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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6 11: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年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这些年来经过社会各方努力,食品安全形势有所好转,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依然不容乐观。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率越来越高,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食品安全的概念不再是单纯的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1],而是关系到国民安康、产业安全和社会安定。[2]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所在的每个流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加工、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购买等,因而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在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另外,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也具有多样性,除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外,企业、第三方等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过去物质匮乏,人们关注的是如何吃饱;而今物质丰富,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吃好,食品安全治理在每一个时代都具有其特定的重大意义。当今,食品安全治理缺位、治理低效和监管失范等问题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改善。我们应及时发现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采取创新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3]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主要概念的界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际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国际上第一次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是在1974年11月的世界粮食大会上,当时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数量方面的安全,是从数量上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角度来定义的。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4] 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是指所有那些危害,无论是慢性的还是急性的,这些危害不会使食物有害于消费者健康”。[5]

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文献中主要有食品安全有两种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6]这是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及其性状要求的基本规定,但没有食品安全的明确定义。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有关释义中,进一步解释为:”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具体表现为:食品要满足安全性要求;食品的内在质量要合格;食品的包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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