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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足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文 献 综 述

当前我们的社会业已进入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出现巨大分化,作为重要的利益与资源的分配方式,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上再不能像过去那样单一地以国家利益作为统一导向,而应当对社会公众分化了的利益需求进行调和,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意愿进行均衡考量。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完善市县政府决策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已成为近年来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不得作出决策。

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于程序的缺失,导致了很多问题出现,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财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理论上看,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评价机制研究的不算多,是一个较薄弱的领域,但是随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必然需要深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对于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问题的研究,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参与主体研究

很多学者认为当今多元化社会逐步形成,公众的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利益表达需求强烈,实现和平、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是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关键,因此他们重在研究参与主体。他们认为决策主体有政府自身、公众、第三方等构成,公民参与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有的学者则从行政决策程序构件上进行研究,主要立足于公众参与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行着重论述。有的学者提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是决策信息公开,不清楚决策内容,也就无从参与。

(二)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监督、责任追究制度重要性研究

有部分学者认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责任认定主体和追究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的内容和程序,健全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是预防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行政决策要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监督和责任追究重要的环节,重在监督、重在责任追究等方面,他们从行政决策程序中基本问题入手,重点探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制度构成,从我国行政决策监督现状、问题与完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加快责任追究的立法工作、加强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完善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的法治化建设等。本文认为,有的学者从静态和动态结构,研究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认为唯此才能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全面把握。

(三)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研究

有学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他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不当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使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的冲击,甚至部分群众出现了负向政治心理。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提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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