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管理学类 > 会计学 > 正文

我国P2P网贷行业的风险分析

 2023-03-14 09:03  

论文总字数:12372字

摘 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降低,而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以“线上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日益兴起,而p2p这个新型名词也走入了人们的视线。以往,中小型企业等低端客户,往往因经营规模小、资本不足、无法保证还款来源等原因,容易被传统金融服务行业所忽视与排斥,从而为p2p 的兴起提供了空间,使其迅速发展。但快速的发展,一方面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也给网贷行业市场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论文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国内外的p2p模式、特点、现状,结合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归纳,较为全面的展现出p2p的风险,并对其风险进行了大胆的防控建议。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当今社会,互联网高速发展。p2p(peer-to-peer,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个人)贷款已不再满足只有线下交易。现在,p2p借贷已经形成“线上”“线下”共同发展的盛况。p2p最先由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创立。2005年,英国最先开始将p2p应用于现实生活中,并建立了Zopa网站,随后在世界各国都纷纷涌现出p2p借贷业务。我国在2007年8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p2p借贷网站:拍拍贷。目前,中国的小微企业众多,小微企业很难从传统的借贷部门得到足够的贷款,因此p2p网贷格外受到小微企业这类借款人的青睐。p2p网贷和传统贷款业务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现代借贷体系。

1.1.2研究意义

p2p借贷依托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同时,p2p借贷也是传统借贷的一种延伸。因此,p2p网贷不仅具有传统借贷的无力清偿贷款等风险,也同时具有互联网金融拥有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并且,p2p借贷业务多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样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现实中p2p网络借贷业务里的许多风险,都被忽视了。

1.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法为主,通过网络和书本收集分类归纳和本课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从不同角度全方位了解该课题的研究目的和该课题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从而对我国现有的p2p网络贷款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对风险控制提出相关建议。

2.案例分析法:

同时,本文也选取了和本文研究课题相一致的“有利网”案例进行分析,进行案例研究。本文对有利网所处的外部环境、所采用的借贷模式和借贷业务的具体流程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初步得出有利网运营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和存在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再对这些存在的风险和潜在风险分析其成因,得出风险防控的方法。

1.3论文框架及研究内容

本文第一章介绍p2p发展的背景、课题研究意义和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主要行文思路。

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介绍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现状,国内p2p风险研究得出的理论,国外p2p风险研究理论和国外p2p风险控制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章介绍p2p定义、发展模式、对国内现有的较大的几家p2p网贷平台进行分析,得出国内现有p2p网贷的模式。和国外p2p网贷相比,存在的相同点和差异。

第四章对“有利网”进行案例分析,引入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和风险担保模式来证明第三章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章案例分析,通过两个p2p网贷行业案例,具体分析我国p2p贷款行业存在的风险,并对第四章得到的结论加以证明。

第六章通过总结国外p2p网贷风险的防控措施,结果我国p2p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p2p风险防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文献综述

2.1.国内p2p网贷风险分析

p2p借贷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在人与人或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直接借贷。自从2007年首次实现国外的p2p网贷理,我国p2p网络贷款逐渐成长起来。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依靠互联网,近年来p2p网贷和互联网同时高速发展。

2.1.1.p2p网贷交易模式

叶湘榕(2016)将p2p网络贷款平台分为纯平台模式、保证本金(利息)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卢馨和李慧敏(2015)将p2p网贷模式概括为收益型和零收益型,又将收益型细分为:单纯受益型和复合中介型。沈良辉和陈莹(2014)将我国p2p网贷分为无担保的p2p网络贷款模式和有担保的模式和离线模式。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认为中国在发展p2p模式时有自己的创新:比如有抵押有担保的青岛模式;借款人身份严格认证、与学校合作控制风险的齐放模式。

2.1.2. p2p网贷的基本特征

叶青、李增泉和徐伟航(2016)认为我国p2p行业有平台众多、监管缺乏和模式变异的特点。卢馨和李慧敏(2015)认为p2p网贷期限很短、交易涉及的金额数量不大;p2p网贷一般对贷款者的信用监管不严,对借款者的偿还能力没有很高的要求;p2p网贷融资比一般融资渠道更容易实现融资,互联网的高度覆盖性也不再受到区域的限制。沈良辉和陈莹(2014)认为我国p2p网贷起步相对较晚,但由于需求众多因此发展前景美好并且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p2p网贷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刘丽丽(2013)指出p2p网贷有着很大的受众群体;不拘泥于一种交易方式,同时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但同时也有与之相对应的高收益性;对p2p平台所处的互联网环境要求很高。

