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介入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4 04:12  

论文总字数:14365字

摘 要

《监察法》颁布后,原职务犯罪侦查权变为监察调查权,在全面反腐的背景下,监察委将反腐权力进行整合,成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但是监察法的修改也带来一个问题:律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介入到监察调查程序中,导致被调查对象的律师帮助权问题处于空白状态。监察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职务犯罪调查主体的变更,实践中调查与侦查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监察委的调查活动无论从取证还是证据规则来看,很多都需要遵循以前的刑诉法。律师的介入对于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国家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重视律师参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明确律师帮助权的获取时间、确定律师帮助权的内容、明确律师帮助的人源、完善律师帮助权的救济机制。将律师帮助权纳入到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中,最终实现打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调查 律师参与 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

Abstract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duty investigation power became the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in the context of comprehensive anti-corruption, the Commission integrated the anti-corruption power and became a specialized agency against corruption. But the revision of the surveillance law also poses a problem: lawyers do not have a clear legal basis. and many of the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of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need to follow the previous criminal prosecution law, whether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vidence and evidence rules. To clarify the lawyer's right to help the acquisition of time, determine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help lawyers, clear the source of lawyers to help, improve the relief mechanism of lawyers' right to help.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of lawyers to help in crimes investigated by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and ultimately achieving the dual value objectives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Key words: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 supervision investigation; lawyers' participation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due process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监察调查程序概述 2

(一)监察法出台背景 2

(二)监察调查权的性质 2

(三) 监察调查程序内容 4

二、律师参与困境的原因与必要性分析 6

(一)律师介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6

(二)律师介入调查程序的影响 7

(三)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8

三、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的程序设计 12

(一)律师的身份定位 12

(二)律师介入的时间 13

(三)律师的权利 13

(四)律师介入的范围 15

(五)律师的来源 15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20

引言

2018年3月《监察法》颁布并生效后,检察机关的自侦权限发生了较大的变革,监察委介入到了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简而言之,职务犯罪案件现在集中由监察委管辖,侦查与调查的一大区别就是律师介入。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被采取询问或者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而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对于调查过程中的律师参与问题,并无相关规定,律师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参与到监察调查的过程中来。虽然目前对律师帮助权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在学界这一问题引发热议,大多数人认为在监察程序中律师帮助权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如陈光中老师认为特殊调查相当于刑事侦查,律师问题直接关系到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应当允许律师介入,不能让腐败犯罪案件的调查成为例外[1]。但是也有反对的观点,律师介入的具体之路到底如何设计,我将用下文继续阐述。

一、监察调查程序概述

(一)监察法出台背景

视野回到监察委员会出现前的国家监察体制之下,国家监察主体主要为三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检察院反贪侦查,党内纪委调查,三方共同监督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因为监督权力的分散,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导致监督不畅。三主体共同监督不仅存在监督范围、监督职能等方面的重叠,各监察主体也存在相应的弊端。行政监察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本质上属于内部监督,监督力度难免有限,同时也仅能覆盖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无法覆盖到全体公职人员。党内纪委的调查方式-双规一直以来也为人所诟病,经过双规所调查到的一些证据由于双规的程序原因最后只能作为非法证据处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同时拥有侦查权与审查起诉权,于是陷入监督者谁来监督的悖论之中,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且检察院的权力过大也不利于控审双方的平衡。前监察体制因其弊端,难以适应当下反腐的新形势,新的监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改革后,国家监察系统实现了由“分散监督”到“系统监督”的转变。将监察机关独立出来,与国家司法机关同处于人大之下从而构成国家监督系统,且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工作程序上也实现了良好的衔接,避免了职权上的重叠和国家监督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监督效率,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系统性监督。

(二)监察调查权的性质

监察委的出现很好的整合了反腐资源,将监察部门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独立出来,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覆盖面,使党纪与国法更有效的衔接,可谓实现了集中反腐。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然而,这种集中化的权力在改革的同时,也因其属性多元而让学界对其性质产生争议。由于立法者对制度设计的不精确,学界目前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看法各执一词。将众多的观点进行归纳,目前主要存在侦查属性说、监察属性说、复合说三种。

有的学者认为监察调查权在职务犯罪调查时可以视作侦查权,熊秋红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一文中指出,尽管《决定》未使用“侦查”一词,但具体内容却体现出监察委员会实际享有原来由检察机关所行使的部分侦查权[2],张富利、张丹萍在《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论析》一文中指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具有复合性,因其本身包含三种不同的调查权,却没有改变其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的性质,它仍然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属性和功能[3]此种观点认识到了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所采取的措施和目的,与改革前的刑事侦查权相差不大,于是做出侦查属性说的判断,但是此种观点也有其不合理之处,监察权本身并不只包含职务犯罪调查,它其实是对职务犯罪和职务违法的全覆盖调查,仅仅从职务犯罪的视角来归纳概括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未免有不妥,

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4365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