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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文 献 综 述 一.课题背景及目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 条将著作权管理制度叙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权利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诉讼活动。

”强调著作权人的”授权”。

但是与此同时,未授权的非会员的著作权无法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如孤儿作品或外国作品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因为权属不明,不能实现许可而浪费。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我国2012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以北欧诸国相关制度为模板,试图加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保护无维权意识、少维权能力的著作权人,以此缓解使用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大量作品授权的困境。

相比之下,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更为广泛,解决了非会员授权问题,这种集体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来源于如上法律的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非会员权利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获得许可后可使用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

我国在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的进程中是否应采纳此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大争论。

支持采纳该制度的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既便于使用者利用作品又可以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人随意限制他人利用其作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反对该制度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而该制度未顾及著作权的私权属性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就向使用人发放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的许可证显然违反信托的基本原理。

更多著作权人担心过度的”被代表”无疑是为某些侵权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助长了本来就难以制止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立法和现实背景之下,本课题从理论上研究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理基础,功能和价值取向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并提出一些对该制度完善的期待。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 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60年代,广播技术的使广播组织对作品使用需求加大,但北欧诸国的国内著作权市场过小,难以避免会使用到外国作品,为解决大量作品的使用以及对国外作品的合法许可问题,北欧五国(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芬兰)创立的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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