2.1.3.我国p2p网贷风险的分类和基本特征

叶湘榕(2016)认为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可以分为:共有风险和特有风险。共有风险可以概括为:由于信贷公司对网络技术缺乏关注而产生的操作风险、为方便转账建立的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产生的风险、信息不公开导致用户无法知道具体交易信息的风险。

叶青、李增泉和徐伟航(2016)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试图从平台实力、标的特征、风控能力等方面寻找能够甄别问题平台的风险因素。得到的结果是:利率奇高是识别问题平台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实力薄弱、标的类型单一、风控能力欠缺则预示着p2p网贷平台即将出现问题。

卢馨和李慧敏(2015)指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准入规则尚不明确、我国对p2p行业没有具体的监管法律导致p2p行业信息披露不全面。p2p网络贷款对客户身份、客户信用的审核不足,使得进入市场的交易者鱼龙混杂,极有可能发生洗钱等违法行为。由于硬件原因,p2p平台还易出现操作风险和网络风险。我国p2p行业目前靠参与者的道德素质进行规范,参与者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刘绘和沈庆劼(2015)认为p2p网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明确使得p2p网贷易产生非法集资风险。商家在利润的驱使下使得许多国外引进网贷产品变得富有中国特色,这样的改变会产生产品异化风险。为了交易方便而建立的中间账户则容易导致资金混同的风险。因为不能保证所有保障方案都能确保“刚性兑付”,所以p2p网贷还会产生保障不足风险。p2p网贷公司多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和技术都相对有限,对网络技术普遍重视不足,因此会产生网络技术风险。

沈良辉和陈莹(2014)认为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着极大的信用危机。借款人信用、借款用途真实性和安全性难以辨认,缺乏贷款抵押暴露出我国p2p网贷行业缺乏对借款人有效的制约。同样,网络贷款公司的信用不尽如人意,网络贷款业务领域存在着极大的不可控性,网络信贷数据难以共享。

刘丽丽(2013)认为: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无法将p2p网贷纳入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p2p行业运作的资金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从而无法有效的监管,因此可能削弱宏观政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用于交易的中间账户缺乏监管时,极有可能产生挪用款项的操作风险。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填写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充斥市场会导致信息不对称。

白澄宇(2013)将p2p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同时提出p2p网贷平台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是p2p平台机构拆分业务。存在监管风险则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声称p2p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之间的借贷,不需要审慎监管。也因此p2p平台全靠道德约束,因而面临着道德风险。而由于p2p网贷平台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市场风险。

黄震和何璇(2013)认为我国p2p网贷存在征信体制完善程度低、无人监管、没有具体可行的市场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不完善。同时,我国p2p网贷多为个人借贷,不可控因素较大;我国p2p行业属于起步阶段,运营模式混乱极有可能会出现非法集资。我国p2p行业缺乏监管,资金的来龙去脉审查较为困难,这导致我国p2p行业的安全性一直处于较低的状态。

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机制有缺陷:我国p2p行业信息公开程度差,网贷公司存在坏账难以处理;我国p2p公司多为小公司,对操作和网络等条件不甚关注,以致我国p2p行业有着很高的运营风险。同时,我国p2p行业监管力度不尽如人意,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居高不下。

2.1.4. 我国p2p网贷的监管:

叶湘榕(2016)认为网络监管需要金融创新容忍、根据功能组织监管、监管一致性和保护消费者。卢馨和李慧敏(2015)认为从政府的角度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扩大征信范围,从借贷平台的角度应完善网络技术、明确金融职责而借款者则应努力建设市场信誉。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和乔宇涵(2014)认为我国应具体给出p2p网贷不能使用的运营方式,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运营方式均可以进行运营实验。监管部门不断修正使其适应行业的发展。我国还应强制要求资金托管,禁止平台本身触碰资金。同时,我国的监管机构还应强制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必须披露的数据信息。同样,也得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确保披露的数据的真实性。沈良辉和陈莹(2014)认为要积极发展内部评分体制。刘丽丽(2013)认为应大力推行清算洁算分离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网络交易环境有较高的保障度,尤其注意对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认为应推行网络实名制并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能力。

