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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新规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4 04:12  

论文总字数:15454字

摘 要

当今,信息技术在新时代浪潮之下不断发展,社会中的各个领域都能看到各类电子设备的身影,电子信息技术已经逐渐冠名了这个时代。日常生活工作已经逐渐离不开电子数据,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网络平台访问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在虚拟世界中反映着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和意思表示。与之相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呈现出来的证据愈加增多,电子数据证据在案件事实的查明中,扮演的角色与传统证据有所区别,其名称中“电子”也表明了其更加高效且便捷的特性,但是同时其作为证据领域的新事物,在许多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

  电子数据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查明、促进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接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以营造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仍有许多问题等待解决,本文也将探讨一些促进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途径,以期待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更有效适用,和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规定

 

 

 

 

 

 

Research on Electronic Data and Evidence Rules under the New Civil Evidence Regulations

Abstract

Nowaday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develop under the wave of the new era, and various types of electronic devices can be seen in various fields of societ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gradually been named this era. Electronic data is gradually inseparable from daily life. Electronic data such as WeChat, Weibo, e-mails, network platform access records, and electronic signatures reflect the behavior content and meaning expressions of actors in the virtual world. Correspondingly,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with electronic data as the type of evidence is increasing. The role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n the ascertainment of case facts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evidence. The name "electronic" It also shows that it is mor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as a new thing in the field of evidence, it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in many aspects.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ascertaining the facts of civil litigation cases and promot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between parties. Therefore,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are continuously supplemented and improved to create a more just and efficient judicial environment.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also still many issues to be resolved, we will also explore some of the ways to promote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applicable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hope of more effective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applicable in civil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Key Words: digital data;Evidence rules;Civil action;Civil evidence requirement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电子数据的概述 2

(一)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下的电子数据含义 2

(二) 电子数据的特性 3

1、虚拟、数字空间性 3

2、 稳定性 3

3、系统性 3

二、 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 5

(一)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发展 5

(二)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适用现状 6

(三)电子数据适用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7

1、电子数据证据的自身缺陷 7

2、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8

3、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9

三、民事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发展分析 11

(一)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 11

(二)明确电子数据的“原件”形式 11

(三)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内容和标准 12

(四)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取得途径 14

四、对电子数据证据适用的其他完善路径分析 16

(一) 扩大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主体 16

(二) 建立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推定规则 17

(三) 提升司法机关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 17

1、提高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 17

2、 提高司法机关电子信息设备水平 18

(四) 加快发展区块链技术 18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2

引言

  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发布了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新规》)有以下主要内容: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修改及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完善鉴定人的承诺制度;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等。本文将以新规中的电子数据及其证据规则为基本视角,对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并且对该些问题的给出一些个人拙劣的看法和解决完善路径。

一、电子数据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下的电子数据含义

法条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证据新规》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尽管我国的法律对电子数据的含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抽象的定义并不能让我们对电子数据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下文将会把电子数据同传统证据进行区分比较,帮助我们更加明晰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的特性

1、虚拟、数字空间性

传统证据处于一般物理空间当中,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借助任何工具直接进入到该空间当中:而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处于由0和1数字信号量所构成的虚拟空间当中,人类并不能通过外部感官直接感知到电子数据的存在,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才能够使之显现出来。虚拟空间大致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手机系统、应用文件系统、硬盘存储系统、网络云系统等存储介质空间。

稳定性

有人认为在信息化社会的网络空间中,无论是其中参与的主体还是电子数据本身所处的客体都能够较为轻易地影响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行为主体上说,只要拥有对应的技术支持和操作权限,删除、添加证据内容,篡改标签时间,甚至无中生有伪造电子数据都是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客体也就是程序、网络状态、服务器、人员的认知水平等因素也会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根本性的改变,使得电子数据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然而事实上,电子数据造假未必是一件容易的事。电子数据所处的空间是人类无法实际到达的虚拟空间,而无论是计算机或者手机等电子设备,其运作模式通过系统数据运算,本身并不存在造假的可能;此外,电子数据的每一次改变都会随之产生许多其他的相关信息以及关联痕迹,因此电子数据造假不但要对其主文件造假,同时要对其他关联痕迹及其附属信息进行修改,而现实上来说,这种造假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一个数据的改变牵连到的其他数据的庞大性使之很难做到“完美”修改,只要有一丝蛛丝马迹被发现,造假的事实和快就会被发现。因此,总的来说,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系统性

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变化都是一系列电子命令按照一定规则构成巨量电子数据合成物的结果,其本身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电子数据总是伴随着身后的“系统”出现。电子数据一般包括三部分:数据电文、附属信息数据、关联痕迹数据。因此,在使用电子数据时,不是只有数据电文本身可以反映出某一具体的法律内容,依附在数据电文身后的附属信息数据和关联痕迹数据等,也是我们获取电子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以及判断其是否以及何时经过了修改的重要客体。

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

(一)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的民事相关法律法规中,电子数据最早的呈现形式是“数据电文”,199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便对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一定规定[[1]]: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又对数据电文的概念范围予以明确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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