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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社会学类 > 思想政治教育 > 正文

卢梭和马克思自由观之比较

 2023-09-14 05:09  

论文总字数:14701字

摘 要

自由是人们的天性之所在,但是随着人类从自然人成为社会人,这种自由逐渐的丧失了,人们踏上了回归自然之路。卢梭指出自由将沿着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的理路进行发展,人们将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订立公意原则而结成道德共同体,到达道德自由的圣境。但卢梭的整个自由观充斥着过多的美好设想,缺少可行性,最终让他自己也困囿于理想与现实的交界处。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以唯物史观作为基调,从客观现实出发,对人进行了科学、深刻、彻底的剖析,从主体、路径以及理想境界等多方面对卢梭进行了超越,他所要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现实自由。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以其强大的力量作用于当今的中国社会,对人的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指导意义,为我们描绘着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图景。

关键词:卢梭;马克思;自由观;现实的人;自由人联合体

A Comparison of Rousseau"s and Marx"s Views on Freedom

Tang Xiaoqian

(School of Marxism,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300)

Abstract: Freedom is the nature of people, but as human from natural person to social person, this freedom gradually lost, people set foot on the road of returning to nature. Rousseau pointed out that freedom will develop along the path of natural freedom, social freedom and moral freedom. People will form a moral community by concluding social contr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general will, and reach the holy land of moral freedom. However, Rousseau"s whole concept of freedom is full of too many beautiful ideas and lack of feasibility, which finally makes him trapped in the boundary between ideal and reality. Marx"s thought of freedom takes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s the keynote, embarks from the objective reality, has carried on the science, the profound, the thorough analysis to the human, from the main body, the path as well as the ideal realm and so on many aspects has carried on the transcendence to Rousseau, what he wants to realize is the entire society and the human reality freedom. Marx"s thought of freedo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oday"s Chinese society with its powerful power, which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people"s thought and every aspect of social life, and depicts the free picture of the future communist society for us.

Key Words: Rousseau; Marx; The liberty; Realistic people; The commonwealth of free men

自由,是一个让人听起来都热血沸腾的词语,人人都向往自由。自由或是争取自由是人类历史的主线。自由放置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在卢梭和马克思的一生中,自由问题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卢梭终其一生都在探索他心目中理想的自由之境,而他的自由观也是马克思自由观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然而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立足于实践,立足于历史发展去构建他的自由思想,最终超越了卢梭,解决了卢梭无法突破的自由困境。

一、 卢梭的自由观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这是卢梭关于自由最广为流转的箴言,自由是卢梭的整个思想的支柱,在他看来,人的本质便是在于自由,而政治哲学归根到底作为研究人的学问,是以自由作为内在原则与实际追求的。卢梭的自由观大致可以分为两块,一块是自然状态之下的自由即“自然自由”,一块是社会状态之下的自由即“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这三种自由形态呈现出一个进阶状态,是随着整个人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代表了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与状态,而“道德自由”的实现是卢梭所认为的自由的最高境界。

(一)自然自由

卢梭认为,“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自然自由,或天然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最初阶段,也是最原始的自由。”[2]在进入政治时期之前,人们的这种自由常常是无意识的,而且这种自由并不基于理性,它只是基于人们先天的生理素质而体现出的在获取生活资料与具体的进行生活上的一种“自由”,这种自由的目的就在于去维护自己的生存。要了解人类的这种自然自由,就必须要理解一个理论假设,那就是自然状态“即没有法律、没有政府的人类生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原初的欲望与激情而行动,不需要听从于任何人的意志。当然,卢梭在这里指的自然法是“情感的自然法”而非基于理性、正义、道德的自然法,否则法的强制与约束必定会与“自由自在”产生冲突。在谈及卢梭的自然状态之前,我们有必要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说明,霍布斯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对卢梭的政治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是人的本能与天性,而后又说明自由与平等是天赋人权,在人们追求这种权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冲突,因为人们所需之物的匮乏注定了不可能每个人的要求都得到满足,那么人们出于自我保全的本性就会去抢夺别人的东西甚至是牺牲别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并且这种抢夺最终会演变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仇视的敌对状态,霍布斯形象的把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关系称之为“狼与狼”的关系,但是卢梭认为霍布斯等人虽然谈及了人在自然状态之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但是他们所描述的不像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更像是思虑发达的社会人,当然,卢梭自己也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中坦言:“要分辨人的天性中,哪些是原有的东西,哪些是人为的东西,而且能很好地描绘现在已不复存在,而过去也许根本就没有过、将来也许永远不会有的状态并不是一种轻易的事情。”[3]但卢梭在前人的基础之上还是进行了尽可能彻底的“还原”,在他看来,自然状态下,人们的需求极易得到满足,人类与动物共处于自然之中且均面对生存考验,人与人之间是彼此孤立且又和平共处的,自然人相对于社会人而言欲念是非常小的,几乎只限于必要的生存,在这种状态下实现的自由几乎等同于动物的本能,不同的地方在于动物的本能不会改变,而人的自由是可以由人选择的。这就是卢梭的自然自由。

