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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便宜原则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一、便宜主义的渊源 (一)便宜主义的提出 便宜主义源于刑诉法中的追诉裁量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简言之,即基于程序经济原则及刑事追诉之权衡,赋予检察官某种程度的裁量权,使其对于某些虽具备起诉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职权加以权衡而放弃追诉或为不起诉处分。

与起诉便宜主义相对的是起诉法定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及时展开犯罪侦查工作,侦查发现有足够犯罪嫌疑的,则检察官应提起控诉。

根据这项原则,检察官必须对已查明的犯罪行为进行控诉,而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

起诉法定主义的提出一是为了检察官在追诉犯罪上的任意擅断,防止对被害人的侵害,确保刑事追诉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二是促使检察官积极实行公诉,实现国家的具体刑罚权和刑罚的可预测性。

然而,起诉法定主义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其一,起诉法定主义容易造成轻微犯罪人遭受短期自由邢的弊害;其二,起诉法定主义容易给无辜的和不适用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带来莫大的诉讼负担;其三,起诉法定主义还可能成为某些检察官肆意起诉无辜嫌疑人的借口。

由于起诉法定主义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并且随着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变化,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也日宜多元化,由强调有罪必罚的报应刑观念所支配的单一的有罪必诉的追诉思想,让位于同预防主义的刑罚思想及非法化政策密切联系的更加注重和目的性的实现具体正义及诉讼经济的追诉思想,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也越来越受到各国司法实务中实际需要的追诉裁量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起诉便宜主义运行而生,许多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合理性的同时,纷纷采用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国内外便宜主义研究现状 目前对便宜原则的研究,以刑诉法领域的研究最为成熟: (一)国外起诉便宜主义的研究现状分析(以德日两国代表) 在日本起诉便宜原则的确立完全是基于司法实务上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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