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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探讨文献综述

 2020-05-24 12:05  

(一)小微企业及发展背景

要学习借鉴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首先要了解国内与国外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其在当今国际国内的大环境下创新发展的意义。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有1170万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7%,GDP占到总GDP 的60%左右,税收占总税收的50%左右,一般小微企业的存活率是3.7年,而美国是8.2年,日本是12年;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1]。国家统计局近期调查发现,拥有专利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是没有专利企业利润率的7倍左右。然而,在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及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产业层次低、生产成本攀升过快、用工难、融资难等问题直接阻碍了投入产出效益水平的提高,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和后劲不足[3]

在这种情况下,创新成为小微企业的必然选择,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在竞争中稳步不倒,就必须从靠低成本驱动的粗放型、数量型发展模式转变到靠创新驱动的集约型、质量型发展模式。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存在自身的弱点和难题[4],因此,对其提供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先进成功经验的指导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激发小微企业的创新潜力,而且符合国家提倡创新发展的大格局,对深化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有重大意义。

(二)小微企业的发展经验

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经过分析总结主要有三个方面来看。其一信贷融资方面,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其三政策性支持方面。

(1)在信贷融资方面,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困境形成主要是因为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政府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民间融资渠道狭窄成本高等[5]。所以要解决此问题从而建立一个包括信用担保、融资支持等在内的完善的体系。

比如通过财政资助、金融创新、税收优惠等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1982 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小企业发展法》,要求联邦政府中的十一个政府部门依法实施SBIR 计划。法律明确指出, 这十一个部门必须将每年研究经费的1.25%用来资助高科技型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而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规定,相关联邦政府部门必须将每年研发预算的2.5%拨给有小企业参与的商业化潜力较大的联邦科技项目[6]

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化,为小微企业获得大量资金提供便利条件。比如美国一方面通过开辟第二板块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另一方面通过不限制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的规模来促进更多小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而且,美国的金融体系也相当发达,美国拥有许多社区银行体系,这些社区银行经济研究体系由小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组成,专门面向社区内的中小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社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7]

为使小微企业更顺畅地筹集资金,日本则设计了地方与政府双重担保模式。其中,设在地方的信用担保协会对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然后由政府全额出资的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这种双重担保模式大大提升了小微企业的担保能力[8]。还有促进银行改革。以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特点为出发点,建立清晰、明确的小微企业[9] 并体现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充分利用”网点”,促进业渠道下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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