2.2国外p2p网贷风险分析:

2.2.1国外p2p网贷运营模式及特点:

沈良辉和陈莹(2014)认为美国p2p网贷业务中最有代表性的是prosper和借贷俱乐部。两家公司均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而不直接参与交易。韩斯玥、黄旭和贺本岚(2014)认为p2p这一借贷模式是新兴的借贷模式,成长前途不可估量。目前,国际p2p平台业务增长速度快、目标客户明确和市场潜力巨大三个特点。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认为国外p2p网络平台可有营利性网贷平台和非营利性网贷平台之分。王朋月和李钧(2013)认为:美国p2p网贷的发起人市场分析能力强,能准确感知市场动向;p2p网络贷款监管部门改进拍卖模式并持续金融创新。

2.2.2国外p2p网贷风险控制方法:

沈良辉和陈莹(2014)认为美国在p2p网贷风险控制方面:强制规定参与p2p网贷行业的公司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交易的业务都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塔高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的门槛。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和乔宇涵(2014)认为英国p2p行业有着一套系统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p2p网贷交易的参与者都有着极高的道德素养,恪守道德准则、行业准则。美国没有以书面形式具体的规定p2p网贷行业归属某个监管部门分管且没有和英国一样系统具体的法律,但每种类型的p2p网贷交易都有与之相匹配的数个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分头监管。一些州的法律要求p2p平台运营前应在当地注册并获得审批才可以运营。王朋月和李钧(2013)指出美国p2p网贷采用公平对待消费者、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提高消费者意识来控制内p2p网贷风险。

第三章:国内外p2p网贷现状、模式及特点

3.1国外p2p网贷现状

p2p概念最先由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创立,2005年英国首次将此概念应用于实践。2006年,美国成立了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现在,p2p网络借贷这一借贷方式得到了市场的青睐,发展势头强劲。欧美网贷发展相对较早,交易参与者有相对较高的素质,因此,虽然有些国家(比如美国)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法律或没有相应的具体监管部门,但欧美国家的p2p网络贷款行业依然有较为井然的秩序。

3.2国外p2p网贷的模式及特点

国外p2p网站众多,国内各学者对其分类也不尽相同。其中,以辛宪在《p2p运营模式探微》一文中提出的分类方法收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辛宪认为,外国p2p网贷平台根据运营方式可以分为由kiva为代表的非营利公益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prosper为代表的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zopa和lending club为代表的复合中介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1.kiva模式:将借款人的包括信用等级在内的借款信息提供给多为出资人,kiva网络借款平台只提供小额借贷业务以控制风险。

2.prosper模式:在prosper网站上借款的人需要说明借款的金额和何时还款,prosper网站只是为交易双方牵线搭桥,依靠收取手续费维持网站的运营。

3.zopa模式:zopa网站只提供小额贷款,同时,网站强制借款者每月必须归还确定数额的贷款,以此来降低出借人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而带来的风险。

4.lending club模式:借款人在申请借款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借款人在类似facebook这样的社交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Lending club网站规定了一个固定的贷款利率并且同时规定贷款的归还年限最长为三年。

3.3我国p2p网贷现状

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p2p网络贷款投入实际运用的时间较晚。2006年,北京成立了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公司:宜信网络借贷平台。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的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年底有p2p借贷平台1983家,和2013年年底的数据相比,增加了183%。在2013年年底,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只有692家。其中,正常营运的平台有约1575家,而问题平台约有408家。2014年一年,我国全部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的交易额约为3000亿,而我国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上成功交易的业务交易总额约在370万元左右。2014年,行业中处于借款人位置的参与者约为80万人,而处于投资人位置的参与者则多于230万。和2013年同期数据相比,年度增长率分别高达264%和351%。因此,p2p网贷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后劲足,拥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与此同时,2014年的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长,在2015年1月到2015年4月,这四个月平均每个月都会涌现出近50家问题平台,说明我国对p2p网贷行业监管不严,缺乏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4我国p2p网贷模式及特点

我国p2p网络借贷业务起步较晚,因此我国所形成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多为借鉴国外的模式,但在此基础上,我国各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良,使这些外国借贷模式有了中国本土特色。具体来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模式:

