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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对策文献综述

 2021-03-11 12:03  

1.目的及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从数字普惠金融的实现途径出发,详细研究在推进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由于地域性、个体差异、技术程度、可获得性的差异,数字普惠金融还不够“普惠”;由于技术瓶颈、系统漏洞、操作难度等问题,数字技术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监管部门尚且没有统一尺度,没有明确规章制度,导致监管要么不设门槛、要么不发新牌照;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等等问题,使得数字普惠金融在为大众提供金融服务存在一系列的风险。找出在发展我国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哪些环节会有漏洞造成风险,以及怎样去解决这个风险,就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研究意义

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居民、弱势群体等,旨在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获得性及可持续性,让受惠群体获得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到2020年要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据统计,全球有20亿成年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尽管我们在普惠金融领域已取得显著成果,但仍有许多人没有获得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和有效监管将是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的关键。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逐渐成熟,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加速了金融行业数字化和信息化进程,数字技术在储蓄、支付、投资、贷款、保险等领域以更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应用上使得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极大提高,降低了用户可承担成本,金融服务随时随地可获得成为可能。数字普惠金融将是推进全面普惠的重要形式,然而,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数字技术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征信系统不健全、发展缺乏经验等可能对金融服务供应机构及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因此,分析在数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以及怎样去规避这些风险,既响应《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的目标,又进一步契合了2016年G20杭州峰会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lobal Partnership of Financial Inclusion,GPFI)通过《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的主题。

数字普惠金融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根据2016年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的定义,“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主要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对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这对客户而言成本可负担,对提供商而言商业可持续。数字普惠金融包涵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电子货币、支付卡以及常规银行账户等。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的日渐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数字金融所具有的低成本、便捷、共享的特点,使其成为推进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特别提到,“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期间,由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通过,这是首个具有全球意义的数字经济重要指导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将被打破,远程金融服务成为可能。这对监管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世界银行全球金融与市场局原首席金融专家王君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受益者不仅限于弱势群体,而是全体人民,他认为如果监管体系严重落后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则可能成为数字普惠金融的掣肘,或者因为疏漏而导致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3)提出:“切实推动包容性金融发展,让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认为深入推动包容性金融发展,使现代金融服务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既有利于实现当前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促改革的总体任务,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并给出了相关的建议。Zhou W, Arner D W和Buckley R P(2015)认为中国未来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要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增长。王晓(2016)通过介绍了各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参与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标准制定的情况,综述了标准制定机构主题研究内容,并提出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相关意见和建议。吕瑛春(2016)等通过在 SWOT 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讨论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在欠发达地区的应用并给出相关建议,以此促进欠发达地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国外方面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进行的较早,Hughes N和Lonie S(2007)对肯尼亚的M-PESA案例进行研究,认为M-PESA作为移动货币转移平台促进了肯尼亚低收入和边缘化群体的金融包容性,是肯尼亚金融包容性创新的范例。金融公平的缺失是造成贫困和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受各种因素影响,经济不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门槛之外。Guillermo-Ortiz(2012)通过分析墨西哥小额信贷和移动银行的案例得出结论:尽管原则上普惠金融能够提高人们的福祉,但扩大正规金融覆盖面需要考虑各种途径所带来的成本,特别是在民间金融规模较大的国家。Kalunda E(2014)使用Pearson Chi平方法研究了肯尼亚奈里县小规模茶农性别与年龄对金融服务需求和使用的关系。调查结果显示,收入水平较高,信贷使用率也较高。农民没有获得足够的金融教育,研究建议向农民提供金融咨询和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当使用由普惠金融举措提供的金融服务。Muthiora B(2015)通过对肯尼亚手机银行用户数量的数据分析,对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进程进行研究,认为手机银行模式对肯尼亚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有重大作用,并就其发展中存在的信息泄漏及风险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Gibson E, Lupo-Pasini F和Buckley R P(2015)通过分析委托代理责任是否是一种比个人代理责任更有效率的监管方式,在肯尼亚,斐济,马拉维等国家的数据证明,个人代理在奖惩政策下是一种比委托代理更有效率的监管方式。

为了客观反映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一些机构和学者通过建立一些模型分析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和蚂蚁金服集团组成联合课题组,利用蚂蚁金服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的海量数据,编制了“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15)”。该报告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数字普惠金融以其低成本、高覆盖和可持续性成为推进普惠金融的重要模式。第二,实践证明数字普惠金融在欠发达地区更具优势,并为弱势群体获得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三,数字普惠金融的核心价值是数字移动支付提供的高触达能力及其决定欠发达地区决定后发优势和“弯道超车”的可能性。第四,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数字移动支付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田霖(2011)认为省际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伍旭川、肖翔(2014)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相关指标数据,采用改进型指数功效函数模型,得出全球普惠金融指数呈现出明显的收入、地区特征,中国普惠金融总指数处于样本平均水平之下,同时认为我国在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时,应坚持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焦瑾璞,黄亭亭等(2015)通过实证分析计算2013 年中国的普惠金融发展指数,认为中国各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较强。“服务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较弱。“使用情况”维度介于两者之间。陈银娥(2015)通过构建普惠金融指数的综合评价模型,基于熵值法测算出2004 ~2013年中国省域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研究表明,全国普惠金融整体呈小幅下降趋势,东部地区越来越发散,中西部地区越来越收敛。郭田勇和丁潇(2015)从银行服务视角的实证分析表明: 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意识和信贷资源价格是影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的共同因素,发展中国家主要受结构化因素和人口地理因素的影响。由此建议我国应着重增加居民收入、推进城镇化并普及金融教育,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焦瑾璞,孙天琦等(2015)总结了数字货币在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以及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移动货币服务在普惠金融相关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及对比数字货币三大监管模式,分析了数字货币监管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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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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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对应的监管对策。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通过阅读大量文献,了解普惠金融和数字普惠金融的相关定义概念,并就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梳理,分析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背景,进一步了解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目的的意义。第二部分是阐述数字普惠金融与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和联系,通过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模式进行梳理,然后风险他们与数字普惠金融之间的联系及区别。第三部分讲述的是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由于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数字普惠金融与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的联系,因此本章通过研究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两方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一步风险数字普惠金融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之前的研究中有关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及政策建议进行梳理总结,第四部分是论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搜集关于建立普惠金融指数、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比较分析,根据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比较部分国家在数字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举措及取得的效果,在提升数字技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征信系统、设立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在规避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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