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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经济行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重要手段。虚假信息披露行为阻碍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现有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相对滞后,无法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对现有的法律责任制度现状进行梳理,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明确我国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对拥有成熟证券市场与完备法律体系的美国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归纳了我国制度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以实体层面为主,程序层面为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民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监管责任和诉讼机制这几方面为主,希望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全面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maturity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the acquisition activ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gulate the acquisition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ies.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inders the normal decision-making of investors and affect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existing securities legal liability system is relatively lagging behind, unable to ful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maintain market order.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and through specific case analysis, to clarify the defects of the relevant legal li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relevant legal liability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mature securities market and complete legal system, and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that can be learned from the process of system improvement in China. Finall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entity level, supplemented by the procedural level, and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It mainly focuse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criminal legal system,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and litigation mechanism, and hopes to acquire the listed company. The full regulat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ehaviors has helped.

Key Words: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目的与意义 1

1.3 研究现状 2

1.3.1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2

1.3.2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 3

1.3.3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3

第2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有关理论问题 4

2.1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 4

2.1.1上市公司收购 4

2.1.2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4

2.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 5

2.3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后果 5

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分析 6

3.1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框架 6

3.2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6

3.2.1民事责任制度 6

3.2.2行政责任制度 7

3.2.3刑事责任制度 8

3.3科融环境收购虚假陈述案 8

3.4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实施问题 9

3.4.1 民事责任规定不健全 9

3.4.2 行政监管不到位 10

3.4.3 法律适用有困难 10

3.4.4 处罚力度不足 11

第4章 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分析 12

4.1 美国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12

4.1.1民事责任制度 12

4.1.2行政责任制度 13

4.1.3刑事责任制度 13

4.2美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4

4.2.1民事责任制度 14

4.2.2行政责任制度 14

4.2.3刑事责任制度 14

第5章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15

5.1 健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15

5.2 强化行政监管责任 16

5.3 增加刑事处罚力度 16

5.4 建立有效诉讼机制 17

第6章 结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 谢 20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为应对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证券市场历经二十余年高速发展,已经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稳健发展的推动器。有效的信息披露则成为维护投资人权益与便利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被纳入法律强制规定中,是社会各方合理的信赖基础,受相关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

为优化企业资本与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利益,上市公司多会采取收购目标公司的对策。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中必不可少的的制度,它使投资者了解到真实的收购信息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着虚假信息披露的现实问题,严重阻碍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与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我国颁布的以《证券法》为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零散的相关条文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规制,然而法律规定看似严格详尽,但在公司收购的实践过程中,针对信息披露产生的各式各样现实难题,并未得到全面而彻底的解决。为了实现公司收购过程中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市场乱象,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立全面规范的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1.2目的与意义

本文基于以下目的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一,梳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证券市场中,公司收购时的虚假信息披露现象一直存在,自然有相关的制度对此进行规制。本文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主要分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三板块,将制度现状较为明晰的展示出来。

二,分析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虽然现有法律对收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但条文规定原则性较强,实用性较弱,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能满足所有的违法状况,且不同法律责任的选择存在困惑,实际运用数量有限。在监管层面,监管制度明确但笼统,监管机构运行但低效,惩罚实施但力度不足。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合理的分析讨论以言明虚假信息披露责任的制度现状与不足。

三,提出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公开证券信息,投资人与社会公众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获取信息,让市场环境健康而井然有序,使虚假信息披露不再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本文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经验,与本国实践相结合,尝试提出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 这也是完成本文的最终目的。

本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想要体现出以下的意义与价值:

一,力求助益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从制度层面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行,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对具体问题进行适当添补,从而保障投资者与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由于信息披露之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性与虚假信息披露之于市场主体的有害性,证券市场的有力监管首当其冲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而制度的完善能从源头削减虚假信息披露的发生率。

二,增加社会的关注度。本文分析虚假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提出虚假信息披露制度责任的制度建议,使市场各主体与监管部门增加对其的重视程度。监管部门能够明确虚假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秉公执法,有力惩治,上市公司也据此认识到违法成本超出所得利益,减少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1.3 研究现状

