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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2 09:12  

论文总字数:15256字

摘 要

近几年来,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的兴起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我们所说的这些自动驾驶车辆以及无人驾驶汽车,归纳起来其实都可以统称为智能汽车。那么本文通过对智能汽车的概况进行叙述,了解我国和外国对智能汽车的相关研究立法,探究目前产生事故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的智能汽车还处于发展过程当中,但是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智能科技的高端提升使得智能汽车会愈发完善,最终会成为人们的重要的交通工具,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智能汽车事故侵权问题的情况下,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智能汽车的归责原则适用;不同情形下责任主体为车辆使用人、生产者问题等等,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车辆使用人和生产者的严格要求、国家的严格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建立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以及参照外国做法引进独立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智能汽车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Research on Tort Liability of Intelligent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of self-driving cars and self-driving cars has aroused the attention of many people. These self-driving cars and self-driving cars we call can be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smart cars. Then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overview of smart cars, understands the relevant research legislation on smart cars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explores the current challenges of accident liability, and proposes solution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lthough China's smart cars are still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the advance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high-end smart technologies have made smart cars more and more perfect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for people. In the case of completely solving the infringement problem of smart car accidents,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 and further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smart cars is needed;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is the vehicle user,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difficulty of legal determination, and then to These issues suggest the requirements of vehicle user manufacturers, the country's strict quality standards an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smart car network security system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independent insurance systems with reference to foreign practices.

Key words :intelligent automobile;Traffic accident;Tort liability;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述 2

(⼀)智能汽车的概况 2

1.智能汽车的概念 2

2.智能汽车的分类 2

3.智能汽车的特征 3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状 3

1.国外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4

2.国内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5

二、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存的法律问题 6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6

1.归责原则难确定 6

2.归责原则的认定 6

(二)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7

1.责任主体复杂 7

2.责任主体的确定 8

(三)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8

1.因果关系难认定 8

2.因果关系的认定 9

(四)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 9

1.主观过错难认定 9

2.主观过错的认定 9

三、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的应对 10

(一)对智能汽车各类主体的严格要求 10

1.汽车使用人责任 10

2.生产者责任 10

(二)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 11

1.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 11

2.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 11

(三)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1

(四)设置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12

(五)建立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 12

结语 13

参考⽂献 14

致谢 16

引⾔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汽车作为一种新型车辆以其高科技性和安全性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由智能系统控制汽车的运行,实现无人驾驶的目的。但是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在逐渐增加,传统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现行的法律规范—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不完全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分析智能汽车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对智能汽车作具体的了解,同时探究国外例如美国和德国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发现我国目前在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中存在着诸多例如归责原则认定困难等等的问题,基于此,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提出可以重新确定归责原则,适当的将责任主体扩大到车辆所有人以及智能系统的开发者 、系统平台的运营者等范围,找到现有法律规范中的不足之处,确定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并加以证明,最后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出相关的制度建议。

一、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智能汽车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区别于传统汽车,智能汽车在一些方面打破了传统汽车的既有规定和法律规则,呈现出有别于传统法律关系的新型关系。

  1. 智能汽车概况

1.智能汽车概念

智能汽车的概念在我国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于智能汽车的概念存在着不同规定,也可以说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一种概念定义为智能汽车是在普通车辆的基础上增加了先进的传感器(雷达、摄像)、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通过车载传感系统和信息终端实现与人、车、路等的智能信息交换,使车辆具备智能的环境感知能力,能够自动分析车辆行驶的安全及危险状态,并使车辆按照人的指示行驶,完成整个驾驶过程[1]。所以可以认为智能汽车是装有多种智能化的设备,利用网络技术和系统装置使得汽车能够自主运行,代替人驾驶的一种新型车辆。

