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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探析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19 03:08  

英语原文共 10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探析

残疾人社会保障在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进展,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得到越来越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然而,仔细检查就会发现,学术界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更多地强调问题和解决方案,而基本理论往往被忽视。特别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例如,安全系统重建模型的选择和解决方案特定的社会保障领域得到更多的关注,但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研究较少。笔者认为,实现和保护残疾人的利益是从权利的角度了解残疾人社会保障,并强调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一、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残疾人社会保障通常被定义为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特殊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一个现代国家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以减轻或预防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造成的贫困和威胁。表面上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但是,在本质上,它是建立确认社保被国民化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必须建立和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帮助实现社保被国民化的权利。它的理论基础是存在社会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在公民年老、患病、残疾、失业、生育、丧亡、灾害、财政困难等情况下,对公民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是旨在保护公民和他们的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进步。它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福利。可以看出,社会保障的权利自然的主题涵盖了残疾人群体。因为他们的困难,生存与发展是完全由他们的身体或精神缺陷,他们更享受比健康的国家的支持和援助。但这样的支持不仅仅是一个慈善机构引起的同情和怜悯,这是这个国家制度安排使得基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应注重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是什么

残疾人是那些因其完全或部分残疾的心理、生理和身体无法完成某些活动的人,某些器官残疾人的故障可能是视觉障碍,听力残疾,口头残疾,身体残疾,精神不足,以多种方式上有残障或残疾。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意味着残疾人是权利主体。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群体,由于生理、心理、感官等方面的缺陷不能与健康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生存发展能力落后于平均水平。因此,残疾人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关怀等方面都享有政府的支持,国家也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使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第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满足了残疾人的基本需要,提供了深厚的人文关怀,第二,如果不把它纳入法律,而仅仅放在道德层面上,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因此,现代国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纳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人权。第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福利国家的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权利,通过这些权利他们可以获得人的尊严。它要求国家积极参与人民的社会经济生活,支持弱势群体。

此外,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其独特的属性。实现残疾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是残疾人的核心价值,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的两大问题,是人权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生存权是一个人在社会和国家中所享有的、国家有义务保护的维持生命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发展权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参与、促进和享受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首要目标是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使残疾人摆脱因缺乏劳动能力而导致的衣食住行匮乏的悲惨境地,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实现。此外,由于残疾人是具有完整身份和社会价值的公民,他们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不仅限于食物和衣服。他们要求改善生活质量,实现自己的衣食住行,他们要求改善生活质量,实现自己在社区的价值,政府应该设法保证这些需求。因此,第二层的目标是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例如,职业培训、通过发展扶贫、娱乐基础设施。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性质。

1. 平等

社会保障权是所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不论其身份、性别、民族、语言、财富或家庭背景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残疾人和健康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他们在接受国家支持时不应受到歧视。这种歧视与社会公正和社会文明背道而驰,残疾人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 合法性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范围、方式和实施规模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的。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联邦可以采取措施,用联邦、职业和私人保险费的资金设立老年、死亡和残疾救济基金。希腊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应照顾公民的健康,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老人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中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残废时,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标志着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制度性应对。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标志着包括残疾人保障在内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诞生。在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中规定的。综上所述,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不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学科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支持,它是公民的受益权。残疾人在生活困难、生活水平下降时能够获得社会保障,这意味着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这种状况。因此,这项权利不能仅由残疾人来实现。他们有可能得到他人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来缓解困难,但现实情况并不是那么乐观,因为社会支持的覆盖面是有限的,手段是充分的和不确定的。仅仅依靠社会组织是无效的,他人的参与或支持也与社会保障权的定义相矛盾,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力量的帮助,国家有义务满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需求。

4.实现的多样性

虽然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国家的能力和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首先,国家应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决策、财政和法律支持方面。例如,中国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殊补偿,收养机构提供收养服务,城市公共组织提供优惠和支持服务。第二,国家倡导社会责任,社区有义务和义务接纳残疾人,除了政府提供的帮助外,还为残疾人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都要提供配套服务,弥补政府的不足。鼓励各种形式和渠道的财政和服务支持,促进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基本权利

1.研究对象

1)权利主体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残疾人,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权,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直接享有。临时或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作机会,工资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在年老、患病、残疾、失业、生育、死亡、灾难或者经济困难等情况下,可以申请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实际主体是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弱势群体,残疾人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实现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不仅是一个残疾预防和康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他们废除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他们。他们应该包括在社区和分享社会发展。因此,政府应该提供特殊支持和服务给予他们事实上的平等。

