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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16 08:12  

论文总字数:16206字

摘 要

网络直播是一种凭借实时传输技术,将现场的文体娱乐等活动摄制并转化为信号后通过网络实时向观众传播的视听形式。它以较高的网络数据传输速度为基础,是一种近几年新兴的视听节目。网络直播以其内容的多样性、传播的实时性与互动性深受人们的喜爱,观众对直播者的打赏以及直播中高额的广告收益也促进了行业的不断发展。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囿于立法时的时代局限性,对于新兴的网络直播节目并没有较为清晰、完整的规定,使得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不同类型、不同地位的作品所能获得的保护是有差异的。所以想要厘清网络直播节目应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首先必须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属性。再以其著作权属性为基础,来讨论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模式。因此,本文也采取了相对应的论证结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说明网络直播的发展情况与技术特点,并对直播节目按内容进行分类。第二章,列举并分析网络直播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第三章,对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确定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属性。第四章,针对目前网络直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推动网络直播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节目 侵权 著作权 保护

目录

摘要 I

一、网络直播概况与直播节目的内容分类 1

(一)网络直播的概况 1

1、网络直播的发展 1

2、网络直播的技术特点 1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分类 2

1、网络直播节目的分类方式 2

2、网络直播节目依据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 2

二、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 4

(一)针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4

(二)当前对网络直播的法律保护无法兼顾多方利益 5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属性 7

(一) 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属性的相关学说 7

1、网络直播节目录像制品说 7

2、网络直播节目作品说 8

(二)网络直播节目可以构成作品 8

四、对网络直播节目法律保护现状的改进建议 12

(一)明确规定网络直播节目可以构成作品 12

(三)构建网络直播节目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模式 15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和4G技术的普及,网络直播作为一项新技术迅速兴起并进入公众视野。自2016年开始,直播开始风靡国内乃至全球。各类直播平台不断涌现,直播行业的从业者和观众也在快速增长。到2018年初,国内互联网直播平台增加到近300家,网络直播用户3亿人。到如今,观看直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休闲方式,网络直播也逐渐发展成一个巨大的市场。但在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主播之间、直播平台之间出现了恶意竞争,并带来了严重的侵权问题。但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地将网络直播节目列为作品。对于网络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说法。除此之外,网络直播节目中存在许多利益相关方,如直播平台、主播等。这些利益相关方分别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什么地位、网络直播节目的权利应该如何归属,都是当前混乱不清的问题。以上种种使得网络直播节目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网络直播节目进行定性、并探索如何为网络直播节目提供有效合理的法律保护就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给网络直播节目定性、如何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

一、网络直播概况与直播节目的内容分类

(一)网络直播的概况

1、网络直播的发展

直播这一视听形式,最早出现于广播与电视中。如我们所熟知的电台广播、电视新闻播报、演唱会直播等都属于这一类型。但早期的直播仅限于传统的广播、电视领域,并未出现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在我国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2006年,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国内爆火。出于游戏内沟通的需要,“YY语音”推出了高质量的语音交流系统。随后,YY发现许多玩家在游戏间隔中会以聊天、唱歌的形式进行排遣,于是又推出了专门的高质量唱歌房间,可以被视作网络直播的雏形。到2009年,YY正式推出“YY直播”,直播内容以小游戏、唱歌、聊天为主。同年,以“六间房”为首的直播平台开始出现并大热。这些直播平台以唱歌、跳舞等秀场型直播为主,让观众可以在线观看主播的表演。此时网络直播已经初具雏形,但内容还较为有限,以聊天或秀场直播为主。除此之外,此时的网络直播仅局限于PC平台,内容质量也相对较低。而让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火爆的契机出现在2011年。2011年,网络游戏“英雄联盟”推出,并快速成为最受欢迎的电子竞技类游戏。该游戏玩家数量的快速增长直接推动了网络直播的发展,因为许多游戏玩家拥有观看他人进行游戏的习惯。从此,游戏直播成为了网络直播的重要内容,并促进了更多类型的直播内容出现。在此之后,随着4G网络与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直播平台开始向移动端转变,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到如今,网络直播已经变成生活中十分常见、且受众广泛的娱乐方式,并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

2、网络直播的技术特点

从技术上来说,网络直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赛事和文艺活动的直播等。这类直播的技术原理是将电视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络供人观看。简单来讲,即“网络电视”。而另一类则是将摄制的内容直接上传至网络供人观看的直播。这类直播的特点是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 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这两类直播中,第一类实际上就是对电视的转播。而第二类则是更为大家熟悉的网络直播类型,也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分类

1、网络直播节目的分类方式

网络直播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已拥有了多种多样的内容与形式。虽然同属于网络直播,但不同类型的直播由于差异较大,在著作权属性、应有的保护模式方面可能会有很大区别。所以对网络直播节目进行分类,有利于对这类问题进行后续研究。

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例如,依据直播节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游戏直播、赛事直播等类别;根据直播信号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电视信号的转播和基于客户端对现场摄制内容的直接传播;根据制作成本与方式的不同,则可以分为主播自行录制的节目和有投资者、拍摄者等共同参与录制的大型直播节目。

上述的几种方式都是当下较为主流的直播节目分类方式。由于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属性是本文章研究的主要问题,而直播内容的不同又明显影响着直播节目的独创性高低,所以本文着重使用以内容对直播节目进行分类的方法。

2、网络直播节目依据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

我国的网络直播节目根据内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新闻类直播、游戏类直播、体育赛事类直播、教育类直播、电商类直播、生活类直播、综艺类直播、秀场类直播等。本文将挑选其中几种较有代表性、且较容易涉及权利纠纷的类型,进行简单的介绍。

  1. 游戏类直播

游戏类直播节目是指直播者将自己或者他人的游戏画面实时通过互联网发布给用户观看的节目形式。这类节目在分享游戏画面的同时,通常还伴以直播者的个人解说、聊天交流等。使用户在观看直播时能够学习游戏经验或与主播交流互动。

  1. 体育赛事类直播

体育赛事类直播是指节目摄制者通过多角度机位的布置,对体育赛事的内容、进程等进行摄录并实时传播给用户观看的节目形式。由于体育赛事较为复杂、专业,所以此类直播节目往往由专门的团队进行制作,团队中包含导播、解说员、摄影师等。且为了使用户有较好的观看体验,此类节目在展示比赛画面的同时,往往还会加入专业解说、赛事分析、精彩回放等内容,使直播内容更加丰富。

  1. 秀场类直播

秀场类直播是指直播者将自己的表演(如唱歌、舞蹈等)进行录制并实时分享给他人观看的节目形式。该类直播即模仿一个“小舞台”,使直播者可以展现自己的才艺,并提供给观众一种类似于观看线下舞台的体验。

  1. 综艺类直播

综艺类直播是近年新兴的直播形式。传统的综艺节目都是事先进行录制、剪辑之后,再在电视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并不具有直播的实时性。而综艺类直播则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将综艺内容实时传播给用户观看、并与观众进行实时互动的综艺形式。这类直播往往在设定好的规则和模式下,由主持人和嘉宾带动当前在线用户进行群体即时游戏。如“直播答题”就是综艺类直播的的一种典型节目形态,相比传统的“电视综艺”和“互联网综艺”,综艺类直播的内容需要简单直白,同时因为需要海量用户同时交互,游戏逻辑也要求极简并瞬时反馈。这类直播完全依赖于与观众的互动来进行,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社交属性。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

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虽然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乱象。除此之外,我国对于网络直播节目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许多缺陷。下面笔者将总结一些当前网络直播节目在法律保护方面最严重、最有代表性问题。

(一)针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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