 2

1.2.2国外文献综述 6

1.3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8

1.3.1研究思路 8

1.3.2研究方法 8

1.4论文创新点 8

1.4.1研究角度多样性 8

1.4.2贴合实际 8

第二章 有关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现状 10

2.1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概述 10

2.1.1负面新闻概念 10

2.1.2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类型与特点 10

2.2未成年人负面新闻报道的传播要素分析 11

第三章 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 14

3.1对隐私权的损害 14

3.2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15

3.3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倾向 15

第四章 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7

4.1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薄及监护人保护缺失 17

4.1.1未成年人自身法制意识淡薄 17

4.1.2未成年人监护人保护缺失 17

4.2新闻从业者素养缺失 17

4.2.1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 17

4.2.2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的缺失 17

4.2.3新闻从业者业务水平薄弱 18

4.3政府对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侵权现象监管不力 19

4.3.1立法不够完善 19

4.3.2处罚力度不够 19

4.4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失 19

4.4.1社会保障不完善 20

4.4.2社会大众媒介素养偏低 20

第五章 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策略分析 21

5.1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及监护人保护力度 21

5.1.1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21

5.1.2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 21

5.2提高新闻从业者对涉及未成年人新闻的报道水平 21

5.2.1提高新闻从业者法律素养 21

5.2.2提高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素养 21

5.2.3提高新闻从业者业务水平 22

5.3政府加强关于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监管 23

5.3.1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23

5.3.2加强对侵权行为处罚 23

5.4加强社会对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3

5.4.1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保障 23

5.4.2提高大众媒介素养 23

第六章 结语 25

参考文献 26

致谢 28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的负面事件频频发生,其中,仅2017年就有两起重大的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身份的事件——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及红黄蓝虐童案,并且未成年人犯罪也一直是一项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频频发生的负面事件被新闻媒体大量报道,不断刺激着大众的神经。在此类事件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体一方面为广大受众提供了全面的信息,对整个新闻事件进行详细报道,为受众传递着事件最新进展信息。但是另一方面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体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未保护好事件当事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把握好报道尺度,未适当规避一些细节,以及在事件真相尚未被发现前,运用一些敏感的词语来博得大众眼球。频频发生的虐童事件及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将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带入大众的视野,如何在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同时,做到不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目前,国内针对有关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多是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出发,并未对未成年人自身及监护人、政府及社会大众对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保护予以过多关注。但是实际上,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造成侵害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想要彻底解决现状,就应从多角度出发,完善当前研究成果。

现实意义: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比比皆是,媒体在报道相关新闻时又暴露出各种各样的弊端和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更加高速、难以控制,因此新闻报道一旦对未成年人造成权益损害后,会对“事件主角”的生活带来更大的困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健全,更需要得到媒体及大众的保护,而不是“消费”。作为新闻从业者,其是社会公众了解外界的重要信息来源,一方面需要遵守新闻报道的基本准则,保护好公众的知情权,对社会和公众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但另一方面,尽管国家已经在法律方面不断地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负面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体现新闻价值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本文旨在找到如何兼具以上二点的策略和方法,为新闻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提供借鉴,指导新闻媒体更好地利用“第四种权利”。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文献综述

1.2.1.1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截至2018年3月15日,以“新闻报道未成年人”为关键词在知网搜索,可搜索到论文79篇,2016年、17年相关发表论文较多。笔者查看大量文献总结出,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可以归结为以下3种:对隐私权的损害、造成二次伤害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倾向。

侵害未成年人隐私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暴露当事未成年人姓名、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这会对其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在当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更加便捷,更是会让“事件主角”无处藏身,隐私的泄露无形中会给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带来很大的伤害。

王宝卿例举“李某某强奸案”、“安徽少女毁容案”等案件来说明当未成年人作为新闻报道事件中的被告人时,当前新闻报道的力度过大,在这些报道中,媒体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明显不够,不仅公布了当事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甚至大量曝光其背景信息,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1]]

对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处于受害者的地位,由于媒体报道处理不慎,把握不好报道尺度等原因,例如如果对受害者的采访把握不好尺度,可能会再次揭开“当事人伤疤”,对其带来内心创伤,并且巨大的舆论压力也会影响其心理健康,可能会造成自卑、胆怯、抑郁等心理问题。

王宝卿例举2015年“百色助学网”事件,当时的两名受害人鼓起勇气在媒体面前发声,但是由于电视媒体后期处理不当,导致两人被周围人认出,质疑及指责使得她们无法在家乡待下去,这样的新闻报道给她们所带来的“二次伤害”是巨大的。