1.拍拍贷模式:我国的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对其平台上进行的借贷交易不要借款者求提供担保也不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品,以竞标的方式操纵整个平台的运作,借款人承担全部的风险,因此风险较高。这一点和国外的prosper模式非常相似。拍拍贷要求其会员每月必须归还相应的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对于会员的管理,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要求申请其会员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但因为不需要提供原件,所以作假的可能性依旧很高。红岭模式是在拍拍贷模式上进行改良的模式,虽然设立VIP会员保障金,但风险依旧全部由出借人承担。

2.宜信模式:宜信网进行借贷办理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宜信网不采用竞标方式进行交易达成,而是交易过程由宜信网全程操纵。宜信网为了降低风险同时还制定了保障金制度,将一笔大额贷款分散成几笔数额较小的贷款进行分散贷款,并且,宜信网规定,每月必须偿还一部分贷款。这与英国的zopa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相类似,是一种复合中介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3.青岛模式:青岛模式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青岛模式下,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品并同时提供担保。而且,抵押品必须是类似于房地产这样的不动产,同时还必须保证用以抵押的不动产在青岛的公开交易市场上有公允价格。这样的交易模式充分保护了出款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各种p2p网络借贷模式中,青岛模式的风险最低。但同时也因为其要求交易者提供的不动产必须在青岛有公允价格,也就相当此平台于只接受青岛本地人的贷款请求,和p2p网络借贷的定义略有出入,在某种意义上青岛模式并不是典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模仿了英国的zopa模式。

4.齐放模式:齐放模式是齐放网和助学教育平台共同创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赚取利润的同时,齐放模式更多的带上了公益色彩。在齐放模式下,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核十分严格,申请贷款的只能是和齐放网建立合作的高效学生,确保了借款人的身份真实,减轻了借款人捐款消失不还款的风险。同时,在下发贷款时先下发至各个学校,再由学校发放给具体的各个学生,由此来控制所借款项的真实用途。和其他模式不同之处在于,齐放模式是学校和齐放网共担风险。从这里可以看出齐放模式更像是zopa模式和kiva模式的结合体。

遗憾的是,中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公司尚未和已有的社交网络合作,因此,中国并没有类似于lending club这种类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

第四章:中国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从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来看2016年第一季度被曝光出的问题平台多达224家。其中,跑路的平台有91家,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有28家,停业的平台有102家,经侦介入的平台有3家。

相较于国外的p2p网络贷款的发展,我国p2p网络贷款起步比较晚,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具体来说,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类概括: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4.1法律和政策风险

4.1.1法律和政策风险的表现:

1.p2p监管机构对关键的法律概念界定不够明确。比如,是该将p2p平台定义为服务性质的信贷中介机构还是讲它定义为金融机构,哪种定义方式更合理?

2.“非法融资”现象的产生。一般,在p2p贷款交易中,出资人需先将款项存至在交易平台上所开立的账户中,这样,在p2p网贷平台上就聚集了大量资金。在我国金融体系中规定,只有银行可以吸收公众的资金,因此,如果p2p平台上的资金被放入个人的或者p2p网贷平台自己开立的账户中,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

3.资金来源难以审核、资金的用途难以审核。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难以确切得知p2p网贷交易的具体金额,因此政府部门根据不完全统计得到的数据制定出的宏观政策可能会被削弱。再者,p2p网贷的高利润有可能诱导资金被使用在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中。

4.1.2法律和政策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用于管理网络借贷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于监管民间借贷业务。当下,我国的小微企业众多,小微企业在传统的金融借款体系中很难凑齐足够的资金,因此门槛低且方便快捷的p2p网贷就成了小微企业借款的首选,许多企业选择在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极高的自融以应急。这就极易发生非法集资。在最初p2p网贷被引入我国时,p2p网贷平台只在交易中扮演交易平台的角色,但由于商人有驱逐利益的行为,p2p借贷公司大量创新,到目前为止,很多平台已经不只扮演交易中介的角色了同时还兼具证券公司的功能,加之我国对p2p网贷平台没有足够的监管,因此很难界定这样的创新是否违规,对进行这样创新的平台是否会触及法律底线也无法准确估计。

4.2信用风险

4.2.1信用风险的表现:

1.秒标:秒标的全称是“秒还标”,也就是收到借款后立刻归还的意思。在p2p交易中,秒标通常对应着高收益和极短的还款期限。很多投资者正是看中了秒标的这些特点,对秒标的投资热情高涨。但有很多秒标其实是p2p借贷平台故意虚构的借款,秒标可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增加交易量、用虚构的交易量来降低账面上的坏账风险。这样,p2p平台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笼络大量资金,如果资金没有及时冻结,极有可能产生卷款逃跑这样的金融诈骗。