1.3.1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舒鹏麟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上市公司收购成为公司谋求外部扩张的重要手段,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收购顺利的重要基石。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披露的现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为基础的责任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陈韦利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表明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比例,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行为有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但虚假陈述在证券市场中存在多种形态,民事责任的实现还存在阻碍,相关监管与诉讼制度架构不完整,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周芹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中指出,对信息违规披露的案件,往往有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合理的诉讼机制。刑事责任有所规定,一般起辅助补充作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过程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具体且针对性的规定,现阶段主要与一般的虚假陈述行为一样进行责任追究。

1.3.2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

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刘尊思在《国际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中提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阻碍诉权的实现,不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现有的证券纠纷模式单独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不能满足现实证券纠纷的需要。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即为复杂的证券纠纷。在欧阳雪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证券法规体系仍旧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并未对责任追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方案。相关法律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最多,行政处罚也是最常见的追责方式,但处罚力度并不足,无法达到惩罚目的。葛广宇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中表达了刑事犯罪中罚金刑的不足,在公司实施违规披露犯罪行为后,对公司负责对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员判处主刑的同时,却对罚金仅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经济处罚明显过轻。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在民事责任制度上体现的最明显,民事责任在追究上产生困难,而行政与刑事责任制度虽不够完善,但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3.3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刘勤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中提出了对法律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广大投资者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权利。当民事赔偿得到落实,受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狄霜则对行政监管提出建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出将民事赔偿制度、行政处罚手段与严厉的刑罚制裁相结合,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在这样一个法律框架下,诸如公司收购虚假陈述这类特殊证券纠纷也能得到妥善解决。针对刑法的完善,何雨浓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刑法规制》提出,可对特殊的证券披露案件设置资格刑,因为此类经济犯罪多是罪犯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的有技术含量的犯罪,因此具有独特的威慑力。这是突破了传统的观点,资格刑对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犯罪也同样能适用。

第2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有关理论问题

2.1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

2.1.1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指投资者通过合法方式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以达到取得目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本文中,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即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主要为上市公司,以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对目标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过对股份的占有最终实现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掌握。

2.1.2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制度,对上市公司收购这一特殊且具有市场影响力的证券买卖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主体

信息披露主体是投资者获取收购信息的来源,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即收购者和目标公司,都是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购人种类,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潜在收购人、疑似收购人和确定收购人。目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则包括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此外,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的协助人,也应作为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2)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该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收购中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投资者据以决策的信息内容。收购前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目的,收购人的持股情况、股份变动情况及收购资金来源。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为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收购目的、与目标公司的关系;需要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变动情况、收购进展、资金支付情况等等。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应对收购行为进行说明,包括与收购人的关系、是否与收购人存在重大交易、收购对公司的影响等等,影响投资者对收购判断的因素都需要纳入考量。

2.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披露又称为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虚假陈述和记载的行为,主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态。这是在证券市场活动中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本文讨论的虚假信息范围较小,局限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由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被收购公司股东内部之间或其他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掌握信息一方极有可能违背信息披露制度,对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陈述和记载,应当真实披露的具体信息在上文已有介绍。

2.3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后果

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投资者决策发生偏差,泛滥发生时,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了产生金融风险的几率,是对行业乃至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严重打击。此外,虚假信息披露会产生诚信危机,当上市公司在收购时仍采取违规披露方式披露虚假信息,投资者无从分辨信息真假,盲目进行投资决策,最后产生伤害自身利益的不良后果,这无疑会打击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积极性,如此循环下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缺乏信心,降低投资频率与数额,不仅损害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还会造成市场疲劳,使市场效益降低,经济运行速度放缓。

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分析

3.1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框架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辅之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系。层级最高的是《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是需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其中,《证券法》中的第24条、第59条、第63条、第202条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包括民事责和行政责任制度。其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第17条和第21条,对发起人、董事和证券承销商的责任进行规制。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由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制度规范,如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等,还有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规定。最后是由上交所和深交所制定的《证券上市规则》,其中对信息披露事宜进行规定,但其是自律监管,不纳入法律责任体系。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且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也在各个层级的制度中进行规范,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

3.2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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