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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示范课程体系与实例分析毕业论文

 2021-05-15 11:05  

摘 要

本文针对IMO示范课程体系进行研究,介绍了IMO示范课程的由来及发展,研究了示范课程与STCW公约的关系,示范课程体系的结构组成和管理机制,分析了在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下示范课程的更新确认过程。示范课程在国际航海教育界被公认为“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国际标准”,为各国航海教育和培训院校提供了一个教学框架的模板,由此,承担IMO示范课程的开发和修订任务,能体现各国在国际航海教育中拥有的重要话语权和主导权。因此本文通过对示范课程1.07雷达导航(操作级)修订历程的研究,深入学习IMO示范课程的管理机制,认识了解示范课程的一般修订程序。对IMO示范课程体系的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更新我国培训理念,不断提升中国海员的专业能力,为我国更全面地学习研究IMO事务、进一步参与到国际海事标准的制定提供良好的契机,为我国海事部门全面承担IMO关键项目和重点议题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在IMO的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IMO示范课程;STCW公约;课程体系;雷达导航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IMO model course system ,introduce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MO model course, studied the relationship of model course and STCW convention, the model course system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alyzes the model course under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navigation technology to update the validation process. model course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education is recognized a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maritime education and training,provides a teaching framework template to national maritim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 undertaking IMO model cours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tasks , reflects a country have a say and the important of domin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education. Thurs, through the model course 1.07 radar navigation (operating) revision process research, this article in-depth study the IMO model course management mechanism, study general revision procedures of model course . Studying IMO model course system could be held to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model course, update the concept of training in our country, improving Chinese seafarers' professional ability, for our country more widely involved in IMO, deeper involvement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tandards provide a good opportunity, provide reference for China's maritime sector overall IMO key projects and key issues , promote our country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IMO international stage.

Key Words:IMO model course ;STCW convention;model course system;Radar navig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IMO示范课程的由来及发展 2

2.1示范课程产生的背景 2

2.2 IMO示范课程与STCW公约的关系 2

2.3示范课程的发展 3

第3章示范课程体系组成与管理机制 5

3.1示范课程的体系组成 5

3.2示范课程的管理机制 7

3.2.1示范课程管理机制中的角色 8

3.2.2示范课程开发和修订的优先顺序和审查 8

3.2.3 示范课程的开发 9

第4章《IMO示范课程1.07雷达导航(操作级)》的修订 12

4.1 提出修订,准备提案 12

4.2 提案通过,修订工作开展 14

4.3修订草案审核 15

4.4 修订草案通过 15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16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第1章 绪论

IMO示范课程是国际海事组织开发的用于指导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是全球船员培训与教学的技术标准,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我们有义务去监督帮助IMO示范课程的实施,保障海上的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承担起海洋大国的责任。同时IMO示范课程是基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最低要求设计的,它的全球性普及可以使STCW公约和STCW公约2010修正案规则A部分中关于培训和评估标准的要求得到更有效实施,从而能有效地规范船员的培训发证。同时,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我们应该支持示范课程的实施,注意审视示范课程与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一致性,帮助示范课程的开发、更新确认,确保它能有效地适用于全球船员的培训。从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海运船队运力规模和海员数量等海运技术要素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海洋大国。我国海事主管机构重视示范课程的国内化运用,但在IMO示范课程现今共七十余门课程中,大部分是由英语国家承担编写或修订的,这和我国作为海洋大国的国际地位严重不符。随着我国海事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不仅注重对示范课程的跟踪与审视,也开始更新或修订现有的示范课程。2015年2月,中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第2次会议提交示范课程1.07的修订提案,该提案在会议上顺利通过,我国首次承担修订IMO示范课程《雷达导航示范课程(操作级)1.07》的任务,在国家海事局的指导下,由相关航海院校的教师经过一年的时间,如期完成了修订工作,并在IMO的HTW第3次会议上一次性获得通过。

第2章IMO示范课程的由来及发展

2.1示范课程产生的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是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海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来实现对海上安全的保障,自其创立之初就意识到人力资源对海上航行安全的重大意义,而其中最直接影响海上航行安全的人为因素是海员的业务能力素质,因此有效提高全球船员培训水平、培养高素质船员队伍是IMO任务的重中之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通过,可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许多国际公约通过的年代,其中《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也在1978年通过,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则是许多国际公约生效的年代,其中STCW公约在1984年生效。这些公约的实施能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因而对当时的国际海事组织来说,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国际公约在各成员国的有效实施,特别是需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船员培训水平,帮助他们有效地履行公约要求。因此在STCW公约通过之后,一些成员国政府提出建议:IMO应该开发用于指导全球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通过示范课程制定的船员培训和教学的标准帮助STCW公约的有效实施,同时能将有关海事技术新发展的信息和技能迅速传递给各成员国。与此同时,IMO的培训官员在参观访问了发展中国家海事培训机构后,充分认识到示范课程的必要性,开发示范课程能有效帮助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引入新的教学课程,加强教学,增加和完善现有的教学资源,以此来改进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效果[1]。1984年8月,挪威政府向IMO表示同意资助示范课程项目,可以说,国际海事界充分意识到,各种海事培训领域中一整套示范课程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它将不仅可以为海事院校补充提供课程教学,而且为那些在海事行政管理机关、港口和航运公司任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现有技术专家提供了其在某些专业领域中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机会,满足他们深造提高的需要[2]。1985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份涵盖开发62门示范课程的提案,IMO示范课程由此产生。

