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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生成

 2023-12-28 09:12  

论文总字数:8494字

摘 要

法治观念这样的名词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原因是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基本国情让人们在以往的生活中并不是很关注法治的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治关乎到每个人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当代中国社会中,法治观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多种原因造成,有传统文化、历史因素、基本国情等。社会上的个人、组织以及相关的国家机构正努力的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法治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问题;原因;法治观念

On the Gener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 Social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Wang L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nouns that comes late, because of historical factors Chinese specific and the basic situation of people in the past life is not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a society,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aware of the rule of law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each individual life and society. People realize that the contemporary China society, the concepts of the rule of law are a lot of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caused by various reasons, traditional culture, historical factors, the basic situa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s to individual,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relevant national institution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society.

Keywords:the problem; reason;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何为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治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受制于经济因素和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受关注程度并不是很高,普通公民对于司法的健全程度也没有太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人们在观念上对法的认识和理解不是很充分,这也就导致人们在守法、用法方面不能够完全的符合严谨、客观、公正的现代司法精神。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方面,行政执法者对法律本身缺乏正确认识,执法机关在对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健全司法体制没有起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正是由于上述的诸多原因,使得当代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社会中的每个人、每个组织以及国家相关单位的参与共同解决。

一、当代中国社会法治观念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守法观念存在偏差

大部分公民已经形成的法治观念更多的是宪法、刑法观,缺乏民商法、私法和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认为自己只要不犯罪,别的与守法无关。在大是大非上面,每个公民可能会遵守法律,而在一些细小的事情上面,人们会抱着没多大问题、无所谓这样的心态。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公民为了所谓的亲属、朋友、邻居的私利而违背法律提供虚假证据或不提供相关证据,其理由是提供虚假证据没什么大问题,也情有可原。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进度与效率,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积极性不是特别的高。时间长了之后,执法人员的原则性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公民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中国大多数公民在短时间内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平等观念,尤其是当遇到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时一下子就觉得矮人半截。我们经常看到、听到,政府机关为老百姓公正办理一件事情,纠正一件错案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以送锦旗、牌匾表示感谢,甚至下跪磕头,而不是想我是纳税人,政府是靠纳税人供养的,他们本来就应该为老百姓办好事。这反映出很多人还处在中世纪的臣民文化心态和观念之中。这样就会导致执法人员“养尊处优”,在为人民服务的时候,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是很高,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以及司法体制的健全与完善。

3.对他人法定权利不够尊重

许多当权者或在社会拥有一定地位的人,存在着有钱、有人就好办事,就没有解决不掉的事这样的心态,因此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部分人的法定权利,没有对他人的法定权利足够的尊重。慢慢的在整个社会上,会形成一切向钱看齐、向权看齐,而降低司法在维护公平、公正方面的重要性,影响普通公民去学法、认识法、运用法。

4.受历史文化影响,遇事找关系托人情是普遍现象

在人们的思维深处,依然存在着权与情大于法这样的观念。正是这样的心态,让人们在遇到事的时候把跟多的精力放在找人托关系上面,而不是向法律求助、依法维权。

二、当代中国社会法制观念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国民法治观念现状

首先,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国民对于法律在保障自身权利这一方面并不是特别的关心。有相关的调查报告指出:“当人均收入在200-2000美元之间,国民所需要增加的一般只是经济利益而非政治利益。而当国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时,此时公民要求实现的是就不仅仅是经济权利而是政治权利了”。[1]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才不片面,而是丰富的,完善的国民才能行使完善的权利,充分地实践司法的规章。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大约为18311人民币,[2]在维持日常生活的开支之外,没有多少的结余,并不能够满足人们高质量生活的要求。这就导致人们把跟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追求经济利益上,而非政治利益。其次,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从纸上的权力到现实中的权力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国民寻求救助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受限于经济收入的多少。目前我国依然是一个欠发达国家,国民无力、没有时间寻求法律救助。因此,法律意识观念比较低。