(二)社会自由

按照卢梭的观点,人们在原始状态便是处于自由平等的状态之中的,虽然在生理上存在着不平等,但这毕竟不是天然的,不是人为产生的,不是一种道德上的不平等,那么维持这样一种天然状态不是就可以一直保持着自由的理想境界?并不是这样,因为自然状态毕竟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自然自由是这一理论假设下的理论结果,在人类产生伊始,是否真有卢梭或是其他人所描绘的那种自然状态,谁也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此外,人类毕竟不同于动物,当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解决遇到的生存障碍,他们就会寻找解决之法,他们最后寻找到的方法就是个体力量的结合,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现实的人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面对着等级秩序和奴役压迫,这是与“自然状态”的理论假设截然不同的残酷现实。那么究竟如何实现现实的社会自由呢?卢梭给出的解决之道是缔结社会契约。人们为了实现社会自由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必须要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人们为了达成某一目的而做出的服从一定不是面向共同体或者是他人而是面向自己。卢梭这样表述他所认为的唯一可以达成的契约:“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已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了,因为,首先,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集体,可见这个条件对大家都是同等的。既然条件对大家都是同等的,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使它不利于别人。”[4]卢梭要求的是毫无保留的权利让渡,这种让渡面向的是共同体而非个人,我们让渡的东西既能从共同体当中获得同时自身又受到共同体的庇护。因此,我们对于共同体的服从还是回到了对于自己的服从,这是一种自由的体现。社会共同体是稳定的、良性的,在订立契约之前,个体是孤立的并且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活动,,它对别人没有义务,但在进入共同体之后,每个人必须履行对于共同体的维护义务,因为任何对共同体的损害就相当于对其中个体的损害,所以即使个人意志存在背叛公意的情况,存在不自由的可能,为了维护公约,维护共同体,人们也会迫使其服从于公意,而共同体由若干个人构成,它与个人权利相向,必会保护个人。因此,卢梭以为,作为社会共同体表现形式之一的国家是具有正当意义的,是会持续发展下去的,是可以帮助社会自由的实现的。

(三)道德自由

“社会自由仅仅解决了人作为社会的主人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解决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的问题。”[5]人们要想达到真正的自由,还必须进入自由的最高阶段——道德自由。我们可以透过霍布斯的自由来理解卢梭的道德自由:“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意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的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6]霍布斯认为的自由是要跨越外界的阻碍,而卢梭则认为真正的自由应该触及人的心灵。一个人,哪怕受到诸多的外界辖制,只要心是自由的,灵魂便是自由的。可见,对卢梭而言,道德自由指人们服从于自我立法,是有内在的理性力量所决定的自由,这是一种更为抽象的自由形式,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一套为人处事的标准和是非善恶的尺度,如果他可以坚定的遵从内在法度,那么就拥有道德自由,反之,就是不自由的。拥有道德自由的人一定是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并且能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当然了,在卢梭的世界里,任何不合于现实法律的行为也是不能体现道德自由的。此外,他虽然强调个体的道德自由,但他更加看重社会层面的道德自由,更加看重个人内心之法与社会公意所达到的同一,卢梭的自由观绝不是纯粹思辨的东西,而是想要与现实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自由。这种道德自由依仗于人们内在的自由意志以及外在的宗教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把公民对契约精神的捍卫、对公意的认知、对法律的敬重,并最终实现对法则本身的自觉遵守和对国家及对美德本身的热爱现实地转化成了一种责任和义务。”[7]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

