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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2023-08-23 02:08  

论文总字数:10460字

摘 要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至今仍被许多国家所沿用。由于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较深,故我国立法没有采纳取得时效制度,但是目前诉讼时效制度已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要,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取得时效制度,发现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积极意义,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n China

ZhuAixue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e and is still used in many countries. Because our country is influenced by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is deeper, so don"t have any limitation system adopted in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but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not completely meet the need of society, so countries obtain limitation system by means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found that get the limitation system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has limi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our country civil code compiling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words: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Necessity, Constitutive elements, Scope of application

目 录

引言 1

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1

(一) 成文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 1

(二) 不成文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 2

二、 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

(一) 目前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 2

(二)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3

三、 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4

四、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4

(一) 占有状态 4

(二) 他人之物 6

(三) 占有期间 6

五、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7

(一) 不动产 7

(二) 动产 7

(三) 用益物权 7

(四) 不可适用的财产 7

结 论 9

参 考 文 献 10

致 谢 11

引言

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规定在《十二铜表法》中,到目前为止取得时效制度仍被众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因为各国立法观念与历史文化不同,其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定也不同。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建立对我国具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具有必然性。但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至今我国仍无统一观点。我国著名的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2002年就发表了《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表示其赞成建立取得时效,梁慧星教授也在2013年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篇》中构建了取得时效制度,崔建远、邹开亮和肖海教授都对建立取得时效持赞成的观点。而杨巍教授则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这一观点在其所著的《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中得到了体现。

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一) 成文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

成文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完全相同。《法国民法典》采用统一立法体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无须善意,善意只是决定不动产占有期间长短的条件之一。占有人自主占有推定为善意,并且只要在占有之初为善意即可。占有人善意占有不动产满十年即可取得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2235条规定:“占有人得将其本人占有的时间同让与占有的人占有的时间合并在一起,以取得时效,不论占有人系以何方式接替让与人而占有,也不论其是以概括的或特定的权利为依据,还是以有偿的或无偿的名义进行占有。”《法国民法典》还规定取得时效的应用必须以无权占有人的提出为前提。[1]

德国对取得时效的规定与法国不同,其创设了分立立法体例,因为德国认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具有显著差异的。《德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进行了分类,动产必须以善意为条件,不动产则不需要。不动产取得时效分为登记取得时效与占有取得时效。[2]占有人在占有动产时必须为善意,且该善意持续整个占有状态, 满十年期限后占有人即可取得动产。[3]

日本民法将两个时效制度规定在总则中,其将取得时效期间分为十年的短期与二十年的长期。当事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占有物,这里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推定的方式证明,持续满二十年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要以善意、无过失的占有方式。日本的取得时效还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适用。[4]

我国台湾地区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进行了扩大,并将其规定在物权篇中。依据《台湾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取得的规定,仅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可依据取得时效发生变动。关于动产的取得,只要占有人持续的占有满五年即可取得所有权。善意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根据占有人是否善意,分别适用十年的时效及二十年的时效。[5]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经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

(二) 不成文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

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英国有反向占有与时效占有两种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反向占有是指占有人超出法定期间,就失去了权利,这与大陆国家的消灭时效类似。占有人在长期使用他人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取得地役权或者用益物权,这就是时效占有。[6]这与取得时效制度有点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英国的时效占有制度只适用于用益物权与地役权,而一般动产或者不动产都可适用取得时效。

本文认为,上述国家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在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时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兼顾我国立法观念与社会道德,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吸取法学学者的意见,使取得时效制度适用我国国情,并且要避免与现行法律有所冲突,增强可操作性。

二、 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 目前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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