2.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当前国民法治观念的现状

据资料显示,我国领导层人口的文化水平平均不超过专科,执行层人口的文化水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承受层人口文化程度则更低。在1.8亿的全国文盲中,青年占36.1%,意味着全国有6500万青年几乎没有受到文化教育。[3]在打工潮、经商潮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甚至很多青少年从儿童时期就是留守儿童。现在这么多年轻人犯罪,目无法纪,一个原因是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所以,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是要育人。

3.目前国民的法治观念严重的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首先中国封建制文化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这种思想导致中国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崇拜,忽略对最高权力进行制度化、法治化的制约。因此,中国长期以来缺乏控制国家公共权力运行,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现代公法。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形成了执法在于管人,法是给被管理者定的、权力大于法律等非现代法治意识。也就当然地缺乏行政行为乃是执法的过程的观念。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善的源头是在人们的心中,没有必要借助外力而单凭人类自身的修养就可以实现社会公正。这种传统观念反映到司法领域表现为只要法官的素质是好的,无需什么程序。法官通过自身内心体验、直觉便可明察秋毫,裁断曲直,这就致使中国深入开掘内心资源的内倾文明的诞生。法官不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判活动,而是按照自己心里面的准则和经验来进行司法活动,这对于司法人员树立现代科学法治观念是不利的。中国传统文化把人视为“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途径并不是争取权利,而是要求每个人无私奉献。这样的价值观虽然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强调过度,则违背了权利神圣、为权利而斗争的现代司法的主旨,对于现代民商法、司法理念在中国建立是不利的。

4.司法执法机关和内部人员的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示范作用,行政执法者在对于法律本身的认识上不够正确

个别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仍处在视法律为制服民众工具的水平,认为国家机关拥有无上的权力,认为只要是在执行公务就可以运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只要是为公共利益就可以不择手段。更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有些法律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对他们是一种束缚,声称我们的人民素质低只需专政不需民主,这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严重无知。另外,当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有一种观念也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一部分工作人员倒是充满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但在其处理问题过程中完全按照习惯办事,却不按法办事,严重无视法律的存在。如在我国部分农村一家想卖房,只要四周邻居不签字同意买卖该卖房行为就完不成,找到相关机关解决却被告知这属于民俗要尊重,也管不了。

5.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缺陷

当今法治社会要求广大司法机关人员拥有高水平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具有视法律为神圣的意识,愿为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正而奉献一切的精神。但是有部分法律工作者缺乏这种意识,有的连起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处理起法律事务仰仗的是“老大”的作风或所谓的运用民俗、民望,还以此为荣,完全没有把自己放在专业职业人员的位置上,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是明显违法的;有时由于个别执法者对法律不求甚解凭个人心愿去处理案件,使我们的法律出现同类案件不同人员审理出不同结果的现象,让群众对法律感到无所适从;更甚有道德败坏者,把执法工作当成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枉法治裁,凡此种种,使我们的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增强和健全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思考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与政治制度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突然爆发的,而是中国社会法治观念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

对于现代法治观念,我们必须要加以强化与完善。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有利条件,消除了不利条件,为逐步增强广大人民的法治观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想要在良好的基础上孕育、生发出完善的法治观念,必须在制度、意识、主体、实践各个层面上采取一系列科学的对策:[4]

1.在制度层面上,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至上性、公正性、稳定性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行法治的先决条件,也是强化法治观念的先决条件,因而只有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至上性、公正性、稳定性,才能有效地实行法治,并为强化法治观念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所谓的统一性是指各法律条文必须在《宪法》的统一指导下制定与实行,不能与《宪法》之间产生冲突,不得与《宪法》里面的规定相违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法律规定之间不会有矛盾之处,以免依法办事的时候出现“有多法可依,各法之间有矛盾之处”的情况,给法律事件处理带来不便。完整性则为完善各类法律制度,使社会各种事件发生时都能够有法可依,不会出现法律空白。对于不健全的一些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补充与完善。至上性即为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以相关法律为最高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至上性。公正性则是在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围绕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处理法律事宜,不得因其它因素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指的是在法律制度制定前就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需要,确保法律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量减少不适之处,使得法律制度能够稳定、长久的实施下去。这是强化法治观念的基础。

