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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传媒与法制——从苏报案出发

 2024-01-18 09:01  

论文总字数:8157字

摘 要

1903年上海苏报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极富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本文从苏报案的发生与审理出发,分析当时的传统法制与先进法制的种种矛盾,明确苏报案的意义,并从它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变化的情况和报界的态度,来了解清末法制与传媒的互动关系,并且针对我国的法制现状进行反思,进而为现代传媒与法制的良性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苏报案,传媒,法制,互动

Abstract: the case of Su Bao in Shanghai in 1903 is an influential landmark events in Chinese modern history,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case of Su Bao and the trial, to explore the case caused by social legal system reform, so as to underst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media, to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modern media and the legal system for reference.

Keywords: the case of su bao;,media,legal system,interaction

目 录

引言 4

一、苏报案的始末 4

(一)苏报案的发生 4

(二)苏报案的审理 5

二、苏报案产生的法制回应 5

(一)苏报案的意义 5

(二)清末法律的制定 6

三、苏报案与清末的法制互动 6

(一)清末法律的执行 6

(二)报界的应对策略 7

四、苏报案对现代法制与传媒关系的启示 8

(一)法律对传媒应有的合理制约 8

(二)传媒对法律的影响 9

(三)现代法制与传媒的关系的良性构建 10

结 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引言

清末的中国危机四伏却闭关自守、固步自封,清王朝到鸦片战争前夕已经衰相尽显,与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拉开了很大差距。在西方列强完成产业革命以后,以英国为首的殖民主义,对我国采用了鸦片贸易和文化渗透两种手段,而后者以报刊为主要传播方式,外国传教士、商人纷纷在中国创办报刊。

帝王“家”天下的历史,如梁启超所谓,二十四史,不过是为帝王将相作家谱。[1]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对君王的绝对服从,加强舆论约束,势成必然。但是鸦片战争爆发以后,随着列强入侵和西学东渐,清末时期维新变法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中央集权的统治策略有调整,这使其与传媒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梁启超称:“今日吾国政治之或进化,或堕落,其功罪不可不专属诸报馆。”[[2]]这些,都启发并刺激了国人对报业功能的思考。由于社会风气趋新,“报馆之设,所以宣国是而通民情,必须为倡办。”[[3]]而在这些报刊中,《苏报》因为其刊登的文章语言倾向具有极大的反动性,为此后的苏报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苏报案的始末

(一)苏报案的发生

《苏报》由胡璋创办,1900年出售给陈范。陈范此人痛恨清廷的腐败无能,希望以清议救国。买下苏报后经过一系列改革,使其面目焕然一新,从仅仅面向市民的庸俗小报成为了强调跟随潮流,鼓吹革命的报刊。在当时较为激进的思想观念下,逐渐受到重视。“发行初期,《苏报》言论多支持变法维新和保皇立宪,但随着国内局势的变化,其思想也开始转向支持革命和排满。”[[4]]1903年,爱国学社章士钊受聘成为《苏报》主笔,撰写文章鼓吹革命,言论越发激烈,矛头直指政府。《苏报》发挥了其作为新闻舆论报刊的引导作用,公开发言, “居今日而欲救吾同胞, 舍革命外无他术‘非革命不足以破坏, 非破坏不足以建设,故革命实为救中国之不二法门’革命乎! 革命乎!”[[5]]之后,《苏报》几乎每天都会发表一些言辞犀利、宣扬革命的文章。

1903年6月9日,《苏报》在“新书介绍”一栏上介绍了邹容的《革命军》,并发表了章太炎的《lt;革命军gt;序》,甚至直指光绪为小丑。1903年,清政府派人查封了《苏报》,并且逮捕了《苏报》的主人陈范和主笔章炳麟、邹容等人。

(二)苏报案的审理

以章太炎、邹容为首等人被捕后,清政府派出官员多次与各国公使、领事和租界会商,要求引渡。但上海租界当局为了维护治外法权,又迫于舆论压力,拒绝了清廷的引渡要求,就对此案进行了会审。苏报案引起各界舆论的密切关注,这场案件背后透露各种力量间的比较和妥协。

7月15日,苏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前后共七次庭训,时至当年12月24日判决:章太炎及邹容永远监禁。为树立政府威信,清廷为严办苏报案,不惜会商请求引渡,但是此间发生的沈荩一案,却更为清政府的负面形象雪上加霜,更由于该判决受到几个当事人及舆论的坚决反对,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1904年5月,当局不得不改判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监禁两年,《苏报》永远停刊。至此,这场以清廷为原告的诉讼方告结束,史称苏报案。”[[6]]

二、苏报案产生的法制回应

那苏报案作为关键性个案,与清末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互动关系? 到底是苏报案的发生促进了清末的法律转型,还是清末法律体制导致了苏报案的发生?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苏报案的意义

苏报案作为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揭示了当时革命派对言论自由意识的淡漠,过程的轰轰烈烈折射出严重的历史缺失面:从新闻事业演变的视角来看,打着民主革命旗号,却并没有争取到言论自由。我们可以发现,革命派对于言论自由权力的意识淡漠,严重忽视建立保护言论自由的秩序;而从苏报案发生的背景、过程、审判及引用法律的角度出发,则显示出中西方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不同理解,相比之下,上海租界内言论出版有更多自由但也有局限性。换言之,环境特殊的租界在一定程度上对革命报刊报社的发展比较有利,但想要完全依赖却是靠不住的。

苏报案作为涉及言论自由的第一案,在历史上具有很深远的影响。 其正面意义,就是革命派付出一个报馆的牺牲,却予以清政府尖锐的舆论攻击,使其在全盛时期通过狠辣手段对人民思想、言论进行钳制的威严消失殆尽。

苏报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了清廷严苛的言论监禁,解放了民智。同时,也使进步报人意识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这是革命派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面向民众的政论宣传。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苏报案并没有使资产阶级的进步报刊受挫,反而促进其发展。苏报案后,资产阶级报刊言论的政治立场益发鲜明。清廷也意识到报刊在言论方面的重要性和限制其发展的必要性,并在其后实行宪政过程中,采取了以立法控制言论自由的对策。

(二)清末法律的制定

苏报案发生后,清政府因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颇为兴师动众且事后处境尴尬,便意识到报刊传媒言论的作用但此时已经无法用原有的手段进行限制。所以在打起“新政”旗号,设下立宪骗局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强化控制言论,保证其政策的执行和贯彻。我们可以看到,清朝末年的报律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但它的制定和实施却与原本的法治精神大相径庭甚至背道而驰。一系列管理报刊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清朝末年一共出现了五个新闻法。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也都有其详细的规定,或内容相似,但规定更为严格,在规制报界、控制舆论方面的要求更加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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