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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管理学类 > 行政管理 > 正文

城市社区治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关系探讨文献综述

 2020-06-23 08:06  

文 献 综 述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细胞,作为城市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城市稳定的基础,城市社区治理的好坏往往会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态势和潜力,近些年来城市社区治理愈发引起政府的重视,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其中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两大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成为导致社区治理不完善的焦点问题,理顺两者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功能定位,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对于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及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划分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概念和职责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被界定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物业管理公司对居住小区的物业进行专业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园林绿化、路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作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地域的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和停放;公共秩序、治安保卫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职责 根据1997年7月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第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分析 (一)法律关系 余安定和江德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两者相互独立,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务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两者之间是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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