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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文献综述

 2020-04-03 11:04  

文 献 综 述

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西方”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国内与国际学界越来越重视对中国调解制度的研究,这是因为发轫于数千年前的中国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契合,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而且证明了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理念和形式中,蕴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追求。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更是在我国法律文化中深刻的体现了其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之美称。

一、 调解制度的阐述及其历史发展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时期论述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1)尧舜时期。早在尧舜时期就已经出现调解制度的萌芽,其资料出自战国时期《韩非子》;(2)西周官制时期。中国是在部落氏族的基础上进入国家的,所以部落时期的一些习惯得以保留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着作用。汉人记述西周的官制时,也记载到过失杀伤人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以调节的方式解决;(3)西汉时期。 成书于西汉年间的《周礼》对”调人”职掌的叙述,有可能存在着对西周礼治的溢美,也有可能将后世的一些制度篡入其中,但是其对西周存在着较为完备的调解制度和程序的记载则是可信的。因为有关零星的记载也可以在其它文献及青铜铭文中寻找到; (4)元代时期。学界曾经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的调解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直到元代才正式入律并具有法律的意义。证明的史料是《通制条格》中的”理民”条。

本文提到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具有深刻意义所在。从古至今,调解制度的一步步发展,推动了历史长河的进步。

二、 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演化与变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诉法的该条规定,被大多数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理解为民事诉讼中”着重调解原则”。调解制度被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所特有的,堪称中国特色。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调解制度伴随着国家的合法化重建而逐步确立。在合法重建过程中,体现在国家政权、乡土社会两个层面。在国家政权层面上,通过法律制度的移植逐步实现法律制度的合法化重建,达到对大传统的改造。在乡村的合法化重建过程中,乡绅阶层在国家权力深入过程中逐步被消解和改造。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节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节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本文将着重对此演化过程进行阐述。

三、 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缺陷

任何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瑕的,当然,民诉法中的调解制度依然如此。本文收集众多资料,总结民诉法中主要缺陷存在如下:(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2)自愿原则在调解的司法实践中得不到保障;(3)法官的权力过大;(4)”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法律规定极大的缩小了法院调解的使用范围,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花费与判决同等诉讼成本,才能进行法院调解;(5)规定调解生效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不同而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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