2.智能汽车的分类

智能汽车虽然在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种类却是早有相关的规定。美国有关部门提出按照汽车的智能技术的智能化程度高低进行分类,把智能汽车分成了0级至4级五个分类:0级为零智能驾驶(no automation),智能驾驶系统不发挥作用,还是由驾驶员操纵整个汽车的驾驶;1级也称辅助智能驾驶(function-specific automation),还是由驾驶员主导掌握车辆的行驶,但是部分智能系统也在指导行车过程,就比如汽车的自动应急刹车系统这类,在智能汽车运行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2级称作半智能驾驶(combined function automation),驾驶员和智能驾驶系统同时掌握汽车的行驶状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驾驶员或者智能系统任意一方直接掌握车辆;3级为有限智能驾驶(limited self-driving automation),智能系统有限度的操作车辆提供智能信息;4级为全智能驾驶(full self—driving automation),也可以理解为高度智能驾驶,智能驾驶掌握了整个驾驶过程,驾驶员不需要参与甚至可以不在驾驶座。而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分类标准将智能汽车分成了六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和上述分类是一致的,对4级进行了再分类,4级是高度智能驾驶,而5级是全智能驾驶,表示智能汽车在任何的条件以及环境下都能进行驾驶[2]。国内对于智能汽车也做出了分类,将智能汽车也分成了五类,第一类是手动驾驶(MD),即普通驾驶汽车;第二类是驾驶辅助(DA),有部分智能系统功能,并提供智能信息提醒;第三类是半自动化(PA),智能系统短期内控制驾驶,提供智能引导信息;第四类是高度自动化(HA),在部分道路上可实现智能系统驾驶;第五类是完全自动化(FA),即智能系统完全驾驶[3]。国内的这种分类与美国的分类是一致的。

综合以上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智能汽车总结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汽车,虽然有智能系统,但是完全由驾驶员完成驾驶任务;第二种是辅助驾驶智能汽车,即有些学者所称的“人机混合驾驶”,由驾驶员驾驶,智能系统辅助驾驶员进行驾驶;第三种是完全智能驾驶智能汽车,没有驾驶员驾驶,由智能驾驶系统经过分析运作来完成整个驾驶任务。

3.智能汽车的特征

智能汽车特征体现在其汽车的性能和对社会的作用,在对智能汽车的概念叙述也能够体现其部分特征,总结智能汽车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三点:

第一、高科技性。智能汽车中采用了许多高科技的产品设备,依靠的是整个人工智能。既包括了各种智能设备装置也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智能系统,除了传统汽车都有的传感系统,还有多种智能驾驶系统,生活服务系统等等在内的多功能系统。如果把智能汽车比喻成人的话,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就好比是人的大脑中多个功能相互配合运作一般,带动汽车运转,自动辨别道路上的各种情况,完成行驶过程。

第二、安全性。智能汽车的优点在于智能系统的驾驶,智能系统中有充当人的“大脑”和“眼睛”的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在行驶过程中会遇到的事和物体,并且会计算预测道路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在“眼睛”看到眼前或正在行驶过程中的问题,“大脑”会自动生成并直接做出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发生危险,从而使车辆能够安全的行驶。

第三、经济效益性。智能汽车的出现,通过其智能系统分析各个道路状况,能够减少道路因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而堵车的情况,大大减缓道路交通压力。其次,区别于传统汽车,智能汽车的驾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道路环境情况,选择最优驾驶路线,提高汽车驾驶的效益。

(二)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状

智能汽车近几年在世界各地也是迅速的兴起,众所周知谷歌公司的研究技术最为发达,也是研制智能汽车较早的公司,在2014年举办的Code Conference 科技大会上就展示了早期的智能汽车,随着智能汽车研发热潮的推进,智能汽车数量日益增多,又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譬如技术的不成熟,各种突发状况,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加。2018年美国加州的一辆特斯拉智能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车辆的智能驾驶系统保持高速驾驶撞向隔离带导致车辆起火,车主也因智能汽车处于智能驾驶下未及时反映过来逃出车辆而不幸遇难,虽然未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能肯定当时智能汽车的智能系统参与了车辆的行驶。在驾驶人不再只是人,有智能系统参与车辆行驶情形下导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如何解决智能汽车事故侵权责任的问题,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这引发了众多学者的思考和争论。并且智能汽车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汽车也越来越成熟,产品也逐渐增多,为了更好的推进智能汽车的发展,对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也是亟待于去解决的。

传统汽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智能汽车以智能系统参与驾驶,使得侵权责任变得模糊难以界定。对此世界各地的国家也积极探索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问题。

1.国外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国外对于智能汽车的研究时间久远,近些年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和立法来解决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

对于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规范最完善的属德国,2017年6月21日德国的联邦议会经过多次会议通过修订案,全面修订完善了道路安全法,颁布《道路安全法第八修案》。在这部法案中,第一条b就提出驾驶人员在智能汽车的车内要密切注意车辆的智能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智能汽车不具备智能驾驶条件时或者遇到突发状况时要立即接管车辆的驾驶,确立智能汽车事故中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法案要求智能汽车有数据信息记录即所说的“黑匣子”技术,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相应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存储保管,以此认定侵权责任行为的发生原因,确定侵权主体;除此以外,对于发生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因智能汽车的智能系统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可获得至多1000万欧元的赔偿,确立了侵权责任后责任承担内容。

