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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动力与路径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01 08:05  

1.目的及意义

亨廷顿认为农村在现代化政治中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而我国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缺位、基层政权信任流失、乡村集体经济衰弱、“空心村”现象等农村问题的出现,让乡村发展陷入困境,关于如何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改善乡村环境的话是题在学界引起热烈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的优点进入学者的视野,被认为是解决乡村困境的一剂“良药”,以期能有起死回生之效果。在学术界,学者对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方面。

1.2研究意义

从农民合作组织的维度研究乡村治理,恰好开辟了乡村治理和农民合作组织研究的新境界,有效联接了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主体。对二者结合点的研究,既是对当前乡村治理的现状、经验、模式、制度机制等问题的探析,又是对农民合作组织现状、地位作用、内部组织、制度机制和发展趋势等问题的分析,开创了一个跨越两个学术主体,有交叉特点的学术新领域域。因此,丰富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把农民合作组织融入到农村社会治理当中,形成新的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理论界多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博弈、乡政村治与农民个体平衡等视角研究乡村治理,往往立足于解决农村社会治理表面问题,就事论事地关注农村社会治理。从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和形成乡村治理新主体的角度探讨形成乡村治理问題的经济内生动力和深层次根源的研究较为缺乏。基于农民合作组织的视角来研究乡村治理,有利于从经济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主体作用和多元化社会治理角度认识乡村治理。能够为破解乡村治理的瓶颈,解决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提供新的实践模式和理论参考。从农民组织化维度出发探索农村社会治理,开创了乡村治理研究的新境界。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问题
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何种地位?国家税费体制改革之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加重农民的负担之源,解决了国家政治合法性困境,改变了政治的逻辑,但是忽视了乡村的治理逻辑,即忽视了乡村社会对治理的需求。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既削减了基层组织收入来源,降低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削弱了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减少了基层干部可动员的力量,基层政府采取“不出事”原则和“选择性治理”方式,导致形成与农民关系松散的“悬浮型政权”,村庄内部的治理主体出现缺位。
政府及集体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面对乡村社会内部的职业分化、需求分化、利益分化的实际,传统型的治理主体无力提供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和应对现代化的服务需求,乡村治理主体需要多元化。合作社自身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又具有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基于这一视角,构成了合作社作为一个新的治理主体嵌入村庄治理结构当中的合法性基础,填补村庄内部治理主体缺位的情况。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增的利益主体重构村社治理结构,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而在此过程中,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之间能否重构基层社会秩序,则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
2、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的关系问题
合作社与乡村中原有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乡村原有治理主体包括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民间自治组织以及村社精英、村民等,但目前,作为领导核心的村党支部和作为村民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委员是农村体制内的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基于目前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实际,以及村党委和村委会代表的是与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合作社相对立的“公权力”的象征,在研究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的关系方面,学者们习惯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合称为“村两委”。理清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分清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生的利益主体,与传统主体之间不可避免的在村庄资源分配上产生冲突。根据二者之间互动模式,可分为三类,即合作社互补关系、竞争性替代关系和冲突性对立关系。从争夺经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合作社被界定为是权力拓展型参与者,村两委为权力垄断型参与者,双方的关系调整必然要经过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从机构设立的角度来区分,可分为紧密型和分立型两种模式,紧密型模式指的是合作社与村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立型模式则是指合作社与村委会两套机构分开设立。
而潘劲认为当前村社关系的划分过于简单,没能充分反映当下中国丰富多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他将合作社类型细化分为村干部领办合作社、非村干部领办合作社、跨区域合作社、建立党组织的合作社四类,并从这四类合作社出发,分别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


二、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划分决定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同路径。结合学者们的研究和实践情况,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和程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村社合一型
村委会与合作社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村委会干部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实现合作社与村两委领导者职能重叠,达到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供给同步,可以降低农村社区综合治理成本,提高乡村治理成效。
2、“有限主导型”
合作社借助于“利益诱导”机制,使之成为村庄治理的一个“整合主体”;并与村两委进行“相当的联合”,村庄自治行政及社区事务管理仍由村干部及村委会掌握,合作社组织在村域经济领域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且处在由“一般参与者”向治理中的“主角”角色演化进程中。这与贾大猛和张正河所提出的合作社对体制内组织模式的初级替代(政治、文化方面)的观点相似。
3、村社分离型
合作社与村委会二者相互独立,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则主要体现在对村公益建设的参与。合作社为确保自身的顺利发展,采取分割或出让部分利益并与村两委村庄治理目的保持一致的策略,来换取两委乃至基层政府的支持和部分权利的让渡。但这种参与方式客观上增强了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合法性和民意基础。


三、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社会处于快速的“解构—重组”之中,产生普遍的秩序失范行为,合作社的产生主要是出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经济目的,但成员共同利益和关系格局的形成促使内部整合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合作社通过与村两委及基层政府、本村非社员村民和外村村民之间的博弈、互动进行外部整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村庄整合的功能。在整合村庄秩序之外,学者们认为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管理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培育农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作为一种旨在向农民灌输现代理念的合作组织,往往被视为一所促成农民现代性的学校。合作社能够通过各种教育培训、职业锻炼、民主参与等方式,提高农民在知识素养、职业技能、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而其在社员人际关系处理上所强调的“平等互助”原则,更能帮助农民形成一种“合作互惠”的处事方式。其次,在提升农业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保证农产品市场进入、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收益等方式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促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最后,改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合作社是村民自治的一种示范,合作社的治理原则就是民主控制。一方面,合作社的民主参与文化使村民更好的理解民主和参与理念,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产生促使村两委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发生转变,村两委领办或合作社领班人被选举为村两委,能将合作社的服务成员的治理理念运用到乡村治理中。有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社成为影响村委会选举和乡村政治格局的重要新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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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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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目标、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2.1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内容:

1、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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