2.净值标:净值标本身是一种被p2p平台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净值标投标时需要投资者以个人的投资净值作为担保,只有在一定的净值额度内才可以申请借款。但是,在某些信用缺失的投资者利用净值标的这一特点,循环反复的发布借款需求,不断的将资金收入借出,这样就会使得杠杆效应不断放大。若资金链中有一环脱节,就会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

4.2.2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信贷行业起步晚,发展不够充分。与之相配的信用审核评估制度也显得十分薄弱。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公开度不够,没有和银行业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导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信用审核制度不尽如人意,评级系统也显得漏洞百出。现如今网络高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的高利润吸引着大量投资者进入投资。投资者鱼龙混杂,素质高低不同。p2p网络借贷公司又急于扩张市场,无暇顾及其雇员的素质,很多p2p网络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应配备在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难免有不守信用的投资者过渡借款,当借款额度远超过他的还款能力时,就产生了信用风险。同时,投资者出于各种目的可能会虚报谎报个人信息导致信息不完全,出资者会受到这些虚假信息的干扰,做出错误的投资选择。

4.3流动性风险

4.3.1流动性风险的表现:

1.p2p借贷平台无法维持自身运作。p2p网贷平台过渡借款以致超过平台本身所能承担的偿付能力。许多平台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期还款而卷款跑路。从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来看,2015年1-2月,因资金流动性不足而卷款跑路的网贷公司就多大11家。

2.担保机制不合理。我国现有的部分p2p网贷平台要求交易者必须提供担保,但这样使得p2p网贷平台承担了部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4.3.2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p2p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和传统金融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基本一致,都是指因资产无法变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业务的四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十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是净资产只有几百万的小公司却有超过千万的贷款。这明显违反了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最高为十倍的规定。杠杆过高会增加企业的坏账率,据统计,当坏账率超过10%时,p2p网贷平台将无力偿还贷款而导致破产,这就是流动性不足产生的风险。

4.4操作风险

4.4.1操作风险的表现:

1.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信息审核出现偏差,贷款期满时投资者无法根据被投资者的预留信息联系到被投资者督促其尽快归还欠款,因而会增加投资者的呆账坏账数目使投资者承受或大或小的损失。也可能出现工作人员审核信息时出现差错没能正确反映贷款者的投资需求。

2.公司没有能力应对环境变化。目前我国p2p公司规模不大,同时,由于p2p网贷平台没有具体的监管法律和特定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的信息和银行所拥有的信息不能有效的交换,因此,很多p2p网贷服务平台无法识别在其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交易者存在的潜在风险。这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4.4.2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当前的p2p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公开要求的强制性不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机制漏洞较大、对交易时所采用的利率和交易周期的约束也不尽合理。目前,在我国只要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就可以成立p2p网络贷款公司。同时,由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多是面向民间的小额借贷业务,因此我国的网贷公司多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因为资金不足,p2p公司前期不注重硬件设施的选购;过分追求公司规模而盲目进行业务扩大、对员工的培训跟不上公司发展速度,公司部门设置不能切合市场需求、部门之间分工不尽合理、账务混乱等这些原因都为公司日后陷入操作风险埋下了祸根。因此许多不法分子在不同的p2p网贷平台开设许多不同的账户,用一笔新的借款去偿还上一笔借款。这样做使得不法分子的账户信誉良好,可以得到越来越多的贷款,影响了市场秩序。在这种挖东墙补西墙的骗局中,一旦其中一条资金链断裂,将会有大量的资金流失,这其中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查尔斯-庞兹发明的“庞氏骗局”了,这种骗局被称为骗局之根,也是二十世纪最典型的骗术。

4.5技术风险

4.5.1技术风险的表现:

