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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僵尸条款之拷问与破解---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

 2023-08-23 02:08  

论文总字数:11366字

摘 要

:由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要件大多按照否定式的方向界定,使得正当防卫制度的界定空间缩小;法教义学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体系构建不够完整,这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僵尸化。僵尸化条款将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由于其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体系的僵化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这有悖于刑法的制度价值。重新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需要从制度方面着手,将法条规范化、指导性案例的增加和情理与法律相结合作为改革的重点方向,重新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僵尸条款;法教义学

Interrog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Justifiable Defense of Zombies

Yang J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Because most of the elements of legitimate defense system in China are defined in the negative direction, the definition space of legitimate defense system is narrowed. At the same time, legal doctrine is not complete enough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legitimate defense system, which leads to the zombification of legitimate defense system. The zombie clause will not be conducive to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s a means of private relief, the rigidity of the system will lead to the destruction of social order,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value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To reactivate the system of legitimate defense, we need to start from the aspect of system, tak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s, the increase of guiding case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reason and law as the key direction of reform, and reactivate the system of legitimate defense.

Key words:legitimate defense; zombie clause; legal doctrine

目 录

  1. 前言 1
  2. 限制与激活: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1

(一)不法侵害门槛高……………………………………………………1

(二)法律规范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2

(三)正当防卫制度需要被激活…………………………………………3

  1. 正当防卫僵尸条款有悖于其制度价值 4

(一)正当防卫的基础价值——秩序……………………………………4

(二)正当防卫的直接价值——效率……………………………………4

(三)正当防卫的核心价值——正义……………………………………5

(四)正当防卫的最终价值——自由……………………………………6

四、鼓励正当防卫的制度举措 6

(一)法律规范的修改………………………………………………………7

(二)指导性案例的增加…………………………………………………7

(三)程序的变革……………………………………………………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前言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可以行使权力保护自身法益不受侵害。正当防卫涉及生死对错,关乎社会良善,因此,保障正当防卫制度的合理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只考虑最终结果;另外,在时间节点的认定上,往往把防卫的当时作为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节点;同时,实践中多把事前准备工具的这种行为解释为故意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这就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僵尸化。

要破解实践当中僵化的局面,必须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分析,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为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为之后的制度变革作铺垫。首先,应当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中分清限制制度适用的因素,对其进行激活适用。

限制与激活: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1.防卫针对的内容为不法侵害;2.时间节点为不法侵害进行时;3.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4.防卫的程度不能过限。在这四个条件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一)不法侵害门槛高

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没有给出官方的名词解释,但是从各类条文和解释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此处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满足犯罪构成列于刑法条文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了未触犯刑法,但犯罪手法与与目的与一般犯罪相似的一般违法行为,另外,满足刑法的犯罪构成,但量刑轻微且危害性小行为也包括在不法侵害行为中。此处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一般损害行为,也指实际存在的不法性损害行为。因此,要认定不法侵害行为,首先要厘清“不法”与“违法”的区别。“不法”是对侵害行为性质的评价,关于“不法”的学说有“客观不法说”、“主观不法说”和“主客观相统一”三种学说,目前我国的主流学说是主客观相统一说。客观不法说要求在客观上满足违法性,这就导致了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缩小,只有那些暴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才能使用正当防卫制度。按照主观不法说的标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依然会受到限制。主观不法说要求客观方面符合违法性和主观方面具有责任能力。按照主观不法说的要求,正当防卫制度不能适用无责任能力人。法律只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可以免除处罚,这并不意味着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就不受处罚,因此将无责任能力人排除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前提中也是导致制度僵化的原因。

对不法侵害的判断要求满足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和可制止性四个方面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未满足其中某一特征的要求而否定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从而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是其他犯罪行为。例如于欢案中的一审判决,正是认为不正当讨债行为和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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