2)职责主体

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人类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各国的基本责任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现代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复杂性,使权利和自由不仅是公民的个人事务,而且离不开政府的介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参与。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生存和发展存在很大困难,如果不加以帮助,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稳定和秩序。国家有法律义务并有能力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持续、稳定和有效的援助。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援助的执行有赖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一)在宪法中确认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制定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等部门法规定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三)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四)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在残疾人提出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通过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给予残疾人司法救济。

2.对象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客体是国家为满足残疾人需要而提供的特殊利益和社会保障服务。残疾人的需求虽然多样化,但在法律理论上主要是国家提供的物质支持,包括(一)货币利益 ;(二)实物利益,例如免费的康复用具和住房保障;(三)特别服务,例如:医疗康复、职业培训和城市无障碍设施。

3.内容

1)社会救助权

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基本生活费用,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济。残疾人比赤贫的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有残疾,更没有能力找到生存的良好财政来源。因此,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不仅享有金钱上的实益权,而且还享有国家更多的支持。例如,德国联邦救济法规定,政府救济机构的任务是为残疾人提供救济和津贴,以防没有康复设施可以照顾他们的康复,而配偶、子女或父母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支持他们。在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贫困残疾人可以申请低保制度;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应该包括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济制度;国家支持贫困残疾人,残疾人的孩子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学费。

2)社会保险权利

社会保险权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失业、残疾、生育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机会,无法获得稳定工资时,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支持的权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但其内容却比健康人更加丰富。除养老和医疗保险外,对重度残疾人的康复和护理也应纳入社会保险。要使残疾人恢复正常生活,需要恢复他们的身心健康,重度残疾人全年都要接受护理,都需要经济上的支持。然而,绝大多数残疾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无法负担这些巨额开支。他们需要国家的物质支持,包括康复和护理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护理保险法》首次将护理风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新内容,其任务是通过分担护理责任,为急需护理的人提供护理救助。

3)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

社会福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为提高社会普通成员和社会特殊成员在特定领域的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切福利政策和设施。社会福利包括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特殊福利。公益性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职业福利主体是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特殊福利主体是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特殊福利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是一种特殊的福利,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促进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而给予残疾人的福利,包括:

一,我国的医疗福利。医疗福利包括医疗护理和医疗康复,残疾人比健康人更容易患病,对医疗护理的需求更迫切。两者都需要国家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例如,在美国,各州建立了授权的养老院,就物理治疗、职业、语言、康复和娱乐治疗提供建议。养老院配备有心理学家、药剂师和医生,政府提供资金。”

二,就业福利。劳动是残疾人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也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但由于身体缺陷和社会歧视,他们很难找到工作。政府应该提供帮助,例如,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培训和建立福利企业。中国对政府、组织、企业按比例招收残疾人实行强制性规定,成为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基本措施。在德国,联邦职业介绍所有一个就业促进分局,允许残疾人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工作。”

三,教育福利。残疾人教育是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基本条件,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国家应当为他们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提供资金和制度保障。在中国,政府为那些有视觉、听觉和智力缺陷的儿童资助特殊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开设特殊班,建立了特殊高中和职业学校。在美国,1975年颁布的《残疾儿童的教育法案》规定,所有残疾儿童的任何性质或严重性适当应该有受教育的机会,在没有牺牲他们的父母或托管人,政府提供了联邦基金来帮助美国教育残疾学生。

四,特殊福利。与身心健康的人不同,残疾人除了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外,还要求政府采取特殊措施提高生活水平,我们称之为享有特殊福利的权利,包括:

(一)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在中国,许多地方政府为患有严重和慢性疾病的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资金。在德国,重度残疾人除了享有额外的年假和免费交通外,还享有特殊待遇。”

(二)市政机构提供的购票、免费搭车、寄售(盲人)等优惠配套服务。在德国,残疾人享有免费公共交通、汽车税减免、特殊停车设施和广播许可费减免。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应当制定法律,加强道路、城市娱乐场所、居民住宅、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领域的无障碍技术应用。英国的《残疾人歧视法》规定,所有的服务机构都应该调整场馆的出口和入口,移除或改变任何阻碍残疾人活动的固体障碍物,改造阻碍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和建筑结构。

作者是中国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林佳,《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

2.徐建义,《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问答[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23

3.王希根,《发展权:法治社会的基本权利》,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4.李乐平,《社会保障权利:权利主张、权力与价值》,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7)

5.上海民运赴美代表团,《美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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