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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1 04:04  

1.目的及意义

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我们已经悄然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淘宝上购物,随之出现“猜你喜欢”商品推荐;在百度上搜索了某些关键词,之后网页会出现类似性质新闻或者广告;商家在进行网上买卖交易时收集买方相关信息,随后有店铺活动时会通过手机短信推送等等。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技术对你的产品浏览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搜索痕迹进行分析,得出你的个人喜好,然后对你进行精准营销。

大数据下的推荐有时候很方便,免去人们再次寻找的麻烦,但是当人们不需要时会发现这些信息烦不胜扰,并且随着个人信息的价值商品化发展,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例如2014 年 3 月,携程网上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疑被黑客窃取,随后,携程发布声明回应确实系统存在漏洞;2015 年 8 月,大麦票务网被披露存在漏洞,600 多万用户信息被泄漏;2016 年 3 月,南方网爆出深圳涉及近 50 家医院上万条产妇信息遭到泄露,信息详尽到孕妇姓名、性别、年龄、电话、预约日期、末次月经等;2016年8月21日发生的徐玉玉案。更甚者,有些人打着道德的名义,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取、披露他人信息,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相当猖獗,我国相继颁布《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确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行为方式及“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未作规定,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类似犯罪情节却不同判决的情况。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有些问题并未解决,例如本罪中“公民”的范围、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该罪的前置性法律等仍需进一步确定。同时大数据的5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所带来举证难、该罪侵犯法益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等问题也对我国刑法保护体系提出了挑战。

国外研究现状

当下,世界范围内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国都相当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及保护方式不尽相同。

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法律保护。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极其之大,因此美国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于1968年美国就颁布了《全国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规范使用电子监听设备手机公民信息的活动,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该法将能够通过信息识别特定个人的均属于《隐私权法》保障对象,包括个人的姓名,工作情况、财产状况、护照信息、手机号码、社交网络账号等能够准确对某个人进行识别的身份资料,《隐私权法》普遍能用于政府所存储的个人信息,是规范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使用与传播行为的准则,以确保行政部门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行政部门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英国: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资料。英国于1984年公布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于1998年根据《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正。该法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在于其明确规定了敏感的个人信息,第2条 (a) - (h) 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敏感信息的范围,涵盖了“信息主体的种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者其他类似的信仰、是否是工会会员、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性生活、罪行或者被指称的罪行、为确定己犯或被指称罪行而进行的诉讼”。英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加拿大:将公民个人信息表述为“隐私”、“身份信息”。1983年颁布的《隐私法》和200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是加拿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隐私法》主要规制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管理等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是对私领域的行业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管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两部法律均对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界定,《隐私权法》界定的个人信息是以载体记载的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血型、指纹、财产状况、教育经历等,《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将其范围扩大至所有的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

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法律保护。德国则是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数据(德国称为个人资料),目前现行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是《联邦数据保护法》,采用统一交叉的立法模式,以直接原则、更正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人知道利用的相关情况)、限制和利用原则作为指导原则,以民法规定中保护的人格权为结构,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中的规定做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其他法律对没有规定的内容予以填补,各部法律之间共同作用,构建起了属于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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