马克思曾说过:“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8]自由作为人的本质的体现,是人固有的东西,只是这种自由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丢失了,所以在我们回归自由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经历的磨难并不能够去否定自由的价值,自由本身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至于什么事情才是不损害他人的,应该由社会来判定,由法律来判定,由此可见,马克思的自由观关注的同样是现实自由而非思辨自由,这旗帜鲜明的与黑格尔等人的唯心主义自由观划清了界限。

马克思最终想要达到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统一,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依靠的是现实的个人,他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人们要生活就必须先生存,生存资料需要从自然中获取,但是自然本身并不会满足人的需求,人作为一种具有能动性的存在会主动地解决这一问题,解决之道便是通过劳动来进行生产,人们也正是在劳动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当共产主义运动最终使国家与阶级消灭,推动人们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个人与社会就会达到真正的统一,自由的目标就会实现。

如前所述,目标的主体是现实的人,而达成这一目标的途径也是在于人的主体实践活动,以往的精神层面对于自由实现的思索只是作为最终实现目标的先导性的认识。我们要想解除自由灵魂的枷锁,需要既有内在能力的提升又有对于外在束缚的斗争。一方面,我们要提升自身实现自由的内在能力,这其中包括了认识能力和选择能力。要获得自由就必然对客观规律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只有基于规律行事,我们才能在已知的范围内依据自身的意志做出最正确的选择,才有获得自由的最大可能。另一方面,我们要进行外部的斗争,对资本主义制度还有资本主义所倡导的自由进行抗争,资本主义给人带来的自由是相对而言的,当人们受到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剥削的时候,资本主义制度是可以带来部分的自由,并且他们通过宣扬这种自由获得了斗争的胜利,于是他们也希望进一步的拔高这种自由来获得统治的长久,但这种自由是被阉割过的自由,是只适用于资产阶级的自由。自由的真正实现要借助于阶级斗争,要在资本主义消逝以后,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这种制度将给我们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0]

三、马克思对卢梭自由观的继承

马克思可以说是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能够吸收继承他人思想的可取之处,通过自己的思考与实践进行检验,不断地丰富与发展,最后形成自己的学说体系。而马克思的自由观就深深受卢梭自由观的影响,其诸多理念最初来源于卢梭的自由思想。

(一)经济因素

马克思和卢梭都认为人们不自由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较少的欲望,相互之间是孤立,靠着少量的资源进行基本的生存,但是,随着第一个人宣布将剩余的劳动产品归为己有并获得大家认可,私有制逐渐建立,人类从自然状态走进社会状态。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使得部分人的私有财产进一步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建立了暴力机关,诱骗人们签下不平等的社会契约。要将自由归还与人,就只有重新签订平等的社会契约,建立共同体。卢梭对于经济因素的格外关注也影响了马克思,他在卢梭的私有制观念的基础上深入考察了私有制的根源、形式、作用,说明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并基于此提出如何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二)政治法律因素

“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卢梭和马克思同样重视法律的作用,他们反对的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因为那样的法律是保护少数人的,是不平等的。卢梭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意,共同体中的个人对于法律的服从就是对于公意的服从,因此他们能够都获得自由。马克思受其影响,也将立法权作为人民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提出法律必须要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也要能够自觉主动地服从于法律。此外,马克思也继承了卢梭的“共同体”概念,卢梭的自由主体虽然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但是他也承认自由的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共同体的作用,个人总是生存于社会之中,要依据公意实现全体的自由。马克思在卢梭的共同体的基础上深入思考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是辩证统一的,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自由全面发展。

