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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探究文献综述

 2020-05-16 08:05  

文 献 综 述

伴随着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使他们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称之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面临快速工业化时都会出现。我国失地农民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要重视和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顺利实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由于近几十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飞快,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长。如此庞大规模的失地农民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失地农民很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并且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必然要面对的。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深入探究。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要探讨出一部适应于普遍情况,又能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的完整的法律,还需要不断努力。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失地农民并非我国所特有,早在15世纪晚期,英国就出现了世界上第一批失地农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时间的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而进行的实践。在西方发达国家征收农民土地一般都有法律和征地程序规定,并在议会、法院、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说来,政府征地的目的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要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遵循平等、资源、互利原则,在征地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充,并对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作出一系列的安排。发达国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也值得学习。

(一)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英国政府和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强制征购土地法》,且征地必须经过议会批准。而确认是否征用的门槛很高,必须令人信服且符合公众利益。被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都能获得赔偿的权利;美国土地征用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土地征用必须具备三要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的补偿和公共使用。一旦征地,政府会对被征地者作出极大让步,其补偿标准以被征时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可预期未来价值,并给予被征地者税收优惠。

(二)提高和规范征地补偿标准,拓宽补偿方式

加拿大补偿费涉及四个方面:被征用部分的补偿,一般为征用时的市价;有害或不良影响的补偿,主要针对被征土地剩余的非征地的补偿及对个人或经营损失等补偿;对被征地者生活造成的干扰补偿;最重要的还是对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在亚洲国家中,日本除了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土地征用的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做到有法可依以外。日本还提供替代土地补偿,同时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培养和使用,鼓励民众和企业的广泛参与。

(三)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土地经济学鼻祖伊利撰写《土地经济学原理》一书与西方学者在土地政策研究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城市土地经济学》《土地使用政策》《立法在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作用》拓展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视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对失地农民所做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依国际经验,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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