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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会化多元主体的域外检视文献综述

 2020-04-13 01:04  

文 献 综 述

矫正社会化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模式,以人为本是当今社会活动的主题和价值追求,矫正社会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矫正理念和社会发展趋势。随着刑罚制度和行刑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罪犯人权以及再社会化给予了高度关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社区矫正制度。而矫正社会化多元主体的参与形式既是矫正社会化理论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社区矫正功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以来,社会力量尚未完全参与到矫正的过程中来,矫正社会化执行主体不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是矫正社会化发展较为先进的国家,值得我国借鉴其主体模式的发展经验。

目前学术界关于矫正社会化多元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矫正社会化概念的研究

张志泉在《矫正社会化的国外实践及其启示》中这样定义矫正社会化,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李翩翩在《社区矫正主体研究》中这样定义矫正社会化:是国家公权力向市民社会放权的一种形式,通过对专业的社区矫正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培育,犯罪矫正这项社会管理任务由过去政府垄断提供转向了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提供。本文认为矫正社会化是社区矫是各国针对监禁矫正弊端而采取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即对于一些罪行轻微、社会

危害性已经不是很大的罪犯,不予以监禁矫正,而是将其放在社区环境中,由政府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共同对其实施教育、矫正工作。

域外矫正社会化的多元主体分为政府、非营利机构、志愿者、社区、企业等方面。矫正社会化的重要特征就体现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指出,”矫正方案与社区之间的这种相互联系的性质也是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为基础的矫正方案最明显的特征。”我国学者也指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所在。”这就要求社区公众以宽容的心态接纳犯罪人,同时又不能忽视对他们的监督和矫正。利用社会资源,按照社会管理规律,帮助这部分犯罪人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优势所在。

二、关于域外矫正社会化多元主体的发展概况

矫正社会化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在张岩《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中提到,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成功的国家,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美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社区矫正部门、志愿者和非营利机构,企业也是重要的一环。各自发挥特点和作用,在不同领域贡献自己的服务。政府和社区居民达成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不仅为矫正社会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因此促进了其社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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