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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之探析

 2024-01-18 09:01  

论文总字数:11753字

摘 要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部分共犯退出共同犯罪后如何评价其罪责的问题。通过对共犯脱离概念的阐述,对共犯中止和共犯脱离的比较,以及通过国外尤其是日本相关学说的考察,从自己理解的角度对脱离的构成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着手前的共同正犯的脱离只需要脱离者向其他共犯人表明脱离意思即可,而着手后的共同正犯的脱离的标准根据脱离者在共犯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另外,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场合,教唆犯需要采取行动使教唆效果归于消失,帮助犯需要消除其对他人的心理和物理上的帮助,即可构成共犯脱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脱离,共犯中止

Abstract:Renunciation of complicity refers to how to evaluate the problem of their guilt part in the joint crime after exiting it. By elaborating the concept of renunciation of complicity, and make comparison of the discontinuance and the renunciation of complicity, this article clearly separate the discontinuance and termination of joint crimes , and discusses through the angle of it’s own understanding standard by reviewing relevant theories in foreign countries especially Japan. And that, in the common principal offender before embarking on the detachment ,the detachment only need to express the meaning to other accomplice, while the standard from the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to post according to the detachment in complicity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is also different, in addition, the abettor and accessory occasions, the instigator of the need to take action the instigation effect to disappear, the offender helpers need to eliminate the others" mental and physical help, then they can constitute an accomplice.

Keywords:Joint Crime,Renunciation of Complicity,Discontinuance for crime

目录

1引言 4

2共犯关系脱离概念之简述 4

3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比较 6

4共犯关系脱离标准之述评 7

4.1共同意思欠缺说 7

4.2障碍未遂准用说 8

4.3因果关系切断说 9

4.4共犯关系解消说 9

4.5共犯脱离成立标准之我见 10

5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情况 11

5.1共同正犯的脱离 11

5.2教唆犯、帮助犯的脱离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1引言

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的问题,是指有关共犯参与人在放弃了犯意而从共犯关系中脱离时,此共犯参与人,对于其他共犯人所实行的犯罪,应当担负何种范围之罪责的问题。详言之,在数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中途放弃犯意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实在是现实中十分常见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全部共犯参与人也同时中止犯罪行为的情况却十分少见。此时,如果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并达到既遂,那么在此之前的脱离者应当担负何种罪责?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的基础之上对共犯脱离之人以既遂之责予以处罚。但这对于那些在犯罪途中回心转意的人来说,显然过于残酷,也不利于对共同犯罪的分化瓦解。而以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使这一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弥补刑事立法中关于共犯中止规定的不足,解决这一不公平现象,共犯脱离的概念顺势而生。而研究共犯脱离的意义,在于确定与共犯脱离人脱离之前的行为相应的罪责,以及对其脱离后,是否还需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承担相关的罪责。

2共犯关系脱离概念之简述

在德国实务界与学界,并未将共犯关系的脱离特别独立作为一个问题范畴进行专门的研究,而是在检验中止犯时,将其作为一个主要的成立条件。具体来说,德国刑法中第24条第2款就是有关共犯关系参与行为人的中止所作出的特别规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是阻止犯罪既遂但是与中止行为无关的情形;第二种是犯罪未遂但是与中止行为无关的情形;第三种是尽管犯罪已经达到了既遂,但是其结果与中止行为之人中止之前的行为无关的情形。实际上,上述第三种情形是对第一种情形的补充规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够最终阻止犯罪达到既遂,在行为人祛除了其对犯罪所做出的贡献的前提下,还是可以凭借其出于真挚而自愿的阻止行为而获得刑罚上的宽免。在此情形中,能否成立中止犯的关键,无疑在于中止犯罪行为的共犯参与人能否祛除自己对于犯罪所做出的贡献。而认定这一关键要素所要探讨的,就是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因为其所探讨的是,在数人共同犯罪时,虽有部分成员脱离共犯关系但犯罪依然达到既遂,此时脱离共犯关系的成员可借由祛除其自身犯罪的贡献,而不用与犯罪既遂者一并承担既遂之责,并且进而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此条款也被认为是有关共犯关系的脱离的立法例。

而在日本,虽然其立法中并不存在与共犯脱离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大量的司法实务中可以看出,共犯关系的脱离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日本刑法学界也将其作为共犯论中的重要问题加以研究。因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即便行为人有着抽身脱离的意图和行动,因为其没有能够阻止结果的发生,就对自己离开之后的其他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也要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对于那些在犯罪途中回心转意的人来说显然是过于残酷且不公正的。如今日本刑法学界对于共犯脱离的理论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随之而来的,是学者之间不同的学说及见解。例如,在大塚仁教授看来:“共犯关系的脱离仅仅指实行着手后、达到既遂之前,一部分共犯实施了中止自己行为的行为,并为阻止共犯的完成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是还是达到既遂,可以对其为中止作出的认真努力予以评价,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1]而大谷实教授则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切断与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其他共犯人基于共犯关系实施实行行为,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2]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德日两国的相关理论发展可以看出,一方面,虽然德国刑法并未在立法中对共犯关系的脱离进行相关的立法,也并未对共犯脱离理论作独立的研究,但是我们可以从其立法中看出,共犯关系的脱离还是得到了积极的承认的。只是由于研究所限,其理论发展并不完善。另一方面,日本在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果,而在此背景下,学者们也在拥有一定共识的基础上持有自己的学说见解。例如,大多数学者都认可共犯脱离理论是在为了救济中止理论的不足的前提下提出的,且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当独立于共犯中止的成立要件,即脱离者无须对其脱离后因其他共犯人的继续施行而达犯罪既遂情况承担一并的既遂之刑责。但不同的学者所主张的理论学说并不相同,有以井上正治教授为代表所主张的“共同意思欠缺说”,有以大塚仁教授为代表所主张的“障碍未遂准用说”,也有以大谷实教授为代表所主张的“共犯关系消解说”、还有以西田典之等教授所主张的“因果关系切断说”。而其中的因果关系切断说是目前日本的主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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