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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相比于普通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具有很大的优势。专门法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专门法院建立,它们的受案范围里包括了部分行政案件。但是,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时间也还比较短,相关的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指专门法院在其“专门”领域,对行政案件拥有管辖权,管辖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并不意味着专门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对于未来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发展趋势,比起设立行政法院,我国建立中国特色专门法院体系的可能性更大。

关键词:专门法院 行政案件 受案范围 管辖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pecial People's Court and People's courts do not hear administrative cases Nor does it examine and execute cases in whi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pplies for the execution of its administrative acts. In practice, however, i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 People's Court has a great advantage over the ordinary courts in handling highly technical administrative cas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more and more specialized courts have been established, and their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cludes some administrative cases. However,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 time of the special court's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cases is still relatively shor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special court's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cases means that the special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its "special" field. The special court tha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cases does not mean the court that has special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cases Compared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t is more likely to establish the special cour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pecial court Administrative cas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Jurisdic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背景和意义 2

2.1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背景 2

2.2设立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意义 3

第3章 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5

3.1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 5

3.2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特点 6

第4章 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 8

4.1互联网法院的合法性问题 8

4.2军事法院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8

4.3多数专门法院的上级法院为普通法院 8

4.4调查取证与审判结果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9

第5章 进一步完善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措施 10

5.1管辖范围的确定应定位于专业化管理 10

5.2设立上诉法院 10

5.3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 11

第6章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1章 绪论

我国公民在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方法进行救济,在这些救济方式中,有一种是司法救济,又被称为诉讼救济,是指在权利人因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依照其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的救济方法。由于其具有救济范围的广泛性、救济方式的被动性、救济程序的法定性、救济结果的强制性、救济效力的终局性等方面的特征,这种救济方式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也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起到如此重要作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应当尽最大的可能的保证审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尤其是行政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因为其地位的特殊性,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判决很多时候并不能让人们所信服,这让一些人开始不信任法院,因而,行政诉讼想要发挥其理想中的作用,保障审判的独立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良法,但是行政审判在实践中陷入了困境,需要进行改革。事实上,早在1995年,我国就已经有人针对当时的行政诉讼现状提出建立行政法院以保障行政审判独立的建议[1],之后专家学者们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过,在人们发现行政诉讼起到的作用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实践中面临的困境越来越严峻时,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就更强烈了。针对行政诉讼所面临的困境,我们国家也在不停努力着去改善,将部分行政案件交由专门法院管辖是其应对措施之一。而在我国,管辖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中有以下六个法院相对来说比较活跃,常常被拿来讨论,它们分别是: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下文中所指管辖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均指此6个法院,其他专门法院不在讨论之列。)

国内的学者在对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进行研究时,大多是在论述专门法院在管辖行政案件上的优越性的基础上,研究依据专门法院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国外对专门法院的研究集中在专门法院的分工和定位上,我国学者研究国外管辖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制度目的在于论述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上的优势,探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设置问题。本文通过学习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分析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对其相关制度的不足予以探讨,试图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的国外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未来发展趋势。

第2章 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背景和意义

利用专门法院来管辖部分行政案件是改善行政案件面临困境的一种方式,就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对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来说,由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也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2.1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背景

专门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普通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我国专门法院的立法设计源远流长,1954宪法和同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便已规定了专门法院制度,直接促成了专门法院登上历史舞台;1979年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专门法院的具体类型;1983年该法修订时,以概括方式规定了“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2019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行政案件管辖的专门化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实践中,这种专门化是借助专门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专门法院的设立往往依托特殊的社会组织或者针对特殊的管辖对象,它的设立原因往往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1]。在我国法院设置体系中,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均属于传统的专门法院,这3个专门法院的设立地点与军区、江河海洋以及铁路分布密切相关,更加强调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进而促进相关领域的稳定与发展。其中,军事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的试点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出于加强军队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考虑[2];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重点在于利用海事法院法官的专业性和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不依行政区域划分的特点,使得海事行政案件得到专业且公正的解决,为建设我国海洋大国事业添砖加瓦;铁路运输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试点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重点在于破除司法地方化,使得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在这一点上,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色彩已大大削弱。

