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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庭前和解制度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文 献 综 述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被化解的现象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

由此可见,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客观上已经突破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确有规避法律之嫌。

不同于民事诉讼调解,行政诉讼的不可调节往往是由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决定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不可以随意处分或者放弃的。

而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且为社会广为接受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方式,对于国家来讲,则意味着对公权力的损害。

但从化解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看,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近些年,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思路中,关于行政诉讼若干制度的修改,承认并规范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便是热门议题之一。

不少国内学者对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存在的正当理由、合理性基础、域外成果、成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瑕疵救济等进行了相关研究。

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如下总结: 一、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其现状分析 (一)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界定 张淼《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研究》一文中提及,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与中庸,和谐等密切相关。

是当时官府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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