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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参与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14 10:05  

文 献 综 述

自上世纪末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政府大包大揽的养老方式而导致的资金和人员不足,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建立,非营利组织已经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社会问题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参与机制的研究,推动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是解决当前养老问题的必然途径。本课题试图以更深入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关于居家养老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参与机制,许多学者都进行了探讨,代表性的文献综述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合理性分析

姚亮[1] (2015”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综合探析”)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有以下作用:填补政府养老盲区,满足老人全面需求。非营利组织产生于民间,作用于民间,它能够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所需,并能以弹性和灵活的方式在较小范围内开展全方位活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减轻社会经济负担;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机制和活动方式具有较强的调整性,一方面能够招募志愿者和群众参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与高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展开合作。

祁峰[2] (2011”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角色、优势及对策”)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有以下作用:弥补政府服务不足,满足老人多样化需求。非营利组织承担了微观的养老服务职能,缓冲了老年人差异化需要对政府的压力、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居家养老服务成本;非营利组织规模小,在组织机制和调整方式上具有较大的弹性,能够在政府、市场和非正规部门之间起着协调和沟通的作用,整合不同部门的社会福利资源,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组织的发展和各种活动的开展。

钟金玲[3] (2012”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优势、问题及对策”)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有以下作用:弥补政府服务不足,给老年群体提供多元服务;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时,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动机,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此外非营利组织还与政府、市场、家庭和个人等主体共同发挥养老服务的作用,有利于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和福利水平。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现状以及问题

王蕾[4] (2013”非营利组织参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研究”)研究认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现状及问题有:政府政策制定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严格的准入限制制度,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合法产生。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不足,也制约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积极性。大致体现在:对政府依赖性高、缺乏社会公信力、缺少专业性人才等。此外社区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不足,对非营利组织认识不够,不了解其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功能及其定位等,进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参与居家养老。

祁峰[5] (200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对大连市首创的”居家养老'模式的探讨”)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存在的不足有:政府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制度不健全,批准非营利组织准入机制过于严格;非营利组织自身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管理程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和资金数量匮乏,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很少开展资金筹集活动、此外非营利组织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其在发展上受到了限制和约束、人才流失量大,缺乏专业服务人员,这使得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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