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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文 献 综 述

一、隐私权理论

(一)国外研究现状

1873 年,詹姆斯#183;斯蒂文在《自由、平等与博爱》一书中,首次从哲学角度论述了隐私。而后 1880 年法官托马斯#183;库利第一次将隐私权定义为”独处的权利”并将其归为侵权法中的一类。最终,在 1890 年美国波士顿两位年轻的律师学者沃伦和布伦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在法律界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很快发展成为美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隐私权的价值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而关于隐私权的各种理论学说也纷纷问世,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包括五类:

1、独处权理论。一般翻译为”独处的权利”或者”不受干扰的权利”。学者威廉#183;普雷瑟认为美国法院关于隐私权案例的共同特征在于被告干涉了原告独处的权利。北欧法律学者会议比较详细地阐述了独处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在会议文件的第二段指出:隐私权就是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意愿过生活的权利。独处权的理论学说过分的强调了隐私权作为一种个体所享有的不容他人、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这就难免使隐私权沦为自由权的一部分。

2、信息控制理论。按照阿伦#183;韦斯丁的定义,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部诉记者联盟案”的判决中认为,无论是从普通法还是从字面上来理解隐私权的内涵,都强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资讯的控制。此种学说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个人资讯或个人信息的范围,以使得隐私权的范围界限与其他基本概念不相重叠和混淆。

3、人格理论。此理论认为隐私权虽然是以维护个人生活的独立完整、不受外界干扰为目的,但现实生活中个人对私人信息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防御都是出于对个人人格尊严的考虑。布鲁斯丁认为隐私权的利益是与”不受侵犯的人格”联系在一起的。尊重人格是隐私权概念的基础和核心。捍卫隐私权就是捍卫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人格理论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中所体现出来的是对个人自主权利的保护,在尊重人的前提下尊重人的自我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人的价值,在位阶上要较其他权利优先。隐私权的保护就成为保护人格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此理论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隐私权的价值。

4、亲密关系理论。此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亲密关系形态,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保护隐私权就是要对一个人专属的私人”亲密关系”加以保障,避免他人、公众、社会的侵扰。这个亲密关系的私人领域可以由夫妻构成,也可以由家庭及社会交往的小圈子构成。查尔斯#183;弗里德认为隐私权有其内在价值,并可以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亲密关系的程度。爱情、友情、亲情和信任是建立在隐私权基础之上的。侵犯隐私权就意味着对个人完整性的侵犯。

5、限制接触理论。一些理论家使用接触理论来定义隐私权。隐私权被认为是为排除接触个人的私人领域。这个私人领域不仅包括个体独处的状态,还包括排除他人和媒体侵犯的自由等。一个人要想拥有绝对的隐私权就要完全不与他人接触。隐私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得以保护,一是通过保密,防止他人掌握个人信息;二是通过隐名来阻止他人的关注;三是通过独处使自己与他人隔离。

(二)国内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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