黎慧姝指出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相关新闻时,要做到避免二次伤害,多一些人文关怀,报道未成年相关新闻时一定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

当面对未成年是犯罪者的情况时,很多媒体为了博得大众的眼球,常会深挖犯罪细节,甚至编造出一些假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妖魔化,未成年人长期接触这样的新闻环境,可能会对现实认知产生偏差,也可能会模仿各种犯罪,这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

何晓红运用了培养理论来说明新闻媒体如果对有关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比例过多,尤其是热衷于深挖某些犯罪细节,博取受众眼球,这样的媒介环境对客观世界的反应存在一定的偏颇,而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健全,更是会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这无形中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倾向[[3]]

1.2.1.2负面新闻报道造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失原因

当前负面新闻报道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未成年人自我及监护人保护意识淡薄,二是经常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三是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薄弱,四是新闻媒体人职业素养的缺失,五是政府监管不力,六是大众保护的缺失。

何璇指出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很大一个原因是未成年人自我及监护人保护意识淡薄,当面对媒体的疯狂报道时,当事未成年人是无助和惊慌错乱的,他们未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其监护人也并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媒体及时交涉,弥补损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与我国的应试教育体制中缺乏法制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4]]

经常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是指新闻媒介先于司法程序对所报道对象进行“审判预设”,张洋举例“李某某强奸案件”,指出当时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大都热衷于在司法审判前先入为主,这造成了严重的“舆论一边倒”现象,对当事人李天一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5]]。陈力丹运用“媒介法治”这一概念来说明在“李某某强奸案件”中我国传媒的法制意识退步了,在舆论引导下,一场严肃的法庭审理,变成了网民们的“群体狂欢”[[6]]

新闻从业者可能会存在欠缺法律知识的情况,缺少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何晓红指出许多新闻报道者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新闻稿件时,因其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足够的了解,常会存在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的情况,或者是他们明知道会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抱着侥幸心理或无所谓的态度,对法律没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当前媒体对新闻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培养不够。

新闻媒体人的职业素养缺失主要是因为在目前新闻媒体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媒体为了抓住读者的眼球,迎合受众口味,吸引阅读量,在新闻报道中没有真正做到客观,内容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无法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唐献玲运用新闻报道的原则指出“报道最为重要的原则在于客观”,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事件时,更是要做到向公众传达最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可以未成年人作为噱头作秀,也不可因为当事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就给其随意贴标签[[7]]。唐棚指出当前此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可能为了迎合大众的“阅读口味”,在新闻报道时,没有将焦点放在事件本身,而是有选择性的选取受众感兴趣的报道内容[[8]]

何晓红指出负面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侵害,还有很大一个原因是政府部门对新闻媒体监管不力,首先在法律上我国对新闻报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处罚措施就没有严格的规定,其次是政府对新闻媒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没有严格追究,缺乏对相关涉事媒体人的处罚,从而使得媒体在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更加没有后顾之忧,有恃无恐。

何璇指出大众认知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更加肆意,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不需要炒作就可以轻松成为热门话题,为媒体带来巨大点击量和流量,大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无形中纵容了新闻媒体。

1.2.1.3负面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策略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笔者查看文献,归纳总结出在负面新闻报道中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的几大策略:引导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形成保护意识,全面提高新闻从业者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新闻的报道水平,政府应完善立法,加强大众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报道的新闻监督力度。

何璇指出在未成年人自我权益保护方面,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应当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及监护人教育下,让未成年人逐渐拥有较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自己的个人权益,当面对新闻报道伤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应当作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拥有维权的勇气。作为监护人,当负面新闻报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应该及时与涉事媒体交涉,要求其撤掉相关新闻,采用公开道歉或赔偿等方式,尽可能及时减少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肖何指出媒体从业者需要从法律意识、新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来提高自身能力,首先新闻机构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学习,全面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其二是媒体从业者要坚守新闻报道的职业准则,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尤其是面对未成年人时,这一点更需要加强,其三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需要接受新闻报道专业训练,全面提高新闻从业者业务水平,在面对有关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时,要把握好不同原则的先后性,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满足受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的媒介环境[[9]]

王伟亮指出要坚守“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见于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其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最大利益”这一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的地方,另外,在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无良媒体时,政府应该“站出来”为当事未成年人发声,通过惩罚等措施制止其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制裁条例,从而起到警示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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