2.在意识层面上,清除封建主义人治糟粕,汲取资本主义法治精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和宣传教育

正所谓“意识形态决定物质行为”,只有从意识上改变公民的法治意识才能使得公民的法治意识得以根本的改变。由于中国的历史原因,封建主义人治思想深深影响着许多公民,大部分人认为法律就是政府用来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惩治工具,而一般普通百姓只能为受惩治者。这种思想让很多人对法律“闻而生畏”,认为只要自己触摸到法律这根高压线那么一定会受到政府的惩治。人们还是习惯政府是社会的主人,没有完全转变自己当家做主的这种思想,更别说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和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法治研究和宣传教育,帮助每一个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使得他们了解相关法律并且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敢于运用法律与不正当行为、现象做斗争。这是强化法治观念的重点。

3.在主体层面上,增强各级领导、执法人员、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通过增强法律主体的法治观念,使得各级领导、执法人员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神圣性与至上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5]只有各级领导与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增强,才能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办实事、办好事。而对于广大群众,则是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懂法、守法、护法。对于实践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现象能够依据法律去监督、纠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自己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有序、文明的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盲目与暴力去解决。这是强化法治观念的核心。

4.在实践层面上,厉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权

这是强化法治观念的关键。影响和决定法治观念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备齐全,更重要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实践。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可以说是给法治提供了依据,使得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够严格执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权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保证。如果不能够在实践层面上厉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权,即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荒废,建立法治社会只会成为纸上谈兵。所以说,实践过程中依法行事,对于建立法治社会、加强法制观念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且十分重要。

5.在经济层面上,发展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的现实实践。在市场经济中,基于社会分工而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的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交换进行的。交易双方必须遵循共同的规则,这样才能使各种交换有秩序有成效地进行。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意味着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不同经济主体的出现和分化,从而意味着利益交叉和冲突增多,这也需要共同的规则加以确认和调节。这种共同的规则就是法律制度。从社会发展来看,秩序和规则对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必要的,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秩序和规则与自然经济相比,有着量和质的差别。量的差别反映出两种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高低,质的差别反映出两种社会民主化趋势的有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过程,人们遵循的是自由自主的原则,生产什么产品与生产多少产品,生产经营者有自我选择、自我决断的充分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换过程,人们遵循的是平等公正的原则,买卖双方等量劳动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自愿的基础上让渡商品。在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对于一方来说不可兼得,这就使得商品交换必定是一种互利过程,因此所决定的交换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6]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市场经济这种自由平等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必然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反映,并由此在人们心理积淀为蕴含着自由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的法治观念。

6.在政治层面上,发展民主政治

民主是人类用以安排政治关系的政治制度,法治是人类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存在形态和作用范围虽有差异,但在深层次上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人民的统治,而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强调、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民主要求平等,法治则把平等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使之便于操作。民主代表着自由,而法治则是把自由转化为平等的法定权利关系,又通过责任和义务体系,把自由与秩序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亦是法治政治,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司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并由此形成两大机制:一是权力制约机制,即将权力的委托、权力的运行、权力的控制、权力的收回纳入民主化法治化轨道,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7]二是权利保障机制,即由法律规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应享有权利,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有所依据;由法律规定具体的程序,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由法律规定严格的措施,使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由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民主法治建设与公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决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法治观念必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增强。

7.在精神层面上,发展精神文明

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有赖于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它们为法治观念的增强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道德与法律一如孪生兄弟,它们调节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式不同,但基本取向是一致的。格守道德准则是遵守法律规范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平的提高,将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萌生.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制守法,依法办事。系统的法律知识、自觉的法律意识、理智的法律行为的形成有赖于文化的发展。没有文化,无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辨别,还是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都将是困难的。因此,要与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努力发展教育事业,尽量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可以使更多的人具备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最起码的文化基础,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都健全起来。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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