(三)道德因素

卢梭想要建立的是道德共同体,良善的人在他的自由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意的合理性也是建立于人人都想要建立尽善尽美的道德境地。而私有制引发了人过分的贪欲而使他们变得不道德,所以卢梭才倡导人与人之间和回到和平相处的状态,倡导自由与平等。马克思也倡导社会道德,并且对卢梭的道德进行了丰富。他重视人的自律道德,尊重个体差异,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对道德做出更加具有实践性的规定。他向往的是人性的真正回归,而不是条条框框的矫正。

(四)哲学因素

马克思的自由观也承袭了卢梭自由观中的辩证法气息。卢梭眼中的人类历史并不是直线向前发展的,从他所提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人类历史将经历自由到不自由再到自由的辩证否定的过程。此外,卢梭在具体论证人类由最初的自由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而使自身异化、劳动异化而变得不自由的过程中也体现了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卢梭思想中的辩证法因素深深影响了马克思,这促使他的唯物史观可以顺利的提出,其自由观也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马克思对卢梭自由观的超越

(一)回归自由的主体

1.卢梭的抽象主体

卢梭的自由观相比较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是现实的,但就其本身而言还是非常具有抽象性,尤其体现在主体方面,卢梭在真正面对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时,他其实是退缩的,这使得他捍卫的其实只是人的精神自由,他的自由理论起始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假设和人的自然自由,人与人之间互相孤立,一开始就是美好平和的,自然人和动物同样会进行自我保全,但却更多了选择与自我完善的自由。他们天生就具有怜悯之心,能够自我爱护,所求之物不过是满足自己最根本的生存需求,欲望被降到了最低的水平,这是卢梭认为的人类最为幸福的时代。但是在人们进入社会以后,这种自由遭遇了私有制发的重创,卢梭企图通过社会契约的建立,重新构造一个自由平等的秩序,实现社会自由,并最终达到道德自由。虽然卢梭能够以历史的眼光看人类发展,但是他的自由主体却处于停滞状态,是进入了社会但是脱离了一切的社会关系与物质基础的,甚至可以说,这是他为了他的整个政治哲学所预设好的人而不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在他看来,缔结社会契约的自由主体有着同样的利益需求,同样的道德水准,所有人愿意将个人权利毫无保留的上交给社会共同体,共同期待着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道德共同体,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使每一个人重新拥有这种自由意志,再此,卢梭将自己对现实的逃避尽可能变得合理化了。在卢梭眼中,人只拥有狭隘的个人属性,他们身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却不具有社会属性。同时,卢梭过分的美化了自然人,而忽视了人性中不可磨灭的懒惰与贪婪,他不明白人性的缺陷很难依靠自身消解,只有通过他人与共同体的抑制才能达到一种平衡。人与社会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绝不是先有了完美的人,然后再有了由完美的人组成的理想社会。当然,卢梭对现实绝非无知,他明白私有制是人类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是他没有勇气抗争,也因为自身理论中抽象主体的预设始终无法将理论与现实融合,只能成为一个孤独的漫步者。

2.马克思的现实主体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使人真正的从抽象的天空落回现实的大地,他曾这样说到:“实物是为人的定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11]所以,人的本质就在于人的社会关系。虽然马克思也一度非常赞赏卢梭所提出的那种自然状态,但他却能随着历史的发展去追踪自由主体的变化发展而不至于最终落于抽象。人是追求自由的,但是人作为肉体与精神的结合物,精神的自由并不代表完全的自由,所以自由的实现一定是以客观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并且在具体的过程中也会受到物质条件的多方面的影响。马克思的自由主体是具有现实性的,它与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具有这样或者是那样的联系:首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时间与空间具有现实性;其次,个人作为主体进行活动的现实能力,总是在一定的素质的基础之上,在周遭环境的影响之下,通过一定的学习和训练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再次,自由主体作为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生命存在物,其实践理想也具有现实性;最后,自由主体欲望的满足也必须通过与他人和集体的关系的建立,所以说人与人之间并不是孤立的、抽象的自由意志的存在。

