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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6 07:06  

文 献 综 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又称智慧财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又是一种生产要素,既具有个体的独占性和垄断性,又具有社会共享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做为更高级的生产要素,对一国的经济贡献日益超越传统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20 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分工日趋明显,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国际贸易从传统的单纯的货物贸易发展到包括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在内的综合贸易。其中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同时,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逐渐被削弱。于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纷纷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形成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与国家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的资源,其保护程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研究,最早集中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南北贸易模型之中。他们将世界假设为两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的创新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北方和发展中的模仿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南方。Chin and Grossman(1990)[1]通过建立 Chin-Grossman 模型,初步得出结论,北方总是可以从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利,从南方获得的额外垄断利润对北方投资研发是一个重要的激励,而对于南方,只有当研发是多产的并且南方占有这种产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时才获利。因此,全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福利是否会增加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激励研发的生产率。对于那些引进或者想要引进新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过于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会削弱竞争程度,其成本也远高于技术创新的贡献,利经济增长。

Maskus和Penubarti(1995) [2]运用Helpman#8212;Kruagman的垄断竞争模型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效益进行评估发现,当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厂商将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这又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国所拥有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此外,当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候,外商所需的用于防止当地厂商模仿复制产品方面的费用也将相应降低,从而增加出口商对该国的出口。可见,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使发达国家减少出口成本和增加出口的能力,总体将有利于发达国家贸易利益。

Rafiquzzaman(2002) [3]采用引力模型考察了加拿大制造业出口对于进口国间知识产权差异的敏感性程度,研究发现专利权是加拿大制造业出口水平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总体上加拿大趋向于更多地向那些知识产权相对强的国家出口。这说明发达国家在向其他国家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时,十分在意其技术是否有被模仿的危险,对那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的出口非常谨慎,他们不愿冒着失去高额垄断利润的风险向这些国家出口优质的高新技术产品。

相反的理论也层出不穷。Ferrantino(1993) [4]分析了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国企业行为的影响,认为除了出口贸易之外,与专利相关的产品跨国界的流动还可以包括其他几种方式,如果进口国拥有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鼓励出口国企业以专利注册许可或者FDI的形式而不是通过贸易进入该国市场,因此加强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导致出口贸易的减少。

Barton(2002)[5]研究指出,进口国提高自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能会导致出口国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进一步导致一部分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进口能力下降,最终导致进口减少。这样会影响进口国对高技术水平的进口产品的学习和模仿,不利于进口国国内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导致该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能力的下降和出口数量的减少。

Nagaoka(2007)[6]认为发展中国家实行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不一定能够促进发达国家对技术创新的投入,这主要取决于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国家间技术转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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