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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我国公务员法治意识路径探析

 2024-01-02 10:01  

论文总字数:8886字

摘 要

公务员法治意识的提升,关乎着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关乎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乎着亿万人民的利益与幸福。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分析当代中国公务员法治意识的现状及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公务员法治意识现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对策。通过探析我国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加快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公务员;法治意识;法制化

Path of The Civil Service to Enhance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Lu Su Hong

(Wentong College,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civil law, related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country"s future and destiny. Therefore, this paper discuss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first part outlines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Modern socialist consciousness;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ivil law sense. The third part of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civil law awareness propose appropriate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Analysis of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civil service, can promot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China"s rule of law.

Key Words: civil;legal awareness;legalization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此之后将致力于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伟大跳跃,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前进的显著标志。[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法治”逐渐代替了“人治”,但与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相距甚远,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轻视法制。因此,本文指出,当代领导干部在转变思想意识、转变传统法律观念的同时,必须巩固正确的法治意识,这就是依法行政意识、依法治理意识、依法裁决意识和自愿接受监察的意识。法治意识是法治的核心。我国要加快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行列,必须首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当前,法治意识显然成了羁绊中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一块绊脚石,要想尽早地实现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行列的梦想,就必须从源头上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现实局面来谋求理解和支援。“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建构中普遍尊崇且孜孜以求的一种国家形象,而这种国家形象的维护,尤其需要我国广大公务员集体的共同努力和团结协作。因此,提升我国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一、法治与法治意识

(一)法治

中文“法治”一词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管子·明法》中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中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中有:“治民无常,唯法为治”。[2]我国与西方法治传统思想的共同之处是,都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节方式。实际上,“法治”是根据国家法律来治理国家,是动态的,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个人认为,法治是一个包涵民主、自由、正义、公正、民权、文明、平等、合法性等诸多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国策,也是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法治的观念。

(二)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最早来源于法学家的法治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最早提出法治,其法治思想对以后社会法治意识产生了影响的深远。[3]“法治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思想、立场、角度、着眼点和由对法治所形成的一种美好社会情形所探求的见识的总和。法治意识的中心即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简单的说,法治意识就是人们信奉法律、尊敬法律、崇尚法律、恪守法律。法治意识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法治意识表现为一国公民基本的内在品质,构成法治国家的本质根基。它不仅影响着法律规范的执行效力,而且牵制着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制度的始终,从而决定着制度建设的成功与失败。[4]因此,我国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着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然而,要强化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必须先从国家公务员开始,因为他们作为治理国家,治国安民的主体,是公共行政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并且能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奠定牢固而广阔的根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5]我国公务员的职业较一般职业具有显著的差别性,这种差别性也必定要求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要养成一种特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质。因此,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公共行政对公务员的法治意识的提升也提出来进一步的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公务员应具备的法治意识

我国在建设法制政府的过程中,对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提出来更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要加强其在管理社会各项工作中的能力,要提高改进行政机关建设,创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要提高依法办事效率,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本文指出了我国公务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意识,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至上的意识

法律是管理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就是人人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依法办事,不得损害法律的权威。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起到带头学习法律、自学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作用。[6]

(二)民主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要求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所提供的重大决策和信息,在不包括某些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当对外公布,让公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它也要求我国公务人员要广纳群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意、表达民智,切实做好为民服务的工作。

(三)为民服务的意识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立党宗旨。作为我国公务员,理应履行公务员的职能,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这是我国公务人员工作的宗旨。要树立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杜绝腐败现象,要积极向人民群众公布及时的相关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应的政策,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职权法定的意识

国家行政主体能够依法直接行使的一种操纵社会资源的公共性权力即国家行政权,它具有无限扩张性。同时,行政权在行使中又容易被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以及私用。作为治理国家直接主体的公务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保证社会公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就针对于我国公务员来说,要想真的做到恪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要真正做到管好权、用好权、不越权、不越位。

(五)程序正当的意识

作为我国公务员,要树立程序正当意识,明确程序法定原则,加强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还应当做到行政程序对外要向公众开放,不得在背地里搞小动作,把行政程序放置于群众的督察和审视之下;同时,还要尽量地将程序简单化,减少民众的担子和压力。

(六)权责一致的意识

我国公务人员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公务员在行驶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权力越大也就意味着责任也越大。在现实生活中,要必须贯彻落实权责统一性和相关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责一致,才能保证公务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国家权力。

(七)诚实守信的意识

诚信是人的行为准则,也是一定的社会道德表现。不讲诚信的社会是不健康的社会。人不能不讲诚信,尤其是公务员就更不能不讲诚信,否则就会自食其言,将不能赢取人民群众信赖和赞赏,最终也将会失信于民。可见,诚实守信是联系人民群众与公务员群体的强有力纽带。作为我国公务员应当把诚信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要树立诚信守信的意识,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要对党忠诚,对人民群众充分信赖。

三、我国公务员法治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诱惑与抵制并存,机遇与挑战相依。从建国以来迄今40年的历史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没有得到正常的发展,原因是很复杂的,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观念欠缺,法治意识淡薄