黑客攻击是技术风险中最显著的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如果黑客攻击网络借贷平台盗走交易者的账号,就会造成技术风险。2014年3月,“网贷之家”遭受了长达一周的黑客攻击。同样的惨剧也发生在2014年7月7日,网贷平台“新联在线”被黑客攻敲诈。而在2012年,“证大E贷”则因为硬盘烧毁而丢失了大量客户数据,因此造成了公司的损失。硬件条件不足也是现在我国p2p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4.5.2技术风险产生的原因:

p2p网贷平台成立时注册资金普遍偏少,多数p2p网贷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自主开发并维护其网贷平台的运作,遇到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也多因为没有能力雇佣精通互联网技术的雇员而被忽略。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多是将公司进行简单的改造就当成交易平台急于投入运作,更有甚者直接花钱购买简单的模板直接上线。因此,由于技术不足而产生的风险非常值得重视。

第五章:案例分析

5.1案例简介:

东方创投公司是2013年6月19日在深圳建立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起初该平台向社会公众承高达3%-4%不等的高额回报率,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但最终该平台上筹集到的资金均转入了邓亮(该平台的创始人)的私人账户中,并由邓亮进行集中管理投资。2013年9月,互联网上突然有新闻爆出邓亮身负巨额负债,消息还称东方创投公司的交易平台仍欠数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未归还。2013年10月1日起负债信息引发了“挤兑”风波,东方创投p2p借贷平台不堪重负,只有采取停止提现的方式保全自身。

在东方创投募集的资金中,资金主要花在三个方面。首先,邓亮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成立ACL合资公司、兆融财富公司和中环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次,邓亮将部分款项用于投资房产,并用购买的房产做抵押再向银行贷款。最后,邓亮将剩下的钱用于供给客户提现。

最终,法院判处主犯邓亮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缴纳罚金30万元。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期三年,缴纳罚金5万元。整个案件经历九个月的调查审判后终于结案,此案涉及的金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

5.2案例解析:

此次东方创投一案中,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平台创立的初期,东方创投公司并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下图展示了东方创投公司设计的投资回报率,而同期央行发布的基准年华收益率仅有2.85%,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是基准利率四倍以内,东方创投所承诺的回报率远远超过了这一标准。因此,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都是高风险的业务,致使东方创投的财务坏账率居高不下,长期稳定在6%。

表5-1东方创投平台设计的产品收益率

投资期限

月利息(%)

年化收益率(%)

一个月

3.1

37.2

两个月

3.5

42

三个月

4.0

48

资料来源:钟辉,梅亚琪.p2p被判“非法集资”第一案东方创投吸金1.26亿获刑[N]21实际经济2014-08-12

其次,东方创投公司的风险预估、风险控制做的不到位。在创立平台的初期,并没有畸形风险预估也没有预先拟好风险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以致平台刚上市就陷入了流动性危机,流动资金难以周转。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交易模式,并没有发展的和传统金融业一样严谨,缺乏风险意识是国内众多p2p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

再次,东方创投公司对资金管理不善,资金用途不规范。目前,我国将p2p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邓亮私自将平台上筹集到的资金划归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中。在平台运作前期,由于经营模式出现问题使平台的实际坏账率超过6%,之后邓亮试图用购置物业-通过银行放大-把套回的钱还给投资人的模式是许多不成熟的平台常用的经营模式。

最后,整个案例还说明了我国p2p网贷行业缺乏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在东方创投公司开始挪用款项时由于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管,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以致被挪用的金额高达1.2亿元时才介入调查。同时,由于信息不公开,投资人无法准确的得知自己投资的钱的具体用途。只是由于网络上曝出了职责邓亮圈钱的言论,大量投资人纷纷要求提现,最终东方创投不得不宣布停业。

第六章:结论和风险防控建议

6.1结论

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风险具体说来可以分成: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p2p行业的发展,也没有建立完备的监管体制来监督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同时,我国p2p行业起步晚但发展太过于迅猛,参与交易的人素质、道德水平良莠不齐,这同样也是我国p2p网贷行业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6.2风险防控建议:

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的控制方法并加以改造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风险防控体系。首先,我国应出台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明确指定p2p网贷行业应由某个部门监管和监管的范围。同时要界定p2p网贷平台的服务范围、强调行业自律,还要成立用于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机构。其次,p2p网贷公司本身要关注其员工是否具有从业应有的专业素养,注意维护硬件设备防止平台出现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p2p网贷公司还应定时自觉公开网站交易情况的准确数值和银行之间进行数据共享,以减少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最后,政府应健全目前存在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防范信用风险的第一道屏障,信用评价体系要起到其该有的防范作用,要切实的审核每一个申请者的原始信息,而不是单纯的秒面意义上的申请和审批。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2372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