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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被遗忘权立法进程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13 11:04  

摘 要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一项权利,欧盟法院已通过“冈萨雷斯诉谷歌被遗忘权案”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随着网络信息科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也在不断发展。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的对被遗忘权的立法规定,但为了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同时又平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欧盟、美国被遗忘权的规范进行借鉴,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是对欧盟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探讨被遗忘权在中国的本土化的发展方向。从而使得被遗忘权能够切实实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网络信息保护

ABSTRACT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s a right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ivacy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has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through Gonzalez v. Google's right to be forgotte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advent of big data era,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s also developing. As the country with the most network users in the world, how to better prot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network users is a problem that our country has to face. Although there are certain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and to balance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To protect, to use for reference the norm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China. So that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can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Key words: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 network information protection

目录

摘要I

ABSTRCTII

第一章 绪论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1

1.2国内外研究综述2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2

1.3.1研究内容3

1.3.2研究方法3

第二章 欧盟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4

2.1欧盟被遗忘权的源起4

2.2欧盟被遗忘权的确立4

2.3欧盟被遗忘权的发展5

第三章 美国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8

3.1美国被遗忘权的源起8

3.2美国被遗忘权的发展8

第四章 欧美法中被遗忘权的比较10

4.1欧盟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10

4.1.1数据权利主体的权利10

4.1.2适用情形10

4.1.3适用的例外情形10

4.1.4数据控制者的义务10

4.2美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11

4.3欧盟与美国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差异11

4.3.1欧盟与美国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差异12

4.3.2欧美被遗忘权法律保护差异的原因12

第五章 被遗忘权本土化可行性的思考14

5.1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现实意义14

5.2我国目前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14

5.3欧美被遗忘权立法进程对我国的借鉴14

5.3.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14

5.3.2立法保护与行业自律相结合15

5.3.3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16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第一章 绪论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产生出的新兴权利,对保护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欧盟和美国是相对较早对在立法上对被遗忘权进行规定的地区。本章从国内外对被遗忘权的研究出发,介绍了研究欧盟和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众所周知,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云存储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存储更加简便容易,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还是在工作或者学习中,我们都无法完全保密我们的个人信息。因数据储存具有长期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能永久存储已经在网络上公布的个人信息,这无疑将会对保护公民的隐私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公民会希望一些过时的、不相联的和不恰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于此,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

基于对欧盟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的研究,对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立法进行借鉴,更好地保护公民在网络生活中的个人隐私权。

理论意义:

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该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民法总则》的第111条专门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在民事基本法这一方面上,这是第一次提出个人信息权,并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除此以外,同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来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对欧盟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我国有关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实意义:

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已经审结,法院驳回了原告任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受理法院的法官表示,这个案件的结果不能说明我国法律否认“被遗忘权”。鉴于首例“被遗忘权”的出现,而被遗忘权也逐渐进人人们的视野,本文通过对欧盟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的研究,对于法官以后处理相关的案件也有一定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被遗忘权的相关研究较早是源起于欧美地区,因此在欧盟地区的相关立法中出现和发展较早,相对而言,我国则是相对属于一个新兴被探讨的权利。放眼国内外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现状,较多的还是国外的研究,特别是欧洲国家学者所作的研究,所作的研究是相对比较前沿的。通过阅读文献,国内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也在逐步的深入开展,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对被遗忘权进行研究论述。国内研究文献主要有下:杨立新、韩旭发表于《法律适用》(2015)的《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阐述了欧美被遗忘权的发展及比较,认为欧美法被遗忘权存在着权利主体不同、义务主体不同和行使条件不同的差异。分析了被遗忘权的现实意义及被遗忘权中国本土化的可行性,认为个人信息公开的文化与网络无法遗忘之间的冲突、信息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对确立被遗忘权的存在着需要和目前我国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已暗合被遗忘权,体现了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以及指出中国本土化的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地位。[1]

郑志峰发表在《法商研究》(2015)的《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论述了被遗忘权的提出,源起以及其价值争议,分析了GDPR中被遗忘权的具体条款,即对其的权利主体、适用情形、被遗忘权的限制、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认为欧美对被遗忘权的态度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对罪犯的隐私保护、时间因素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定位三方面。同时指出被遗忘权的现实难题,最后分析被遗忘权的中国应对,指出应借鉴与本土化并重。[2]

万方发表于《法学评论》(2016)的《终将被遗忘的权利——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思考 》同样也回顾了被遗忘权问题的提出及其内涵,介绍了欧盟被遗忘权的立法趋势以及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议,同时对我国第一起涉及被遗忘权的案例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思考。[3]

由的总结国外对被遗忘权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被遗忘权的概念,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是See Bert-Jaap Koops提出的观点,“被遗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数据删除的权利;2.个人清白记录;3.表达意见不受限制,且这三种权利并不相互排斥。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则有意见认为属于隐私权,其次也存在意见认为属于人格权,此外亦有观点认为是属于个人信息权。对于义务主体,主要是认为义务主体是信息所有者,或者是以商业目的利用信息的人这两种不同的看法。[4]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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