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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乡水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5:04  

1.目的及意义

1.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设计主要为对于桃花乡水库型饮用水源地进行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保护区的划分,并分析现有及今后新增水污染源的情况对其进行风险管控方案研究。

生活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挂机民生的大事,直接关系到民众身体健康,因此我过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生活饮用水工程。201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了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及管理。并定期对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我国饮用水的安全。今年来,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和过度开发,导致我国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很多水源地的水质已经达不到饮用标准,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70%以上的河流和湖库型水源地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加强对我国湖库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最早开展饮用水保护工作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全国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调查和河流水质规划研究工作。1984年全国重点调查的34个湖泊中,富营养化的占调查面积的26.5%,1988年这34个湖泊中富营养化的占比飙升到61.5%。1996年全国26个国控湖泊中,总体富营养化的高达85%,我国懂不的湖泊几乎都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成为世界上湖泊富营养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错综复杂的湖泊型、水库型水源防治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水源保护法规有:全国人大1984年5月颁布并于1996年5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源保护区划分;1985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带;1989年7月国家环保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计6章27条;1992年国家环保局污染管理司以环管水6好文件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纲要》,规定了饮用水源不湖区划分的基本要求;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振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包括“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标准编制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7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原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原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把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摆到优先位置,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技术规范》,首次对水源保护区划分做了详实、具体的规定、并提供了模型计算方法和经验类比方法。2008年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独立章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成为了我国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十二无”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各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继建立健全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为全国各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了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及管理。并定期对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我国饮用水的安全。

1.2.3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在研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有着较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与保护被定义成是一项法律程序。根据查阅的相关资料显示,根据查阅的相关资料显示,

德国在科隆地区划定了第一个水源地保护区;20 世纪 50 年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水法》正式颁布实施。西德德意志水与气专业协会整理汇编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供西德各地方政府参考使用,并且随后还相继制定、颁布了《水库水水源保护区条例》、《湖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具体条例。经过反复应用、摸索、研究、修改,上述三种水源保护条例逐渐被西德各州政府采用。东德西德实现统一后,东部各州政府逐步以西部水法为参照,制定、颁布了自己的《水法》,东德《水法》中同样采用了上述三种水源保护条例。经过100多年的长期实践,迄今为止,德国设立了将近两万个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德国土地总面积的13%。德国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细致耐心、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弥足可贵的经验,其宝贵经验得到欧美工业国家的认可并被广泛借鉴采用。同时,在《欧洲水框架法》的基础上制订了《水源地保护法》。

美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的工作。美国多数的水环境管理法律和条例都是基于《安全饮用水法》(SDWA)和《清洁水法》(CWA)。尤其是美国国会在 1986 年对《生活饮用水安全法》(SDWA)增补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SDWA 修正案明确提出要求,各州制定的饮用水水源地评估计划在获得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批准后两年内完成相关公共供水系统的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保护计划经过反复修改,于 1996 年形成了水源地保护体系。目前在美国联邦体系框架内已经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等级评估和保护计划为支撑、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手段、以灵活资金保障为支持的水源地保护体系。

英国对水源地保护的建设也有近 100 年的历史,1948 年卫生部提议以半径为 3 米的圆形作为保护区。1991 年,联邦地质调查局受英国国家流域委员会委托,研究划定了地下水保护区的科学基础。根据此基础,自 1991-1997 年,国家流域委员会开展了实验方法研究,对近1500个取水口进行保护区的划定,基本上形成了保护区的划定规范。

20世纪50年代,日本又相继制定、公布了《上水道法》、《下水道法》、《工业用水法》、《特定多功能水库法》;六十年代,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公害对策基本法》;70年代末,日本召开的第64届临时国会,一次就通过了新制定和修改的14部环境法律,这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公害对策基本法》;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环境保护法》制定出台。这些法的制定与颁布,使日本的水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日本最近一次制定的《新的全国综合水资源计划》。简称“21 世纪水计划”,重点内容是构筑可持续的用水体系,最大程度适应循环型社会对水的需求。

作为一个缺水的国家-新加坡,水是公共财产,为解决公共利益的水问题,新加坡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具体包括:《环境污染控制法》、《环境公共健康条例》、《废水和排水系统法》、《公共设施(供水)条例》等等。在新加坡,各项反污染法令都由环境部执行。20世纪70 年代,环境部同公用事业局成立污染监测小组,共同使用一套抽取水样本的完整网络系统来检测地面径流和水源地的水质,通过设立绿化带,严格执行反污染措施,有效的控制及减少了水源地污染。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水源水质安全,新加坡政府还采取加强土地规划、实行阶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安装节水设施等措施。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保证工商业发展及城镇和居民用水,新加坡实行了“四大水喉”计划,即:国内集水区收集水计划、国外进口水计划、新生水计划、淡化海水计划。加拿大水资源总量较为充沛,但由于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人口分布不协调,加拿大政府也高度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加拿大,生态系统管理与集水区管理是加拿大地表水源管理的有效模式。20 世纪 80 年代,加拿大出台了联邦水政策(Water Poli-cy),制定了“保护和改善水质”、“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两个原则性目标。之后,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政策,通过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地表水资源管理集成、水源地敏感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等手段,使得加拿大水资源得到了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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