3.马克思对卢梭自由主体的超越

马克思和卢梭的自由观会有如此大的不同是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对自由主体的定义就是不同的。卢梭在霍布斯的影响之下,一开始便从自然状态的自然人开始去探索自由,他认为人与人是友好共存的状态,在后续的研究中他也几乎是抛开了自由主体的变化发展,将自由主体固执的归结为善的存在,自由主体不变,自由主体的自由也不变,这几乎使卢梭的理论与现实世界错位。而马克思却能站在唯物史观的视角之下,客观的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原始的自由主体是怎么样的?在历史发展中他们发生了什么变化?是什么导致他们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可见,马克思非常注重变化发展,这使得他的理论跟的上时代,指导的了现实。此外,卢梭的自由主体是孤立的,即使他们依据契约组成了共同体也仍旧是孤立的,其需要的满足中没有他人帮助的参与而只是从他人身上取回自己上交给共同体的东西罢了。而马克思将人看做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通过他人对各项活动的共同参与自身的需要得到满足,欲望得到遏制。最终,马克思超越了卢梭,提出了自己的现实主体。

(二)回归自由的途径

卢梭和马克思都认为自由是人天生就具有东西,我们所做的一切不过是重新获得我们自己的东西,只是他们所给出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卢梭提出的方法是制定社会契约,按公意行事,马克思则是扎根于社会现实,深入考察了人不自由的根源,认为自由的实现主要通过两条路径:第一,人们要获得大量的自由时间;第二,人们要进行大量的创造活动也即实践活动。

1.卢梭的自由途径:公意

卢梭是希望通过缔结契约来使人们服从来实现自由,但是,“说到底,契约是一种半商业性行为,完全是一种自愿结成的许诺,最后也是可以废除的,它是团结一致、打算做一些给他们带来公共幸福的事情的人类发出的行为;但它依旧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如果它要给人们带来共同的苦难,就可能被放弃。”[12]在卢梭看来,能够使无数的个人意志与共同体趋于一致,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的只有公意。社会共同体由无数个人组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这些私人利益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只有一个最大的最根本的共同点——自我保全以及拥有美好的生活,这是大家一致的所求,我们把这称之为公共的利益,而且“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有共同的地方,所以社会联系才得以形成;如果不同的利益不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的话,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社会应当独一无二地按照这个共同利益来治理。”[13]公意就是对于共同利益的认识,而绝不是公民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公意作为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到现实生活当中,明确的规定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促使个人自觉地履行与公意一致的个人意志,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法律记录的是共同意志,遵从法律意味着遵从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与个人意志又具有一致性,所以最后又回归到了遵从自己,保护了自身的自由。但是问题就在于卢梭塑造的公意太过于完美,而人的意志是不可能完美的,公意与个人意志的统一才是最难以实现的东西,人们共同拥有的只是自由这一终点,至于人们是否会因为难以与公意达到一致而选择其他的路径,这并不好说。公意之路作为理论也许可行,但若是实际操作难免会遭遇困境甚至是被强权所利用。

2.马克思的自由路径:自由时间和实践活动

“整个人类的发展,就其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并且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14]自由时间相对于劳动时间而言的,是人们可以随意支配并且使自己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运用自由时间人们可以使自己的心智和能力得到自由发展,并最终创造一个自由的社会。马克思认为大量的自由时间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外在前提,人类越是发展,就越是需要有更多的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使得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缩短了人们的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资本家们却将工人的自由时间用来生产剩余价值,并且无偿占有这种剩余价值,使大多数人受到生存的压迫。此时,人与人之间是属于一种阻碍的关系,真正的自由是无从谈起的。与此同时,马克思也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分工使得人们的发展片面、狭隘,根本不可能实现自身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最终消灭阶级、消灭分工,才能将自由时间归还给人们去自由发展。总之,人们只有通过自由时间才能自由发展,不断地增长个人的知识、能力、品质等综合素质,提高个人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力,最终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曾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5]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要做的不仅仅是提出和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解决问题。自由时间给人提供的只是发展的空间,自由的真正实现还是要依靠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实践是自由的源泉,它是人们以自身的行为来引起、调整、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化过程,正是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人的自我意识和能力得到了发展,他们会知道自己本来拥有自由,是私有制使得自己丧失了这种自由,所以人们才能开始自觉地追寻自由,自主的为自由奋斗;劳动实践确证自由的本质,自由既包括摆脱外在束缚,又包括按照客观规律与个人意志进行创造性活动,将自身的本质力量为外化并作用于自然物,创造出目标客体。可见,人们的劳动实践本身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体现了自由性质;实践是精神自由的基础,精神作为认识发展的高阶形式,必定是来源于具体的物质活动,两者的辩证统一将会推动实现整个人类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阻挡于自由人联合体跟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和那一切不自由的因素,最终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运动才能消灭。