美国多个州政府都有对智能汽车提出管理规定,2016年密歇根州通过法案批准测试合格的智能汽车能上路行驶,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国交通部也每年发布智能汽车指导文件和法律规定,在2017年9月6号,美国结合各州的智能汽车立法情况,议会多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的《智能汽车驾驶法案》,这部法中主要规定了智能汽车网络安全、隐私保护、提出建立智能汽车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智能汽车顾问委员会等等,将智能汽车的安全管理纳入了法律规定中,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智能汽车的立法,但是对智能汽车事故侵权责任未做明确立法规定,但是也有州政府通过法案的形式确立智能汽车事故的侵权责任由驾驶员承担,譬如率先允许智能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内华达州就立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操作智能系统让智能汽车运行的人就是车辆的驾驶人,需要对车辆安全负责。如此对智能汽车产生的事故侵权责任也是同德国一样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本虽然也没有相关的立法明确进行规范,但是通过《智能驾驶相关制度整备大纲》文件,改变原来汽车事故责任的近乎无过错责任,提出应当由智能汽车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还加以补充规定智能汽车系统受到网络攻击时造成事故发生由政府承担责任,生产者无任何责任。

2.国内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其实对于智能汽车的研究从80年代就开始了,就比如我国著名的红旗牌轿车多年前就开始研制智能汽车,但是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没有进行立法。但也有出台一些政策和意见。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智能汽车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该方案着眼于智能汽车的技术,对于智能汽车发展需要的科学技术、信息数据、项目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并且智能系统提出要求。因而对于智能汽车事故侵权责任更多的还是基于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中争议比较多的是智能汽车责任主体争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大多学者都较为赞成的是通过产品质量法和道路安全法去解决侵权责任问题。有些学者以“制造商责任说”确定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认为智能汽车和智能系统是由生产者生产制造出来的,是由生产者在控制车辆的行驶,即机动车一方直接就是生产者,对智能汽车负全部责任包括汽车的事故侵权责任,由此对生产者提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驾驶员依旧需要在智能汽车中承担,不论智能汽车出于何种行驶状态,智能系统都由车辆的使用人掌控着,即使是智能系统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在事故时使用人需要负相关的责任,这种观点也叫“驾驶者责任说”[4]。还有学者认为可以结合产品质量法和道路安全法,形成双重责任制度,共同承担智能汽车事故中的责任。

二、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存的法律问题

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没有专门立法规定,基于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和理论层面上发现与在现实中难以适用的内容,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其问题。

  1.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指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理论上规定了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和道路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则是适用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5]

1.归责原则难确定

智能汽车是在传统汽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发升级后的产物,在汽车上增加了新型设备装置并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智能系统,其本质上还是汽车的一种,因而与传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符合性,所以智能汽车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上述机动车的归责原则。特殊的是,智能汽车中智能系统发挥其作用使得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何去界定发生问题的特殊状态,因而对于智能系统的归责原则不能直接适用机动车一方的归则原则,追究人的责任。

2.归责原则的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智能汽车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多种归责原则同时适用,也可以说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兼顾采纳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智能汽车仍是一种交通工具,没有脱离汽车的范围,因而主适用汽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能够在有限时间内解决侵权责任问题,对于有关人员提出高要求,更好的保护受害者一方的权益。所以,对于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从严格要求和管理规范的角度出发,还是以过错责任原则去追究责任。

并且,对于智能系统不能适用归责原则的问题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更为适宜,在事故中能更好的维护各方权益,不打击智能汽车生产者的研发生产积极性,也能让人们放心购买智能汽车。

  1.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相比于传统汽车,智能汽车最重要的变化是驾驶主体的改变,车辆不仅仅只是由驾驶员驾驶,还有众多的参与者,这也表明,责任主体可能不仅仅是涉及事故的一方。

1.责任主体复杂

现有法律中规定的一般情况是由汽车的使用人也可以说是驾驶员承担责任,而在智能汽车中,不同的驾驶状态会有不同的“驾驶员”,这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当智能汽车是完全由驾驶员驾驶,即驾驶员只有使用人,产生交通事故后就可以直接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人。