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作为新型专门法院,其设立地点在其相关产业发达的地区,更加关注的是通过审判水平的提高、审判体系的完善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由于先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思考,这一类法院在设立之初便已将行政案件作为其受案范围之一,从这一类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其主要特点是专业化愈发明显,与社会发展的新产物积极挂钩。这一类的专门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由于新型专门法院是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的产物,它们的成立时间比较短,相比于其他法院来说,它们还是一个新生儿,因此,这一类专门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上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在相关领域内营造良好的到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相关领域的蓬勃发展[3]

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具有其进步性的,以海事法院为例,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拉锯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上,在30多年中反复出现变动[2],有段时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段时间又将其纳入地方法院管辖范围[4]。在这30多年里,海事法院对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反复更迭,法律规定与实践不一致造成了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在案件的管辖范围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使案件的管辖呈现了混乱无序的状态[4]。直到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才算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给出了标准答案。

通过海事法院在能否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一事上的最终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专门法院在管辖行政案件上的优势,目前我国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交由相应的专门法院审理,这是行政案件管辖专门化的一个阶段,且这种做法在保障审判结果正确性和公正性上卓有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类的专门法院所管辖的行政案件数量相对于所发生的行政案件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少的,要想将行政案件管辖专门化,还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2.2设立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联系政府与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因为行政区划与普通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普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而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相对分离,这对行政案件审理排除不当干扰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

第一,设立专门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是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重要实践。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来里,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里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各级法院与各级行政机关相对应,在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很难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长此以往,就形成了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6],虽然专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还有待观察,但从管辖范围来说,由专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从根本上打破了这一地域上的困境。

第二,设立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提高行政审判正确性、公正性的需要。专门法院汇聚了拥有相关领域知识的专业性人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让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相对于普通法院来说,他们不用耗费大量的精力去掌握相关的知识,这也让审理案件更加快速、便捷,尤其是一些对时间要求比较高的领域,更需要尽快解决纠纷,以免对以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设立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行政案件涉及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面广且易引发被高度关注的纠纷,但从实践中来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和审判情况并不理想,大量的行政纠纷案件流入信访渠道[7],行政诉讼没有发挥其预期的作用。相较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个案的形式被干预,行政案件的干预往往呈现出片状,这种大范围内的干预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相对来说,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时所面临的阻碍则少很多,这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改革方向。

第3章 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在经过多年的探索之后,我国在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制度设计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成效。就目前来看,由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管辖特定种类行政案件,在提高审判的专业化和裁判服诉率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军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让军人公民多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对和谐军队的内部关系有着积极作用,在提高军队凝聚力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铁路运输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改革试点,在减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受地方行政机关影响方面来说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看到这些法院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它的缺陷。

3.1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

任何一个法院管辖某类案件都有其在法律上的依据,只有让审判合法,才能带给人们安全感,让人们对审判信服。

目前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央军委《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了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广州军事法院、北京军事法院作为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军事行政案件。在试点基层法院的辖区内,军人或军队单位认为军级以下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分别向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设立军事行政诉讼试点法院,对贯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加快实现治军方式“三个根本性转变”、进一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促进各级依法履职、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其第79~85条规定的海事行政案件,这7项规定具体细化了海事行政案件类型。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二审海事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审理北京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和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可跨区域管辖,对广东省内的部分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对广东省内基层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享有二审管辖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三中院等合署办公[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于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审理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包括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上海市内基层法院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上海金融法院裁判的,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受案范围的法条可以看出这两个法院都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九款、第十款,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行政案件,从中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目前还有一些地方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合性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所导致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新《行政诉讼法》18条第2款作出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8],之后,北、上、广等地相继以铁路运输法院为依托进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5]。若是依托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则其在辖区内分别管辖该地高级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一审、二审案件,其他模式的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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