3.马克思对卢梭自由路径的超越

马克思和卢梭都认识到了导致不自由的根源在于私有制,私有制使得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生存造成了压迫,使得人们最初在私有财产上是不平等的,而在经济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也必然占据主导地位,他们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维护少数的同类人的利益,其制定的法律也必然去维护这种不平等,人们被迫服从于法律这种契约形式,而这种契约在卢梭看来存在着问题,只有他的社会契约才是正确的、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卢梭是将矛头直指错误的社会契约而回避了私有制。马克思对他的超越之处就在于他对于不自由根源的不逃避,既然锻造人们枷锁的是私有制,那么我们就要推翻私有制,建立新的合理的生产方式,而马克思所指的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正是面对私有制的不同态度使他们给出了不同的解决之道。卢梭寄希望于公意,认为人们必定会服从于公意,齐心协力的建设理想的自由王国。但是公意的基础在于向善的个体,而事实上人性的缺陷不可磨灭,所以卢梭所言种种不过是天真的幻想。马克思看到了真实的人性,真实的社会,他认为物质需要的满足是一切的基础,所以我们要通过生产实践大力发展生产力,让人们生存无忧,这其中就必然会带来自由时间的增长,人们在自由时间中不断实践充分发展自己的身心,最终一定会达到自由。

(三)自由的理想境界

1.卢梭:道德自由

道德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圣境,他认为人不仅是一个社会主体,更是一个道德主体。不难发现,即使卢梭承认人性中的恶,但是他始终对人性抱着非常乐观的态度,在论述自然自由的时候他就指出人是具有自爱之心和怜悯之心的,到了道德自由这里,人是具有良心的,是能够严于律己,能够为自己立法同时又可以按照内在法度为人处世,所以,人们是可以自己克服内在的贪婪懒惰,以正义与良善来自我鞭策,做出正确的行为并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此外,除却良心,卢梭认为外在的引导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自然教育与公民宗教。每个人都具有道德意识,但是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过多的误导与诱惑使人的美好天性蒙了尘,所以我们需要教育来唤醒人们的纯粹的道德良知,通过宗教唤起人们对于公意的热情。需要指出的是,卢梭所说的公民宗教并不具有普世性,它的目的不过在于“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尊重结合在一起,从而把祖国变成公民们热爱的对象。”[16],可见这种宗教包括最后实现的道德自由对社会和国家都是有所要求的,此时的国家与其说是一种统治的存在不如说是一种统筹的存在,它具有十分正当的地位,是它促成了并且维护着道德自由。

2.马克思:自由人的联合体

《共产党宣言》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7]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真正的自由人将会摆脱金钱的束缚,摆脱剥削与压迫,解放天然本性,真正成为社会与自己的主人。当然,这是有诸多条件的,一方面,就经济层面而言,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必须要被消灭,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快速发展,生产力实现快速发展与巨大增长,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极大的满足,阶级将不复存在,每个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劳动成为了人们自由自觉地活动,人们可以根据自己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做自己想做的事,拥有自主选择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身份。自由的劳动者进行自由的联合,共同生产,按照各自的需要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就政治层面而言,马克思认为自由会落于共同体之中而不是国家当中,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暴力机关。虽然黑格尔提出理想国家共同体的存在,但这一理论却是建立在“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而马克思却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国家这一上层建筑,但是国家在产生之后就变成了一种异己的力量,通过对它的辩证否定,最后产生了马克思理论中的社会共同体,对于马克思而言,“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18]国家对于自由而言从来不是云梯而是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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