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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的新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07: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土壤污染防止行动计划》(2016)、《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关于加强生态修复 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均对生态修复责任给予了高度关注。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态修复责任的地位。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修复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随后,试点省份制订了试点方案。

至此,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实践在我国展开。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探索的深入,生态修复责任成为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责任形式逐步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同,并有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趋势,呈现出独有的司法特色,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生态修复责任的新形式。

但受制于对生态修复责任性质的模糊,法律依据的不足等原因,导致生态修复责任的新形式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实现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有必要对生态修复责任的新发展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生态修复的目的是救济环境损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各地法院不拘一格,创设了许多的救济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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