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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有些学者喻为“经济宪法”,对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其基本法地位。

“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本身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来加以落地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一直是世界各国关心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从原先的“三驾马车”并行模式转变为统一执法模式,这一重大变革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模式的关注和思考,对新执法机构在未来将如何高效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

  1. 回顾《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历程,主要是“三驾马车”时代和统一执法时代的历史变革。
  2. 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欧盟、美国、日本、台湾地区为例,放眼域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经验,通过对他国执法模式的研究,与本国的做法相比较,从中总结出对我国可借鉴之处,提出我国可改进或者引以为戒的地方。
  3. 在分析当前执法模式的弊端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强调我国设置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应该遵循的原则,并就中央和地方机构设置分别提出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Abstract

Anti-monopoly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law, which is called "economic constitution" by some scholars. It plays an important and decisive role in maintaining market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2008, China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the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onfirmed its status as the basic law.

"Law enforcement is not enough on its own". Laws alone cannot work, and a strong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m.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has always been a concern of all countries, China is no exception. In 2018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authority from the original "troika" parallel mode into a unified law enforcement, this major change caused the anti-monopoly law to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et up model of attention and thinking, the new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in the future will be how to efficient operation of its recommendation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how to set up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gencies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part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gencies of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ti-monopoly law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The second part, taking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aiwan as examples, looks at the establishment experience of anti-monopol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outside the region,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law enforcement mod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comparing with the practices of their own countries, from which we can draw lessons for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or lessons for our country.

In the third part,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law enforcement mod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monopol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in China, it emphasizes the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monopol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assump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 and local institutions respectively.

Keywords:Antitrust Law;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institution setting;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Market Supervis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

1.2研究现状 1

1.2.1国内研究现状 1

1.2.2国外研究现状 2

1.3研究方法 2

第2章 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机构设置的历程 3

2.1“三驾马车”时代 3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

2.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2.1.3商务部 3

2.2统一执法时代 3

第3章 域外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与启示 5

3.1欧盟的经验与启示 5

3.1.1欧盟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5

3.1.2欧盟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启示 6

3.2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7

3.2.1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7

3.2.2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启示 8

3.3日本的经验与启示 8

3.3.1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8

3.3.2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启示 10

3.4.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 10

3.4.1台湾反垄断执法机构 10

3.4.2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启示 11

第4章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 12

4.1明确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12

4.1.1独立性原则 12

4.1.2权威性原则 12

4.1.3符合国情原则 13

4.1.4加强执法原则 13

4.2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建议 14

4.2.1提高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14

4.2.2增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14

4.2.3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准司法性 15

4.3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建议 16

结论 18

致谢 18

参考文献 19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反垄断法》实施10年以来,对维护我国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是经济学、法学专家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自由性进一步扩大,新的经济因素产生,垄断现象更甚,造成的危害更大,原有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新的客观需要。如何设置新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优化执法模式来高效落实执法工作是目前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多年来分散在三个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合并,统一归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原先的反垄断执法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实现了重大突破,在形式上已有所改进,但是仍处于过渡时前,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机构设置仍需进一步探索。并且我国一直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地方反垄断执法长期得不到重视,因此,专门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另一重要设想。

本文旨在研究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变化发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对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猜想和建议,从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机构保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反垄断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反垄断执法实践,对我国的执法机制研究较少。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内对反垄断的研究更加全面,集中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执法模式的利弊分析以及与国外反垄断执法模式的比较研究。比如王炳博士在《反垄断非强制性执法制度与实践分析》一书中,从“非强制性”的角度,分析论述了许多反垄断执法领域的特殊制度,比如美国和欧盟的建议制度和反垄断咨询制度,这些分析和研究大大丰富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论,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完善提供重要借鉴。另外,孟雁北、文学国和高重迎三位学者也在《反垄断法执行制度研究》一书中,站在反垄断执行制度的角度,综合分析、比较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并且进一步就我国反垄断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有极大帮助。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实现“三合一”,但仍属于过渡阶段,专家学者对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今后如何更好发挥执法职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2.2国外研究现状

跟国内相比,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都发展得更为成熟,国外学者对反垄断的研究也更为透彻和全面,为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改进提供了大量借鉴。

美国经济法学者David J.Gerber曾从历史角度研究了欧共体竞争法,以及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并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为何欧洲各国均采用行政执法模式。

美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任主席威廉姆科瓦契奇及联邦贸易委员会前总法律顾问斯蒂芬·卡尔金斯撰写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一书,回顾了美国反垄断法立法进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美国反垄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史,介绍了在不同历史时期美国采取的反垄断政策。[[1]]

1.3研究方法

  1. 文献研究法:搜集阅读相关论文、期刊、著作、法条及外文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对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背景、原因有深入了解。
  2. 历史研究法:通过回顾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变革的历史历程,介绍不同时期具体的执法机制,分析变革的原因、背景,比较前后不同执法模式的不同和相似之处。

(2)比较法:对比我国和其他各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不同,以及从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收获启示、总结经验。

第2章 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机构设置的历程

2.1“三驾马车”时代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颁布,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三个部门,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且,我国“双层结构”下的“三驾马车”并行的特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模式,在[2][ ]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早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被赋予了执法权。2008年国务院通过的“三定”方案,赋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总局反垄断执法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但价格垄断行为除外。[[3]]

2.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反垄断法》颁布前,发改委就负责市场价格监督工作,其职权依据来自于《价格法》。《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下设价格检查司(简称价减司),其主要负责禁止价格卡特尔等价格垄断行为。

2.1.3商务部

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全权处理反垄断执法工作,而反垄断局下又设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综合处、竞争政策处、调查一处、调查二处、监察执法处和经济分析处,是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内部分工最为明确具体的,也是机构设置最细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务部的主要职能有九种,三大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2.2统一执法时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固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比如:多头管理,反垄断行政执法权责分散,缺乏独立性:议事协调机构空有虚职……一系列问题导致“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模式已不能有效处理反垄断执法问题,反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018年,在《反垄断法》施行10周年的节点上,根据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新的国务院机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多年来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一个机构手里。但同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没有被取消,将继续存在。在新的模式下,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更具独立性,反垄断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工作更加高效快捷,无论在时间、金钱、人力方面,都能节省大量成本。

中国的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模式从一分为三,走向“三合一”的统一执法,看似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和中国实际国情的必经之路,是一次历史性进步,但目前为止,这仅仅是一个过渡阶段。新成立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必须要加快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形势,着眼于新产生的垄断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从形式上的进步,早日呈现出实质上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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