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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言论自由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9 11:12  

民主言论自由

原文作者:Ricardo Restrepo

摘要: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应用言论自由权的民主方向。在前两部分中,它分别以Scanlon(1972)和Scanlon(1979)为主要支持者,提出了对言论自由的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概念的反例和诊断。该文件表明,这些概念不能考虑明显的例子,如欺诈性宣传,这不应该是合法的。民主概念认为,言论自由权所依据的支柱是个人和集体自主性,有权了解有效民主控制政府所需的公共利益事实和信息。本文认为,在私人权力严重威胁这些支柱的时候,政府应该介入提供一个框架,以便为实现这些支柱的目标而进行真正的讨论。

关键词:言论自由; 媒体行业; 自由主义; 民主

一、概述

言论自由权与民主制度有着直接的比例关系。通过行使这项权利,我们可以决定我们的身份,说出我们的想法,获得信息,投票,组建塑造政府并对其负责,此外还能够影响我们的环境,使其成为我们希望生活在的地方。这些事情在民主的环境中发生,反过来,民主制度也为这种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提供了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1如果你使这个制度更加民主,你就能够增加个人的有效能力以行使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反地,如果你增加个人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有效能力,你就会创建一个更民主的制度体系。否则,你可能只会拥有一个民主的社会文告。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言论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表达权和民主自由具有分形结构,微观和宏观结构相互反映。例如,言论自由权涉及艺术表达自由权和学术自由权,但本文的核心利益在于媒体自由。

对表达自由权的民主分析听起来可能相当保守,标准甚至可能是陈腐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可以被认为并非民主?在我看来,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民主价值观的框架内是独特的,本文旨在使这一主张更精确、更有说服力,并区别于其他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概念。我对言论自由权利的适当功能,对两个具体的国际反制案例——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和维基解密(Wiki Leaks)和科雷亚·帕拉西奥(Correa v. Palacio)和El Universo (El Universo)——提出了一个相当无可争议的概念。除了公开宣称坚持民主外,所谓社会上言论自由权利的堡垒,例如某些主要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各州和主要大众媒体最终成为捍卫不民主的立场,破坏了真正的自由权利在社会上的表达。表达自由权的关键基础功能,即权利获得价值,是实现个人和集体的自治,知情民众对政府的民主控制和对公众利益的知情权。2确保实现这种价值观会使废除统治的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将言论自由的权利行使范围延伸到它成为统治行为的地步,就是将言论自由扩展到权利的范围之外。行动自由也是如此(《人权宣言》第13条)——这是一种权利,直到我的拳头没有理由地影响到某人的鼻子。言论自由的权利为这种自由确定了一个范围——自由(至少)不是不公正的范围。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言论自由概念持有一种学说,即任何言论的内容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是不受政府干预的,不管它是虚假的还是会导致有害的后果。在基本层面上,这些观点似乎采用了一种不正当的先验论,错误地认为缺乏合法的国家监管是维护表达自由权,使其具有价值的特征的最佳方式——不假思索地把所有可能的表达内容的范围假设为正义的表达范围可以合法化的范围。

前面提到的有关准则的先验论,这些概念意味着没有集中考虑具体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私人权力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存在的权力,可能会损害表达自由的权利。先验论可以被诊断为安东尼科迪(2008)所称的“绝对主义道德主义”和“不平衡重点的道德主义”的牺牲品。对科迪思想的一种精确建议是,第一种道德主义包括假定某种可能对实现道德上有价值的东西作出积极贡献的东西在所有条件下都具有这种积极作用; 第二种道德主义是谴责或赞美一项行动,但没有适当考虑其可预见的后果。当然,这两种道德是相关的。如果你从事绝对主义道德主义,因为你认为某种类型的所有行为或属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值得保护,煽动或限制的情况下,那么你很容易在道德主义中引入不平衡的焦点,因为你可能看不到该行为在其部署的环境中无论好坏所有可预测的后果。

本文首先对第一节中自由主义的表达自由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在第二部分中,继续对自由主义言论自由主义的批判。在第三部分,本文指出了民主的言论自由观的显著特征。最后,提出本文的总结

二、言论自由主义

1972年,斯坎隆发表了一篇开创性的论文,捍卫无限制的内容自由主义。斯坎隆声称,内容绝不应因其携带的信息而受到限制。每一个表达的内容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有权表达任何内容,并且表达的内容应无限制地保护,以免引起人们有错误的信仰并因此伤害人们。斯坎隆通过米利安原则综合了他的1972年观点:

