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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

 2020-04-26 12:04  

摘 要

为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在2011年我国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以规定,为了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得以更好地适用,随后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看似对本罪有了进一步的阐述,但本罪在理论层面以及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和困难。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入手,通过对该罪的在司法认定和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分析,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对“劳动报酬”的认定范围、完善“有能力支付而未能支付”的具体判断标准及相关概念外延、明确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归属、理顺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衔接。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 支付能力 立法完善

The legal reflection of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labor remuneration

Abstrac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the malicious arrears of wages and protect workers’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s,China adopted the refusal to pay labor remuneration in the scope of criminal law adjustment in 2011, in order to enable it to be better applied in practice, and subsequently introduced relevant in 2013.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owever,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ems to have a more detailed regulation of this crime, but this crime still has various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proces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mainly using literature methods, empirical analysis and so 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issues in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and litigation procedures,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cope of the "labor remuneration" should be further expanded. Improve the specific judgment standards and related concepts of “capable of paying but fail to pay”, clarify the at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and rational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cases.

Key Words: Refusal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Labor remuneration; Ability to pay; Legislative perfection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述 1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背景与争议 1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背景 1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争议 2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3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 3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3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的实施效果 3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5

(一)对“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不明确 5

(二)何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尚不明确 6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界定模糊 7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诉讼程序中的问题 8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8

(二)政府责令支付前置程序存在争议 8

(三)证据收集复杂 9

1.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10

2.“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证据 10

3.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10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制度完善 11

(一)扩大“劳动报酬”的范围 11

1.劳务报酬 11

2.住房公积金 11

3.经济补偿金 12

(二)完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规定 12

1.对单位支付能力的判断 12

2.对个体雇主支付能力的判断 13

(三)明确“政府其他部门”的外延 13

1.属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3

2.不属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4

(四)明确举证责任归属 14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引言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在不断增加,各个行业出现了大量的欠薪行为,其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最为严重。更有甚者,多数农民工由于拖欠工资,得不到劳动报酬而出现大量的跳楼自杀、自残以及群体性聚众闹事等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用工主体的该种行为给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于是我国在2011年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依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究其根本,是因为该罪的相关概念界限不明确、司法认定以及诉讼过程中均存在相应的问题,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本罪严重缺乏现实的操作性以至于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还会扰乱劳动力市场经济秩序,甚至是激发社会矛盾,因此将该行为纳入刑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本文遵循了认识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本文分成了四个部分,首先是关于本罪的概述,此处主要是对其入刑背景与争议、概念与构成要件以及实施效果进行阐述分析;其次是本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争议,主要对“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政府其他部门”等法律概念进行分析;紧接着是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收集、前置程序的设立等;最后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健全机制以及具体保障措施。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1年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两年后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本罪被划分在侵犯财产罪的类别中,注重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对此种行为的高度重视,为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背景与争议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背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频繁出现,给广大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这种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尤为普遍,用人单位的此项行为对劳动力市场乃至整个就业环境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原有的法律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为了加大对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在2011年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后最高院在2013年出台了该罪的司法解释,针对其涉及的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犯罪行为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然而直至如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抑或是在现实操作中,依然存在着种种争议与问题。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争议

刑法是否应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以规定是有争议的。入罪否定说所持的观点主要有:第一,从救济途径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贸然地利用刑法规制,将会产生剥夺人们对刑法尊重感等诸多的负面效应[1]。”[1]第二,从法律效果来说,劳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不是欠薪行为对社会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缺乏公众认同之基础,“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成熟与冒进[2]。”[2]在已有的民法与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本罪还不能得以广泛适用,因此即使通过刑事手段,其法律效果也是很不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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