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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医疗之损害责任

 2023-08-23 02:08  

论文总字数:8789字

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社会,人工智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也非常有必要,其中较为广泛应用主要是智能机器人、智能药物研发、智能影像识别以及智能诊断。但人工智能技术现在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在医疗活动中,人工智能难免会出现造成损害等情况,进而引发人工智能医疗损害归责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探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被认定为特定条件下的人或者物。

关键词:人工智能;医疗;法律主体;损害责任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edical technology and medical injury liability

LiYim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flu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oday"s society.In the medical field,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lso very necessary, among which the most extensive applications are intelligent robot, intelligent dru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telligent image recognition and intelligent diagnosis.However,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s now in the weak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ge. In the medical activities, it is inevitable for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cause damage and other situations, thus causing the problem of the imputation of medical damage caus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s to explore the legal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t this stag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be identified as a person or thing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medical treatment;legal subject;liability for damage

目 录

一、人工智能医疗技术概述 1

(一)人工智能概念 1

(二)人工智能发展趋势 2

二、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应用 3

(一)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3

(二)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应用的种类 3

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4

(一)法律主体地位争议 5

(二)人工智能是特定条件下人或者物品 5

四、人工智能医疗损害归责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一、人工智能概述

(一)人工智能概念

人工智能,是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能的机器,其所体现出来的类人智能。约翰·麦卡锡于1955年的定义是“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与工程”[1][1]。安德里亚斯•卡普兰(Andreas Kaplan)和迈克尔•海恩莱因(Michael Haenlein)将人工智能定义为“系统正确解释外部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学习,并利用这些知识通过灵活适应实现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能力”。[2][2]

现如今,人工智能分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强弱人工智能阶段以及超级人工智能阶段。进入21世纪后,人工智能较快发展,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阶段,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形态。这一般是指初步的简单的利用现有的智能化技术,来改善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些较为基础的技术条件,但是在该阶段是不可能出现可以认识问题、理解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智能机器。虽然有些只能机器人看起来较为“智能”,但实际上依旧是弱人工智能,其无法拥有自主认识,这是跨越到下一个阶段最大的路障。而第二个阶段,强人工智能非常接近于人的智能,与弱人工智能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可以真正地进行推理与解决问题因为强人工智能拥有自我意识以及创新思维,国际上普遍认为这个阶段要到2050年前后才能实现。超级人工智能是指在包括科学创新、通信、社交能力在内的所有领域都比人类聪明。[3][3] 这种超强的智能系统需要脑科学和类脑智能有极大发展后才会实现。

(二)人工智能特点

首先,人工智能不明确。人工智能与行为学、认知学、物理学、语言学以及心理学、数学等学科都有着联系,但是又有着很明显的差别。作为新兴事物,人工智能的学科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其不像数学、物理学以及行为学等学科已经经历了若干年的研究,人工智能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都是“新鲜”的。所以,人工智能的具有不确定性,在现阶段无法展露出其确定的发展方向与前景。

其次,人工智能可以人为控制的。人工智能不是不受控制,一开始就存在的事物。这与很多自然科学不同,其重点是开创而很多其他学科的重点则是在于发现。

最后,人工智能学习的能力会不断增强。人工智能具有学习能力,而该种能力会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得到提升,这也是人工智能发展得必然趋势。

(三)人工智能发展趋势

1942年, “机器人三定律”首次被提出。“1.机器人不能让人类受到伤害。”“2.机器人要无条件服从人类的指令。” “3.机器人需要关注自己的安全。”而这三条法则必须逐一服从。[4][4]

1956年8月、9月,为期两个月的达特茅斯会议轰动了全球。在该次会议上聚集了人工智能专家、认知学专家、语言学专家、信息学专家、经济学家以及计算机科学家等各个领域的翘楚,他们经过了漫长而又激烈的讨论与研究, “AI(人工智能)”这一术语被首次提出,这对后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无疑是意义重大的。这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也涌现出一批最早的研究者。

1968年.世界第一台智能机器人Shakey横空出世,它虽然有很多的不足,但是它能够不靠外力进行感知、分析、建模、规划并最终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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