虽然它们不会发生,但对于某些表达行为仍然存在某些危害,但不能作为对这些行为的法律限制的理由的一部分。 这些伤害是:(1)对某些个人造成伤害,这些个体由于这些表达行为而形成虚假或错误的信仰;(2)表达行为导致的有害后果,如果表达行为与随后的有害行为之间的关联仅仅是表达行为导致行为人相信(或增加了他们相信的倾向)这些行为值得表现(斯坎隆,1972:第213页)。

正如斯坎隆所指出的,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它并没有直接谈论它可能允许限制的观点,而是引用了不能用来限制它们的理由。这种观点存在各种内部问题,因为它禁止斯坎隆和其他有关方面接受辩论的合法措施。例如,斯坎隆认为,“显而易见的是,这一原则与限制表达的可接受理由相一致”,例如诽谤法,反对能够传播威胁的攻击法,禁止广泛传播关于如何制作科学知识的法律,比如如何简单快速制作危害巨大的炸弹,甚至有法律防止一个人在剧院中大肆叫喊“火!”(斯坎隆,1972:第210-211页)。

有人会通过欺骗手段,医学舆论中的不当表达行为以及学术剽窃为言论自由的合法的无人区这一理由,增加虚假广告、伪证、欺诈、谋杀等情形,使其他人认为有害的行动值得被执行。斯坎隆相信我们可以拥有我们的蛋糕并且也能吃到它:赞同一种理论,该理论同时给我们提供了合理限制的合理理由,同时也为任何和所有想法的流动提供了无限制的保护。

当然,这组争论显然是不一致的。 诽谤法是具有正当性的,而它们产生了有害的错误信念,损害了诽谤法保护的法益。 反对表达构成一种攻击的法律是正当的,因为它们会产生有害的精神状态,例如,你必须放弃你的财物,因为暴徒的表达使你相信这确实值得做。 这种在某些情况下支持对言论自由的某些限制的有力论据显然正在适用。 但毫无疑问,米利安原则的一贯应用将排除这种合理的限制。

为了关注一个更有争议的案例,例如,鉴于这种声誉对于一个人的生计和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法律似乎应该保护我们免受那些希望通过诽谤来剥夺我们的尊重和承认的人。诽谤法与其他保障言论自由权的下级法律一样,都有着维护人权守则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人有权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尊严。也许更明确的是,第12条规定:“不得任意干涉他的隐私,也不得攻击他的荣誉和名誉。人人有权保护法律免受这种干扰或攻击。”第21条规定了政府权力是通过自由选举选出的人民意愿的权利。如果谎言严重的侵犯了人民自由选择政府的权利,那么这些谎言就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欺骗的选择并不是自由的选择。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所有国家都签署并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通过第17条真正重复第12条。此外,公约第1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自由; 这项权利应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些)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是其提供的法律限制并且是必要的...... 或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声誉等。

除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几乎所有美洲国家都批准了《美国人权公约》,该公约通过第13条保障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主张在任何媒介中享有研究、意见、言论和思想自由的普遍权利。它说,人们可以自由地行使这项权利,直到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参照数字、声誉和权利对这些国际公认的人权声明的自然阅读,当然也包括人们不得让其他代理人制造和传播有害的、虚假的或疏忽的、会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的权利。国际法律和传统当然是开始寻求可能的监管理由的地方,并且是为此目的而创建和使用的。与斯坎隆的理论不同,国际法在这方面似乎相当明确和一致。它规定,每个人都有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可以自由的传播信息,直到你的表达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为止。人们有权受到法律保护,防止对他们的自由构成非法干扰的类型的滥用,因此他们是管理的行为。

斯坎隆基于米利安原则的基本理由是:必须尊重人们的自主权。 斯坎伦指出,对虚假宣称发生火灾的限制符合米利安原则,澄清他的理由是“承认的事实,即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完全不能理性的采取行动”(斯坎隆,1972:第220页)。此外,他表示,仅仅是在一种非常遥不可及的意义上,那些被阻止听到虚假呼喊的人将被阻止自己决定自己的想法,观众的能力是非常短暂的,并且适用于任何人 在类似的情况下,在限制这种表达方式方面会有一致的意见。我会提出两点观点。首先,虽然这些可能是限制表达的好理由,但如果表达(可能的)结果是有害的或破坏性的,它们就不可能如此。当我们在早上睁开眼睛的时候,我们有一个短暂的时刻,理性能力减弱了,但这并不能保证没有人能够给我们提供一杯咖啡。至少有一部分关于表达上的限制的理由是,它会预测会产生错误的信念,导致人们认为执行有害行为是值得的。其次,不是每个人都会同意这种限制。首先,那个嚷嚷的人不会同意他的言论自由,正如他可能设想的那样,受到这种限制。 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同意他的观点,以作为支持他们既得利益的手段,例如,一些可能从该活动中获利的报业主或其他剧院的所有者可能会认为这一事件会给他们的产业和影院带来市场优势。

