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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2 11: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对社会各界进行征稿,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治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在实际过程中,存在诸多如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环境保护法》第55条进行更详细的要求,以及对应《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工业企业排污达标率只有70%。

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惩治超标行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强化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环境信息公开则是最好的手段之一,使企业将排放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而推进企业守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统一制定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关规定,删除原第八条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信息相应修改,公开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细化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创设新的制度,不能给企业规定新的权力和义务。

重点加强统一平台建设,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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