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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

 2021-12-24 04:12  

论文总字数:13996字

摘 要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公平性和民主性的集中体现,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程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意义重大。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处于核心地位,参与了听证的整个过程,因此,主持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对于听证结果有很大的影响,但在现实中,主持人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本文首先在前言中简要介绍了听证主持人的产生以及主持人的重要性,在了解主持人制度的前提下得出完善主持人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并结合现实中主持人制度的某些不足,比如选任不合理、人数不统一、回避制度不明确、归责制度未制定等;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给出自己完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一些建议,促进听证程序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制度 完善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esider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Abstract

In China, with the gradual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the hearing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s the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of fairness and democracy.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procedure, the presider in a core position, to participate in the hearing of the entire process, therefore, the host of the neutrality and independence for hearing the results has a big impact, but in reality, the host system there are many shortage, damage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 the image of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In his preface this article first briefly introduced the presider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host, on the premise of understanding the host system concludes the necessity of improve the system of the host, secondly analy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of our country and combined with reality and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host system, such as unreasonable selection, the number is not unified, challenge system is not clear, imputation system formulated, etc; Finally,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e,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hos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so as to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hearing procedure.

Key Words:The presider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System; Perfect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一、绪论 1

(一)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概念 1

(二)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及特征 1

(三)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2

(四)讨论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必要性 2

(五)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 2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未明确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及管理制度 4

(二)未明确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4

(三)未规定单方面禁止接触规则 5

(四)缺乏对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归责制度 6

(五)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人数不统一 6

三、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措施 7

(一)制定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 7

(二)明确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产生和任职资格 8

(三)增加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 9

(四)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10

(五)完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归责制度 10

(六)明确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11

(七)加强社会公众对听证主持人的监督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一、绪论

听证程序的制定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听证程序在现实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程序的核心人物,扮演者组织者和调控者的角色。

(一)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就是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参与主持听证会的人员,并且不能是参与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及特征

从听证程序的目的出发,虽然其由行政机关指定,但是不能偏袒行政机关,在听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客观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加以法律法规作出自己的判断。其次,听证主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能被行政机关所左右,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发言人,也不能被舆论所引导,那么听证就会流于形式,举行听证也就没有了意义。最后,由于听证程序与司法审判模式相类似,听证主持人的权力也类似于法官,在保持客观中立独立的基础上,应当拥有准司法性,这样可以提高听证程序的效力,节约资源。[1]

(三)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听证主持人一定的权力,主要是主持听证的权力、作出裁决的权力、制止的权力、建议处罚决定的权力。听证主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在没有特定情况下不能放弃,否则就要担负一定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义务主要是在合适的时间内,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地点以及时间。主持人还应当有中立的义务、公开听证和维持听证秩序的义务,接受监督也是主持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举行,主持人应当合理发挥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四)讨论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必要性

听证程序将行政当事人双方至于平等的基础上,公平质证,听证主持人居于中立地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申辩,控辩双方都得到充分的解释说明,主持人适时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关联作出正确的决定。为了保障上述事项的顺利进行,必须对主持人的选任、独立以及管理进行研究,努力完善主持人制度。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对于听证程序的一些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而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程序的核心人物,主持人制度更加需要完善。再来就是在客观现实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受行政机关左右的几率很大,缺乏独立性,不利于公开听证。而法律法规对于主持人的职权和救济都缺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中虽然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并不明确具体,不利于听证程序的实行。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研究十分重要,必须进一步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促进听证程序的完善。

(五)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最早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其后在行政许可、立法等其他领域也相继确定了听证制度。[2]听证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当事人公开质证,促进行政程序正义,体现社会公正。我国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较晚,听证主持人制度也发展比较落后,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对听证主持人制度有所涉及,但是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仍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不仅对听证主持人的选任资格和素质能力缺乏具体规定,而且在选任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也没有相应标准,导致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听证程序的目的。

虽然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但是有些政府规章弥补了上位法的某些不足,对主持人制度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在《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第七条[3]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第七条[4]都明确了对主持人的具体规定,增加了担任主持人的要求,严格要求了担任主持人了资格条件;还有《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九条[5]中也对此做了相关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担任听证主持的资格条件较之《行政处罚法》中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更加明确具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在行政程序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其具体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该制度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着诸多不足,阻碍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

(一)未明确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及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法》中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必须由行政机关指定,且必须不是参与本案的调查人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听证主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必须和该次案件案没有一丝利益关系,旨在保护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维护非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受到行政机关的左右。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主持人仍然是由行政机关派出,隶属于行政机关,受到行政机关的管理,易被行政机关所干预,无法确保真正的独立性,亦无法保持真正的公正性,导致行政听证程序如同“走过场”一般,失去了设立之初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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