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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一、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非常迅速,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继续进入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繁荣的背后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就是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也就不能及时支付,结果,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中,开发商的地位相对较强,而承包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承包人为了获得建设项目,不惜垫资施工。因为他们相信在结算的时候可以收回垫资款和其他工程价款。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让人大失所望,主要是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甚至拒绝支付工程款。当承包人得不到工程款的时候,就会拖欠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和大量的材料商欠款,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形成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这种社会现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是遏制拖欠工程款,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由于此法条法律性质不明,可操作性不强,致使现实中很少承包人可以按照本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批复,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但仍然收效甚微。

因此,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才能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文化和立法习惯上的差异,在设置法律的思维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对承包人的债权予以特殊保护。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发现虽然各国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同,但保护承包人索赔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由于每个国家的权利构建与权利体系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种立法目的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或呈现法定的抵押权或呈现优先权或呈现留置权的表现方式。

通过对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国家都承认承包人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享有优先权。日本民法虽然以德国为蓝本,但在优先权制度的设计上基本上与法国一致,但在效力或种类上略有不同。德国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因为它更多地关注债务保护的静态安全性,但同时也十分重视对承包人特殊债权的保护。与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德国将这一债权设定为法定抵押权。瑞士也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规定为法定抵押权,但与德国不同,这种法定抵押权具有私法性质,它不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是要求当事人约定并进行登记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担保物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但英美国家也同样重视对承包人债权的保护,并在立法上确立了留置权,对承包人债权予以特殊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英美法中的优先权或法定抵押权被其特定的留置权所取代了。

(二)、国内有关研究的综述

1.国内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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