2.2IMO示范课程与STCW公约的关系

航运是最具有国际化的行业,而航海教育是输出航运人才的重要渠道,由此也成为最国际化的教育。因此,虽然每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文化背景大不相同,但在航海教育方面都需要满足经修正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适任标准。为了使STCW公约的缔约国尤其是是发展中国家能正确理解公约内容,并能有效地履行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在1985年批准通过了涉及《STCW公约》海事人员培训要求的62门示范课程的提案。目前示范课程还不是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内容的官方解释,没有强制实施的要求,但示范课程的出现可以为各国航海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增加完善现有的教学和培训资源,加强教学培训的效果,可以说,示范课程就是IMO为各国航海教育和培训院校提供的一个课程资料的“公共教学知识库”,起到一个“模板”的作用。具体来说,IMO示范课程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发的用于指导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而STCW公约是作为规范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因此示范课程在内容上与STCW公约要求紧密结合,同时根据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最低适任要求设置课程内容,融合多种培训要素,注重实践教学,实用性强、操作性强,实现按STCW公约“功能发证”要求设置课程[3]。船员作为海上航行的主体,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与素质直接关系着海上的航行安全,而IMO示范课程作为规范船员培训的指导课程,能有效地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养高素质的船员队伍。可以说,示范课程的开发是必然的、至关重要的,能帮助STCW公约在各缔约国的贯彻实施,培养与时俱进的高素质船员,同时在遵从STCW公约要求、实施IMO相关文件和大会决议过程中能提高课程自身的有效性[4]

现有的示范课程共有72门,与海员培训有关的示范课程有50门,即基于STCW公约的示范课程共有50门,其他有关公约的示范课程有22门,其中在示范课程中涉及到的海事人员有“四员”,分别为STCW公约中提到的海员、教员、评估人员、监督人员。其中针对海员培训的示范课程与STCW公约中职能和责任级别划分一致,按照三个责任级别即管理级、支持级和操作级,七个职能即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以及无线电通信进行组织编写的。针对教员、评估人员、监督人员的示范课程分别为6.09教员培训课程,3.12海员的评估、考试和发证,1.30船上评估,6.10培训模拟器教员和评估人员。在STCW规则中A部分第一章总则第6节即为海员的培训和评估,其中对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还有关于在职培训,适任评估、培训机构内的培训和评估的内容[5]

2.3示范课程的发展

IMO示范课程随着航海技术与国际海事安全的发展,以及有关国际海事法规和公约的制定和完善而不断改版,更新原有的示范课程。对示范课程产生直接影响的公约是STCW公约,对示范课程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国际海事组织机构是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原船员培训值班标准分委会STW)和海上安全委员会(MSC)。船员培训值班标准分委会改组为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的分委会改组建议在2013年5月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5届会议和2013年6月召开的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2届会议进行审议并获得批准,随后改组建议提交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批准,原船员培训与值班标准委员会STW成功改组为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主要负责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培训和值班议题[6]。在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召开的相关会议上,通过对成员国提出的关于示范课程开发和修订IMO提案进行审核、表决,实现示范课程更新、确认过程。从最新的STW分委会提案方向来看,特种船的安全、防污染和海上保安作为新的领域,其操作和管理更有可能成为新的示范课程建设方向。此外借助其在特种船培训方面的经验,印度等国在示范课程开发方面相当活跃。与此同时,国际海事界对示范课程的建设也相当踊跃,其中示范课程的建设主体以美国、德国、挪威等海事发达国家为主,特别是以这些国家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为主[7]。自1978年STCW公约签订后,根据STCW规则A部分中对船员适任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开发了示范课程,作为公约的指导推广教材,示范课程的出现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在1985年IMO便通过了62门示范课程的草案,在2012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为满足公约的最低适任要求,IMO总共开发、修订了69门示范课程,此外还有七门示范课程待开发。国际海事组织的示范课程可以说是一套浩如烟海的指导培训的教材系统,是各国航海教育和培训院校的课程资料的“公共教学知识库”,它的内容涉及了有关海上人员的所有类别,而每个类别又具体细分到具体职业的每套教材,每套教材又从课程介绍、课程提纲到最后的评估和评价进行了详细的叙述,IMO示范课程可以当之无愧地作为STCW公约的推广教材。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国家海事局于2003召开了关于示范课程的专题会议,会议肯定了示范课程对于国际航海教育业的积极意义,同时,将示范课程翻译成汉语的提议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从2003年起示范课程的汉化翻译工作正式开始,示范课程开始进入中国的航海类院校和培训机构,使我国的航海教育与培训的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8]。当然,在以示范课程作为船员培训的指导标准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船员培训实际与示范课程的某些具体内容存在着差别,比如受训人员的实际知识水平、培训的设施设备和指导培训的经验等等。因此,对示范课程的使用应该加以审视,结合我国船员培训的实际,借鉴其先进的方面,紧跟航海技术信息发展的新趋势,切实提高我国船员业务素质和适任水平,使我国的航海教育真正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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