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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01:04  

社区矫正是以开放的社区为背景,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社会活动,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是其应有之义。当今社会,犯罪率日渐上升,为了避免犯罪对象受到监狱暴力以及交叉感染的伤害,目前采取的一种人性化的理念的方式正在广泛开展,这就是将他们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犯罪对象的”再社会化”,而且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这是传统的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理念和方式向公民社会中民间团体、社会力量等介入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主要由政府一个全面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必要,在理论上符合公益物品和公共安全服务社会的公益性,在现实中也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以前那种公益物品和公共安全服务日益显露出不适应性。因为,这种依靠政府制度安排的结果就是对改造罪犯的高成本。在社会心里上,人们长期依赖政府的惯性,也使人们认为社会治安是政府的职责,似乎社会犯罪率上升、治安状况恶化全部是由政府造成的,从而忽略了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在公共安全方面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能够应该做出的贡献。非政府组织作为社区矫正体系中的重要社会力量,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浓厚的社会参与性,因而需要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协助和参与。其中不仅包括组织团体,也包括公民个体。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一股重要社会力量,它是以团体的方式进行参与的。所谓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语境视野下,是指以自愿为基础的,民间自发组织的独立于政府及企业之外的,专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帮助教育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同具有强烈排他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相比,非政府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是社会公益性质的,所提供的物品是公共性的,所涉及的领域也极为广泛。

二、关于社区矫正中非政府组织角色定位的研究

非政府组织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承担执行者和策划者的角色, 是政府组织重要的合作伙伴。在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层面上, 当政府组织面临工作上的困境时, 根据遇到实际情况的不同, 通常会用以下几种方式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第一种方式是, 政府组织做出决策, 非政府组织根据政府组织的要求, 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服务。。第二种方式, 是政府组织直接委派具体的任务, 非政府组织利用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或特殊政策, 比较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种方式,通常是出现在政府组织不能提供、不宜提供或者不愿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一些特殊情况下, 非政府组织依据政府组织的授权或者自己主动地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此时非政府组织在矫正过程中, 完全充当了策划者的角色。非政府组织与矫正对象的关系问题上, 一方面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 直接提供各种矫正服务, 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中介作用。矫正犯罪是非政府组织的首要任务, 具体包括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正。非政府组织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利益的表达者、利益的维持者和利益的实现者,协调矫正对象与政府组织、社区居民、企业单位的关系, 发挥冲突”舒缓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三、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非政府组织经过 30 多年的深入发展,其整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经常活跃于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发挥着政府和企业难以发挥的独特作用。当今社会中,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政府组织按照性质基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称作”准政府”的非政府团体,这类组织的建立方式和政府机构部门极为相似,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的,它们与政府关系密切,其绝大部分的资源也来源于政府,因而具有很强的类行政性;另一类则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纯民间性的”草根”非政府组织。相较而言,前一类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及政策上的支持。而后一类纯民间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根据西方国家多年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熟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将社会矫正工作机构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官办型、民办型和准官办型。现阶段只有政府与民间双重性质的团体才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团体,其特征如下:没有政府的正式编制,也无直接来自于政府的资金支持,工作人员完全由社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经费来源是政府通过购买其提供的多元化服务而支付的对价。虽然这种社团组织由政府组建,但从其人员编制、资金来源和运行模式上来看,具有极强的民间性。相比之下,这种社团模式更加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社情,为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更大范围内的自由空间,可以成为我国现阶段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团体的理想选择。

四、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研究

自从 2003 年国家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多个年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舶来品,也会存在一些”水土不服”的情况。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社会力量的参与问题,受制于我国刑罚执行官方化的传统和社会境以及社会制度的影响,一方面,老百姓认为,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跟他们不沾边;另一方面,在中国广大民众的意识深处,罪犯与”坐牢”(坐监)是息息相关的,现在突然把罪犯从监狱里放到了社会上去服刑,必然会引起社会民众的惧怕和排斥,甚至是抵制,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力量,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不足和缺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提高。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国家立法者的格外”垂青”,在我国的众多法律条文之中,鲜见关于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力量的规定,法律层面的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漏洞百出;同时,相对薄弱的理论研究,也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水平还是相当低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仅限于某些国家权力控制不强的领域,如社保、环保、扶贫、教育等领域,对于政治性较强的一些领域,如犯罪治理和罪犯矫正,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力度还亟待加强。存在以下问题:非政府组织能力不强,缺乏深层次的服务项目;非政府组织与参与社区矫正结构不甚合理;非政府组织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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