(2)智能汽车如果是智能系统和使用人同时在操纵车辆的行驶,这就变得十分复杂,因为智能汽车行驶时是共同驾驶状态,是驾驶员和智能系统合作行驶车辆,首先在驾驶过程中,无法确定是哪一方掌握汽车的控制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又是哪一方在控制汽车,是因为哪一方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共同控制下是否使用人和智能系统都是责任主体,那么智能系统能否作为责任主体?再者,即使能够确定要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哪一方出现的错误,如果错误是因为驾驶员指挥或者乱操作导致的,而智能系统未发现错误和故障,此时责任主体为驾驶人,责任主体能够确定。但如果是智能系统的问题,又如何确定是智能系统的问题?毕竟智能系统是经过互联网技术,是系统研发者经过一定的程序设定而确定下来的,智能系统能够根据设定的内容自主决定车辆的行驶状态,对于智能系统程序错误的界定也是十分的困难,就更难确定智能系统的问题。

(3)智能汽车如果是完全智能驾驶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即“驾驶员”是智能系统,此时汽车使用人没有车辆的控制权,那么,对于智能系统的责任主体确定,又具有难度和复杂性。一个是智能系统的错误界定具有困难性,还有智能汽车或者智能系统错误导致事故发生后需要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观点,是否要赋予智能驾驶系统或者智能汽车以“人”的主体资格,就如同公司法人一般。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客体说,认为智能系统这种人工智能的产物,不具备法律人格;另一种观点是主体说,出于智能系统可以更好的解决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可以赋予其法律人格[6]

其次,责任主体的资格也是难以确认的,现有法律和制度都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具有证件就好比通过了资质认证有资格才能驾驶车辆。智能汽车以其智能驾驶是否仍需要驾驶人继续获取驾驶证,获得的驾驶证是否要进行区分也是值得思考,并且证件的有无是否会影响到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的认定也是需要考虑的。

2.责任主体的确定

首先对于智能汽车的主体是否赋予法律人格,笔者认为,不论是智能汽车还是智能驾驶系统,与公司法人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是一种拟定人格,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意识。同客体说观点下的工具说[7]一样,智能汽车还是智能系统,都是由人研制和研发完成的,是人们代步的工具,既没有相应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意识,也没有能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因而,对于智能汽车还是智能系统,责任主体复杂的是找到对应的“人”,有学者指出,可以把智能车辆以及智能系统放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定义[8],对于智能汽车和智能系统,明显存在过错的,找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系统开发者、系统平台的运营者的责任,确定其责任主体。

其次是智能汽车的侵权主体,在上述的三种行驶情况下,笔者认为能够明确是驾驶员过错的,可以直接依据现有法律直接确定责任主体;在智能系统和驾驶员共同控制汽车行驶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其难以确定性需要具体状况具体说明。能够确定存在智能系统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则可以参照确定产品责任问题,确定生产者为责任主体;事故的另一方是在非故意情况下不能够确定是由哪个出现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笔者以为采纳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是合适的,即是智能汽车生产者和使用者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这也会对生产者增加过多的责任负担,在过多的承担责任影响下会打击生产者的研发制造积极性,也不利于智能汽车的发展。因而还是需要多方面考虑的,这样也能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智能汽车出现问题时及时发现,减少事故的发生。

而对于智能汽车的责任主体资格问题,笔者认为驾驶证的存在能够更好的规范汽车和人员的管理,驾驶证考取制度仍需要保留延续,因为和一般汽车相比之下会有所不同,因而证件也需要区别于现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就像现在取得的不同类型车辆有不同的机动车驾驶证件那样,形成专门的智能汽车驾驶证,进行单独的制度管理。

  1.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认定一个侵权责任,必须要找到三个要素,首先确定侵权行为是什么,造成了怎样的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是否由侵权行为造成也就是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困难的一点是找到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其次,能够确定问题,找到责任主体,但是智能系统问题不是简单就可以发现的,智能系统是由一个个的代码程序形成的系统,代码程序问题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并且网络不安全的情况下,会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技术侵入到智能系统,改变系统的程序代码,使得智能汽车在错误的指导下驾驶汽车,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对于智能系统是否受到入侵、系统平台的运营者是否有过失又是难以认定的事实,这也更加难以确定是否交通事故这个损害结果是因为智能系统哪一方面的错误导致的,对于整个因果关系的确定也是不能完成的,就无法完成对于整个侵权责任进行界定,各方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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