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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后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承包人责任认定开题报告

 2020-04-29 07: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的质量关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了防止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出现质量问题、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针对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定了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除此之外,发包人与承包人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更长的保修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所针对的质量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进一步被表述为”质量缺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研究背景

我国目前在实践操作中竣工验收时一般不会进行破坏性验收,那么即使通过验收,建设工程可能仍然会存在着很多隐蔽的质量缺陷,如果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届满后才发现了建设工程实际上存在着原始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则可以利用保修期届满来对抗违约责任,从而不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是在实务审判中有大量的由于原始质量缺陷导致严重侵权结果发生的案例,即使该建设工程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但法院通常会认定侵权不适用保修期的有关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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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综合相关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建筑物质量缺陷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以上定义对建筑工程保修期制度进行法理分析。

其次,分析我国实务审判中对于保修期后建筑物质量缺陷责任承担认定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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