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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文献综述

 2020-04-13 01:04  

文 献 综 述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供给能力的改善举世瞩目,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中国食品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而政府作为信息披露的最主要义务方,有义务对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从整体上来看,还处于起步阶段,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还需要完善。本文希望针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责任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食品安全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食品安全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大量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献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食品质量信息特征与信息披露,即当食品质量涉及到化学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微生物污染时,及时在食品消费之后也不能获取,只是在短期内很难确定某种特定食品消费行为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联程度。因此,有食品质量信任品特性所吸引得到食品风险只能在长期内观察得到,获取与食品质量经验品特性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无论在消费前后成本都很高。为保证市场上质量信息的有效性,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信任品特性信息必须有政府为中介组织来提供。(二)风险交流与信息披露:发达国家对消费者行为作了大量研究,依次为依据,反映消费者对政府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要求。在食品安全研究领域,消费者关于食品营养、安全信息选的搜索和信息使用行为、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信息披露程度表现莫大的关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起步较晚,其相关文献相对较少。代表性的有王秀清等以食品质量的特性分析为其辱点,提出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方式应该有传统的直接管制组件转为对质量信息的管制,通过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质量传递信号传递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周德翼和周洁红等探讨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认为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本质在于揭示质量安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与提供行为激励,我国未来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以增加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励。索珊珊研究了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应对过程中的角色扮演问题,强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市场监控过程中充当”信息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可信的信息平台。可见,国内学者在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方面的证实分析相对薄弱,且主要局限在政策层面的描述,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有力的实证解释。

三、我国政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今,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对此做了相关研究,许多文献提到相关问题。如琚炎的《论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任峰的《食品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李红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等文献都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一)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分段管理,但有些环节之间是不能直接分开的。(二)政府监管成本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分段管理模式决定了我国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 (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狭窄,政府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仅包括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四)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式可操作性差。在政府主动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中,对披露的时间期限、形式等具体问题,尚未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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