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一限制,但这只是一群想要防止谎言或过失的谎言造成不合理高昂成本的人群。所有人都会同意这一限制的所谓共识只会成为一群希望防止谎言或疏忽虚假人为造成不合理高昂成本的人群。在做出负责任的决定时,应考虑净人权损失。在自治方面,不能说没有任何表达对它有不利影响。人们不能说在销售充满DDT或砷的有机苹果是,不会对被愚弄的人们的自主性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人们不能合法地或可接受地发起一场运动,让人们相信一家销售有机苹果的公司实际上销售的是含有DDT或砷的苹果。 这种表达内容会削弱个人和集体的自主权。此外,经济领域自主、高效和公正的决策制度的完整性与错误信息相冲突。 欺诈和虚假广告是永久限制性表达。虽然达成共识过于苛刻,但假设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这一点并不是不合理的,而且防止欺诈、诽谤、攻击、虚假广告、伪证、剽窃实际上是政府支持的自治。这些类型的表达是非法的,并对民主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护的自治和人权产生不利影响。这使得自由主义言论自由权的概念显得自我贬斥。

在通信方面,诺姆·乔姆斯基已经向我指出,米利安原理是好的,这与他在这个问题上所说的其他内容非常一致。乔姆斯基认为与之相关的各种表达方式的区别在于人们赞同或不赞同。根据乔姆斯基的观点,言论自由权的真正捍卫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表达他或她认为值得表达的任何内容。他说:自由言论的自由表达不仅限于人们赞同的观点,而且正是在最令人反感的观点的情况下,这些权利必须得到最有力的辩护,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最有力的捍卫。宣传被批准的观点的权利显然是不重要的(乔姆斯基,1980)。

对乔姆斯基来说,诽谤法的合法存在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不会把焦点放在这里。然而,应该没有争议的是,不应该容忍在禁区内出现的欺诈和其他表达。对于部分案件来说,究竟是什么构成了欺诈行为。当广告向你推销某个公司的苹果时,并未告诉你他们带有有毒成分(或者没有充分检查),它已经提供了一种欺诈或虚假广告,法律应该和 确实存在为公民提供一些法律保护以防止这种欺骗行为。 但同样,如果一家报纸发现欺骗人们认为一家真正的有机苹果公司实际上出售中毒苹果是有利可图的,这应该是不允许的。 这些言论的表达不受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只是说,言论自由的权利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发表任何言论,特别是在那些我们不赞成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将我们作为人类所珍视的的东西,变成一种广泛而又自我破坏的人权,这种权利延伸到所有的行动领域。根据所讨论的例子,这种态度背叛了一种绝对主义的道德主义,认为自由意志的权利总是会有积极的效果,当有明确的情况时,它不会。此外,这种态度也体现了一种不平衡的关注,即不考虑将米利安原则付诸实践后的可预见后果——其实际后果之一将会对言论自由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举例来说,人们被告知,这些人是有机的,被剥夺了表达他们真正的偏好和生命的权利,因此他们的表达机会被非法缩短,这些人被愚弄到吃含砷的苹果。很明显,这个论点和其他任何论点一样可能会被滥用,并且必须提防不要这样做。但是,将言论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观念付诸实践,太过于直接,无法尊重民主社会的自治权利,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信息的权利。

三、言论自由

四、民主自由的表达

五、自由与干涉

共和党人最强调的一点是,自由和政府的干涉,甚至是强制性的干涉,并不总是真正的自由的减少,有时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也不受干扰(Pettit, 1997)。这是区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特征之一,用边沁的话来说,它认为“不能给一个人自由,而是以相同的比例给予自由,因为它是从另一个人身上拿走的。因此,所有强制性的法律,因此......特别是所有创造自由的法律,就其自由而言,都是废除自由“(Bentham,1843:第503页,引自Pettit,2009年)。有时候,强制性干涉有助于自由,这一论点通过尤利西斯以各种方式进行干扰的故事来说明,以使警报器不会偏离其命运。一个更现代的例子说明了这个论题是适当的交通管制,并以违规处罚为后盾。处罚的一个很好的理由是,他们往往会无视人们闯红灯的诱惑。这样的措施几乎不能说剥夺了人权的行动自由。与其他观点相反的是,在被审议的案件中,这种短期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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