从客观角度来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公务员法律知识的更新存在不协调现象,我国公务员“权力高于一切,拥有权力就等于拥有了最高的决定权和掌控力”的这种思想并没有彻底地摆脱。从主观角度来说,“人治”的思想仍然依附在我国公务员的脑海中,并且根深蒂固,甚至在某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法律似乎可以变成忽略的东西,导致我国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丧失了权威性和强制性,使我国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受到严重影响。

(二)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腐败现象严重

中国的腐败现象既是一个政治现象,也是一个体制性现象。因为:腐败的核心力量主要是掌握一定政治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在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政治权力,将法定的权力变质、异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当代中国的腐败现象实质是一种普遍性的问题。行业性、相关性、渗透性、持续性等特点,为滋生公务员腐败现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行政行为效率低、社会公信力不高

依法行政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国家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从而也大大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我国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素质还是比较弱的,效率也是比较低的,还有待于提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构建民主型、阳光型、诚信型政府的前提就是需要提升公务员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可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务员的服务意识与我国政府建设的宗旨依然存在着某些不可调和矛盾和冲突。我国公务员所具备的法治意识还不是很到位,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表里不一现象,对人民群众提出了要求,置之不理,或者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不积极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意孤行,丧失民心,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和理解。

四、提升我国公务员法制意识的对策和措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7]公务员队伍的能力以及思想状况,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的关键,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我个人认为要增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以及他们的能力,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当下的实际状况,多角度地思考现实的问题,全方位地规范我国公务人员的行为方式,巩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的思想根基,提高公务员法治意识的水平,着实营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

(一)要着力增强我国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规范性

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每一位公务人员都应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能够自觉自愿地学习、接受和实施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只要我们每个人在心目中能够切实的确立起法治的观念,积极学习各项法律知识,从而普遍提高运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就能切实维护好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地进程。因此,1.要树立起权力由法律规定和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及其关键。任何人都不能用力权来代替法律、拿权力来压制法律、用权力来废除法律。3.要严格依据程序行使权力。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二)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执行力度,在外界形成一种良好的、严肃的法制氛围

《公务员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以来,它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同时它的颁布也把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带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要真正体现出这部法律的权威,个人认为,1.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领导干部是是普通公务员集体的上层直接领导者,也是基层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典型榜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从上到下依次形成金字塔型结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加强水平系统下各部门各单位间领导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结构模式,才能真正地突出领导的带头作用以及威望,也才能真正地保障思想、制度、组织各方面贯彻落实到实处。2.要加强阶段性督查。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必须要坚持有命令就必须执行、有禁令就必须终止的原则。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方法来,加大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利于了解各项法律规定的现实执行状况,从而能保障我国《公务员法》稳妥地落实到实处,科学合理地推进到目标。

(三)要加大对我国公务员多方面知识的培育,不断提升公务员整体的能力和质量

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要加强对公务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使其掌握电脑、电子政务知识,学会利用现代多媒体科技,逐步完善自己,以便更好的适应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当前,政府各个部门都十分关注这项工作,同时也在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参加各种学习,目的就是希望有更多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能够进步国家公务员行列,并能为社会真正地作出贡献。

(四)要加强对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竞争激励机制

1.是健全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

把竞争机制运用到人事管理中,并使之成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贯彻和体现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创举,也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各级机关在召录公务员时,任然长期坚持这一制度,并进一步加大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力度。要按照“三公”原则,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胜利的留在,淘汰的离开,让能者上、庸者下,充分调动各级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2.是要充分利用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可以发挥公务员的最大潜能。公务员的激励主要是通过日常的考勤和阶段性的考结、奖励和惩罚、薪资待遇等多方面进行的。要按照公务员绩效考评制度,对工作态度认真,积极要求上进的公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那些工作不认真,服务态度极差的公务人员就必须要坚决给予相应的惩处,这样才能营造一种公平的、良好的、干实事的氛围。同时要制定《工资法》,使公务员付出的劳动与获得的报酬达到相应的比例。

3.要施行新老交替机制

这种机制的运用能够大大地提升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及时地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着的严重的“进出口”不协调控的问题。要努力畅通“出口”,同时,也要严把“进口”,要引进真正具有实力的人才,把这股新鲜血液注入到我国公务员队伍,使我国公务员队伍永保青春与活力。

(五)要加强我国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就得依据规定的法律法规来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他们的思想境界以及道德品质的状况仅仅关乎着公务员这个整体队伍的形象,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就应该从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入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加强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抵制腐败的能力,高度响应国家号召,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使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永远保持积极向上健康的精神面貌。我们每个公务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无论职位高低,都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都要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实践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引导公务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只有从公务员的思想源头上抓起,才能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六)要明确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权责统一意识。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且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种必然的联系,对于整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起到了重大的牵制作用,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合法实施,有利于加强公务员的权责统一意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各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作用。

本文通过对于我国公务员法治意识的了解与探析,发现了我国公务人员法治意识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及时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提升我国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开辟了一条独创性的道路。大家都知道,法治意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都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国家公务员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体,必须具备高度的、明确的法治意识,这样才能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率,从而实现建设服务型、阳光型、民主型政府的理想。实质上,法治意识在一个国家逐步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只有使我国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断地认识到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才能形成系统的、合理的法治意识,并发挥法治意识在社会主义进程中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实质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韩春晖.行政法治与国家形象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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