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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4 07:06  

摘要:当前,我国应该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积极引导多数民办学校朝着非营利的方向发展。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监管应当从”激励”与”规范”两个向度进行,本文试图从如下基本方面介绍民办教育的监管机制研究:说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问题、形成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合理激励、设定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非营利底线以及营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采用合理监管机制。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监管 ”盈利”和”营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盈利”反映的是一种收支之间的状态,收人大于支出就出现盈利;”营利”则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描述,”谋求利润”被称为营利。

根据对盈利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区分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营利性机构,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盈利归该机构的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的盈利则不归某个或某些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机构的发展。

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数基金会、医院、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都在积极获取盈利,以扩大自己的事业;而许多经营不善的营利性企业则不仅没有盈利,还可能出现亏损。

非营利性组织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二是资源提供者不从投入资源的该组织中索取经济回报;三是该组织的所有权不为资源提供者享有。

而我国的民办教育在定性”非营利”这一概念时含糊不清,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矛盾。

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 现行法律体系并未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是一重要疏漏。

相对于民办医院与民办福利机构的分类管理状况,现实中民办学校只能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进行法人登记的严苛做法#8212;#8212;#8212;1995 年《教育法》第25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整个公益性的教育领域被狭隘封闭成为非营利行业( 尽管2002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该法第66 条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乃”政出歧视”的结果,而以是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来区分并定性一所高校,则凸显了现行法律中残留的以”所有制”划分类别并施以不同管理的传统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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